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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一、外國專業投資機構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規定投資國內證券,其經許可匯入之投資本金,如已依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全數兌換為新臺幣者,其投資國內證券所產生之收益,應依現行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徵、免所得稅;至其申請匯出該新臺幣本金時,尚無課徵所得稅問題。外國專業投資機構與銀行從事遠期外匯交易,其申請展期時,如銀行已就約定到期日當日之市場匯率與約定匯率進行結算並支付差額,再以約定到期日當日之市場匯率為基礎重新訂定展期契約者,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因契約展期結算所取得之收益,既已實現,核屬所得稅法第八條第十一款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應依規定課徵所得稅。(中華民國90111日台財稅字第0900456305號令)

二、金融機構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對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之捐助,准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限制。(中華民國90119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122號令)

三、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於年度中死亡,遺有配偶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於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後段規定,由其配就其應申報課稅之所得,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時,其應納之稅額,仍應參照同條項前段規定,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納稅之義務。如其配偶逾期未予繳納,可計算被繼承人之應納稅額,向其繼承人發單徵收,如繼承人逾期未繳納者,應就繼承人繼承之財產移送執行。(中華民國90117日台財稅字第0900456924號令)

四、納稅義務人將其所有之二個門牌號碼之房屋打通供自用住宅使用,並以該二間房屋向金融機構借款,其所支付之利息如均符合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之三規定購屋借款利息扣除之要件,僅能選擇其中一屋之借款利息,依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五小目規定,申報列舉扣除。(中華民國901112日台財稅字第0900456312號令)

五、修訂「進項稅額憑證封面」(白色憑證封面)格式,並自營業人申報九十一年一月份銷售額與營業稅額時間開始適用。營業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業於本(九十)年七月九日奉 總統令公布修正刪除,並報奉行政院依同法第六十條規定,核定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起施行,俟修正條文施行後,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即加值稅體系營業人)進口貨物,除符合同法第九條免徵營業稅規定者外,均應於進口時由海關代徵營業稅;上開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同時亦為營業人可扣抵之進項稅額,營業人得依同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檢附載有營業稅額之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為因應前項營業人進口貨物課稅時點變更及營業稅報繳作業之需要,爰修訂「進項稅額憑證封面」(白色憑證封面),於「憑證類別」欄增訂「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乙項(如附件),請依式印製使用,並輔導營業人於申報營業稅時,將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按月及按「進貨及費用」或「固定資產」之性質,分別依規定裝訂。(中華民國90119日台財稅字第0900456960號函)

六、自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一條修正條文施行之日(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目前修正為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自國外進口貨物,如未申請保稅,並依關稅法規定辦理報關程序,完納各項進口稅捐者,即已完成進口行為,海關應於上開貨物進口時,依法代徵營業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一九號解釋:「凡進入政府核定之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之進口貨物,其所以免徵營業稅者,係以保稅貨物存於保稅區域內,且必須將原貨加工後再行出口為要件」。(中華民國901112日台財稅字第0900456959號令)

七、營業人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規定作廢重開,依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處罰者,應以該張統一發票之「正確銷售額」為罰鍰計算基準;如因故無法取回該統一發票收執聯,應採更正銷售額之方式辦理。(中華民國901122日台財稅字第0900456423號令)

八、土地買賣成交價低於公告土地現值,如納稅義務人能提供 附近相同或類似用地於相當期間內之買賣價格、法院拍定價格或其他客觀資料,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其成交價與市價相當者,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課徵贈與稅。(中華民國90117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029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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