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券> 補充「公開發行公司出售資產三年內買回之會計處理」規定
一、按本會七十九年七月三日(七九)台財證(一)第0一四三六號函釋「公開發行公司出售資產三年內買回之會計處理」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如於出售非屬公司營業項目之資產三年內再買回者,其出售損益視為未實現,原認列之處分損益應予沖銷。 二、上述非屬公司營業項目之資產,不含上市、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含興櫃股 票)之有價證券,惟公開發行公司對於上市、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仍應確實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十六段、「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八目條第一款第二及第二款第二目等規定劃分為短期投資或長期投資,分別加以評價。 資料來源:財政部證期會
公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從事大陸地區投資處理要點」 一、檢附修正後之「公開發行公司從事大陸地區投資處理要點」乙份。 二、嗣後股票公開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涉及大陸投資之事項,依本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三、本會八十七年二月十八日(八七)台財證(一)第○○四九六號公告即日起停止適用。 四、相關資料可至本會網站查閱(網址:http://www.sfc.gov.tw)。 資料來源:財政部證期會
上市上櫃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而買回本公司股份,嗣後將與他公司合併而消滅時,其尚未轉讓予員工之本公司股份之處理方式。 一、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買回本公司股份,嗣後因合併而擬註銷尚未轉讓予員工之股份者,如其買回股份之執行期間屆滿尚未逾二個月者,可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以下簡稱「買回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向本會申報變更其買回目的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後,於買回之日起六個月內或合併時(以較早日期為準)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買回本公司股份者,應 依「買回辦法」第十條規定,訂定轉讓辦法;依「買回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於轉讓辦法所載明之「轉讓期間」得由公司董事會依實際需要訂定之,惟最長不得逾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四項所定之期限(三年)。 三、公司前已訂定之「轉讓期間」如因合併或其他原因而有縮短之必要,可依原訂程序修訂「轉讓期間」,惟鑑於員工轉讓辦法公告後,已賦予員工在轉讓期限內認購股份之期待權,故修訂「轉讓期間」時,尚應再徵得員工之同意(有異議之員工則保留該部分員工認股所需之股份),其餘股數可於修訂後之轉讓期間屆滿後,依法辦理變更登記。另查員工轉讓辦法規定事項,應屬公司與員工間之契約關係,若公司與員工間,就辦法中涉及員工認購權利等事項發生爭議時,應由公司與員工本於契約自行處理。 四、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買回本公司股份,買回執行期間屆滿已逾二個月或無變更買回目的之安排或未依說明四修訂「轉讓期間」而依法辦理變更登記者,嗣後與他公司合併而消滅時,該尚未轉讓予員工之股份,應換為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新設公司之股票,並依換股比率調整被合併公司原買回本公司股份時所訂定之轉讓價格,仍於原買回之日起三年內轉讓予員工,逾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應辦理變更登記;至於轉讓之員工對象,得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新設公司自行決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證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