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利用移轉計價避稅要當心
台商多透過境外公司投資大陸,以達避險及節稅目的。據悉,中共當局將針對大陸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加強查稅,特別是企業間利用移轉計價避稅,今年是查稅關鍵期;台商最好採取降低關係企業盈利等方法因應。
大部分台商投資大陸,多先在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等避稅天堂設立子公司,再轉投資大陸。這些子公司除有避稅功能,還可扮演中間貿易商的角色。例如台商接受海外訂單,再轉單給境外公司,透過境外公司下單給大陸生產。而境外公司也可能在台灣的銀行境外分行(OBU)開戶,處理資金業務。
有些企業透過境外關係企業安排避稅,例如以低價高報進口貨物,或是高價低報出口貨物的方式,規避所得稅,並將可觀的盈餘留在免稅的境外公司,反觀台灣及大陸的帳戶卻呈現收入極少或甚至是虧損情形。
中共當局早已注意到這個現象,並針對關係企業間業務往來,訂定詳細查核方法。值得注意的是,1998年
4月訂定中共公布「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試行)」規定,對於企業移轉定價的查核,從納稅年度的下一年度起三年內進行,依此推算,2002年正是大陸進行查核的關鍵期。
依據規定,台商應申報與關係企業的業務來往情形,中共當局則根據申報表,篩選重點查核企業。一般而言,與關係企業往來數額較大、長期虧損、生產經營決策易受到其他關係企業控制的廠商,容易成為查核對象。
台商若要避免被查,應該儘量使在大陸的子公司維持相當的盈利水準,並且維持穩定性,避免被成為篩選對象。此外如降低關聯企業的盈利、將境外公司轉為非關係企業等,也是可行之道。
另外 以低價高報進口貨物,或是高價低報出口貨物的方式規避所得
台灣公司營所稅之申報亦容易被查核 所以在運用上不得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