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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審計>

一、購入供租賃之車輛辦理車輛過戶時,首次支付之汽車牌照稅、燃料稅及保險費之會計處理疑義

說明: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號「租賃會計處理準則」第12段規定,由出租人負擔之修護費、稅捐、保險等,應列為當期費用,不因首次支付或於以後各期支付而有不同之處理。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九十)基秘字第一六八號函 )

二、導入ERP顧問服務收入、成本之會計處理、期末評價方式及財務報表之表達疑義

說明:公司因提供ERP導入諮詢顧問服務而產生收入係屬勞務收入,當提供服務之交易結果能可靠估計,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一號「長期工程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之完工比例法處理;當提供服務之交易結果不能可靠估計,則依全部完工法認列收入。惟若合約估計可能發生虧損時,不論採用全部完工法或完工比例法, 均應立即認列全部損失。

所稱提供服務之交易結果能可靠估計係指該項交易符合下 列所有條件:

(1)應收顧問服務總價款可合理估計。

(2)履行合約所須投入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可合理估計。

(3)歸屬於合約之成本可合理辨認。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九十)基秘字第一七三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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