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撤銷公開發行後仍須繼續適用退休金公報
說明:
一、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退休金會計處理準則」原只強制公開發行公司必須適用。
二、今若有公開發行公司於撤銷公開發行後,不再繼續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則係由較佳之會計處理變更為較不適當之會計處理,為未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財務報表,此項改變係屬會計錯誤,而非會計原則變動。因此公開發行公司若原已採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即使以後年度撤銷公開發行,仍須繼續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之規定處理退休金之會計事宜。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九十)基秘字第二二二號函﹞
貳、公司法修正後資本公積之定義及內容疑義說明
說明:
一、修正前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條明訂受領贈與、處分固定資產之溢價、資產重估增值、合併而承受消滅公司之資產減除負擔之債務及對股東給付後之溢額、及發行股票溢價應列為資本公積。
二、因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定業已刪除,故資本公積之處理應回歸會計學理,亦即資本公積係指公司與股東間之股本交易所產生之溢價,通常包括發行股票溢價、庫藏股票交易溢價、因子公司增加資本公積而依權益法所認列之金額、應付利息補償金轉列之金額、發行認股權證所收款項,及其他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所產生者。
三、因此受領贈與應依其性質列為收入、遞延收入或資本公積;處分固定資產之溢價非屬資本公積,應列入當期損益;資產重估增值屬未實現增值利益應列於業主權益項下,但非屬資本公積;因合併而承受消滅公司之資產減除負擔之債務及對股東給付後之餘額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五號公報規定處理。
四、資產重估未實現增值利益,應於處分或提列折舊(攤銷)時才視為已實現利益,如處分部分重估資產,則按處分比例調整處分損益,並比例調整折舊(攤銷)費用。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九十)基秘字第二○四號函﹞
參、觀賞魚之展覽服務業購進之水產魚類會計處理疑義說明
說明:
依照會計原理,經營觀賞魚之展覽服務業所購進之觀賞用水產魚類,係屬營業上使用,又非供出售,依其性質應於購入時列為固定資產,按其可供觀賞年數提列折舊,若有孕育之小魚則於出售時認列收入。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九十)基秘字第二二三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