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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專題>

大陸投資應有之基本認識與考量

湯  琴  恆

一般而言,一個跨國企業從事國際活動應從三個層面切入。

1) Why:為何需要跨國投資

2) Where:地點之選擇

3) How:以何種方式進行投資

而就國內台商大陸投資而言,不外乎是考量大陸當地充廉價之勞動力、廉價土地、共同語言、廣大內銷市場及租稅優惠等誘因;另就地點之選擇及以何種方式進行投資方面,則可按國內與大陸分別考量:

  

國  內 

中國大陸

Where

依現行法令規定,兩岸之間僅得間接投資,故台商必須考量經何處(第三地區)進入大陸

投資當地地點之選擇

How 

台商對大陸投資方式之選擇,如委任投資、借款投資、間接投資、間接匯款投資等

台商在大陸投型態之選擇,如獨資、合資、策略聯盟及合作經營等方式

綜而言之,跨國企業海外投資之規劃問題牽連廣泛,除考量企業本身之特性及競爭性因素外,尚須評估地主國之政治風險、外匯管制程度及風險、進出口管制風險,目標市場大小、成長率、產業政策、技能水準、管理能力、租稅環境,甚至文化之相容性等等,而不同之企業,依其企業文化及經營理念之不同,甚而決策者偏好之不同,都會產生不同之策略規劃。

筆者才疏學淺,謹依多年之實務經驗針對國內中小企業在面臨投資決策時,所應具備之最基本考量,如投資方式之選擇,境外第三地區之選擇,兩岸法令架構、大陸投資限制、兩岸貿易之交易安排暨其財稅處理等內容以一系列之圖表比較方式彙整如後,以供讀者參考。

一、投資方式之考量
在說明大陸投資方式之前,有幾個原則希望大家能了解,因為常有朋友問道:到大陸投資一定得事前申請核准嗎?答案是肯定的。到大陸投資一定得事前填具申請書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核准,如果沒有,即違法。依照現行法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六條)之規定:未依規定申請或申請未核准者之對大陸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等行為,處以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之罰鍰,並限期命令其停止投資…..,監逾期罰鍰相當重,有意投資者不得不慎。
另依照現行法令之規定(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目前國內之企業至大陸地區投資都必須以間接方式為之,而所謂之間接投資,又可分為間接匯款投資、間接投資及委託投資三種,茲將其差異分述如下:

項 目

間接匯款投資 間接投資 委託投資
定 義 經由第三地區匯款直接投資大陸公司  透過第三地區投資設立公司再投資大陸公司或經由現有第三地區之轉投資公司再投資大陸公司 與第三地區公司簽訂委託投資合約,以受託人名義再投資大陸公司
資本額 美金一百萬元以下之投資案適用  境外公司資本額必須大於大陸投資資本額  境外公司資本額通常為最低標準資本額
境外公司資本稅(Capital tax)或政府年費之負擔  無  較高  較低
大陸公司盈餘分配之認列 直接按對大陸公司投資比例認列投資收益  境外公司按投資比例認列大陸公司投資收益
母公司再按對境外公司投資比例認列投資收益 
直接按對大陸公司投資比例認列投資收益
大陸公司盈餘分配之租稅效果 無延緩課稅效果  當境外公司不分配時有延緩課稅效果  無延緩課稅效果(亦即當大陸公司分配盈餘給境外公司時,視同分配給台灣投資者)
其 他 許可後二年內再申請赴大陸地區投資,其總投資金額累計達一百萬美元以上時,仍須經第三地區投資設立公司為之     依證期會82年8月23日台財證(六)第01968號函示,上市上櫃公司不宜以第三地區公司名義,委託其投資中國大陸(惟實務上仍有許多公司採委託投資方式)

由上表可以得知,不同的投資方式會對投資企業造成截然不同之影響,不管是財務報表上之表達或課稅基準都會不同,所以有計劃至大陸投資之企業在投資之前必須做好完善之規劃,對以上之投資方式更應了解其中差異以免因為一時之疏忽而得不償失。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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