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中通訊
<稅務>
一、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於各級政府機關為辦理天然災害賑災設立之賑災專戶之捐贈,屬於對政府之捐贈,納稅義務人可以載明捐贈事由之匯款收據、憑條存根聯或轉帳通知書等,作為捐贈之收據或憑證,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全數申報列舉扣除或列報當年度費用;如係透過上開單位於郵局所開立之賑災專戶劃撥捐款者,可憑郵局掣給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申報扣除。如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未記載姓名者,可由匯款人自行填註。
個人如為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單位之員工,其賑災之捐獻係由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等單位經收彙總捐獻,致僅取得一張統一捐獻收據者,可憑各該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單位填發載明受捐贈單位名稱之收據,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中華民國90年9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00455181號令)
二、營利事業以固定資產、遞耗資產、無形資產辦理資產重估價或土地調整帳面價值所發生之資產增值準備彌補虧損者,嗣後於盈餘發生年度,依規定自盈餘轉回資產增值準備之數額,准予列為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中華民國90年9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00454830號令)
三、關於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另一營業人(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貸,並直接以乙營業人名義報關進口之交易型態,如丙於交貨時所開立之商業發票與提貨單等交易資料,皆以乙為抬頭,而甲不負貨物瑕疵擔保責任者,則係屬乙進口貨物之行為,尚非屬甲銷售貨物之行為,故甲應就收取之佣金或手續費收入,按其取得來源,開立以丙為抬頭之二聯式統一發票或以乙為抬頭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依百分之五稅率課徵營業稅。如甲係以自己之名義分別與乙、丙簽訂獨立買賣合約(甲負貨物瑕疵擔保責任),則核屬甲之銷貨行為,甲應按進、銷貨之方式處理,按銷貨金額全額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予乙。
(中華民國90年9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00455748號令)
四、土地稅減免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私立學校,其學校用地如經查明確有收益,且全部收益直接用於該學校者,依同條二項規定,其地價稅得專案報請減免;至專案減免之核定機關,參照同條第一項第五款但書規定,應為直轄市主管機關、縣(市)政府。
(中華民國90年9月7日台財稅字第0900454128號令)
五、共有土地分割,共有人所取得之土地,其價值減少數額在分割後公告土地現值一平方公尺單價以下者,雖免予申報移轉現值,惟仍應依土地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查欠,再檢附無欠稅證明文件,憑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請 查照。
(中華民國90年9月4日台財稅字第0900455041號令)
六、銀行取得公司法人人格後,原以臺灣銀行名義登記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辦理產權名義變更登記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否課徵土地增值稅、契稅及印花稅。
原依銀行法第二條規定,以臺灣銀行名義登記成立為法人組織並經登記不動產取得後,為進行公司化,而依公司法規定變更組織型態為股份有限公司,其變更組織前後之權利主體既屬相同,原以臺灣銀行名義登記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辦理產權名義變更登記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時,尚無產權移轉之事實,故無須課徵土地增值稅、契稅及印花稅。嗣後該土地如再移轉時,應以變更組織為公司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中華民國90年9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00455699號函)
七、期貨交易稅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股價指數期貨選擇權契約」或「股價選擇權契約」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率,業奉行政院核定為千分之一點二五。
(中華民國90年8月31日台財稅字第0900455229號函)
< Back
列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