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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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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 一、新設公司適用公司法第170條規定疑義 一、按「股東會分左列二種: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為公司法第170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二、爰如公司110年1月設立,其召開股東常會之時點,為110年之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亦即如公司以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會計年度,則應於111年6月30日前召開股東常會。 (經濟部109.12.29經商字第10900111610號函) 二、公司法第157條第1項特別股之定額或定率,應具體明定於章程 按公司法第157條第1項規定︰「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下列各款於章程中定之︰一、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為利該等特別股股息及紅利分派,前述定額或定率,自應具體明定於章程,倘僅載明「若干倍」或「一定比例」,難謂符合上開公司法之規定。 (經濟部110.1.18經商字第10902063700號函) 三、公司法第235條之1所稱「員工」疑義 按公司法第235條之1規定所稱「員工」,除董事、監察人非屬員工外,其餘人員是否屬員工,應由公司自行認定。倘公司董事長兼任員工時,係身兼二種身分,可基於員工身分受員工酬勞之分派。 (經濟部110.1.18經商字第10900116680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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