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經銷公益彩券之課稅問題
施 文 婉 會計師
公益彩券於91年元月16日正式開張,買彩券簽注盛況空前,年節期間更形熾熱,求明牌成了最熱門的全民運動。在大家陷入一夕致富的美夢時,白花花的銀子也滾入國庫,為政府困窘的財政狀況開闢了另一條財源,祇要五十元,就擁有無窮的希望,雖然中頭彩的機率僅有五百廿四萬五千七百八十六分之一。
販售公益彩券的經銷商,大概是經濟不景氣聲中,口袋麥克麥的新興行業,彩券經銷商到底要繳那些稅呢?
根據公益彩券管理要點:彩券經銷商分為甲類及乙類二種,甲類經銷商係具有工作能力及完全行為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單親家庭,銷售傳統型彩券及立即型彩券,而乙類經銷商係有固定營業場所,以獨資、合夥或公司組織型態經營之營利事業,銷售電腦型彩券。
經銷商銷售彩券本身的銷售收入,因非屬營業稅課徵之範圍,所以該部分之收入不用開立統一發票,也不用繳納營業稅。
但是,經銷商取自台北銀行按券面金額百分之八的銷售佣金及代兌千元以下獎金之代兌獎佣金,係屬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之銷售勞務行為,依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條之規定,必須課徵營業稅。
甲類經銷商,係屬個人之經銷商無固定營業場所,免辦理營業登記,佣金收入依財政部規定免徵營業稅,但是須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計算課稅。
乙類經銷商須取得營業登記,係屬營業稅法所規定之營業人,其所取得之佣金收入須課徵營業稅,並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依財政部90.2.7台財稅字第0910450570號函規定:「經核定免使用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承銷商取得之批售折扣(佣金)收入,發行機構(台北銀行)免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89條規定扣繳稅款及列單申報稽徵機關。」
如果乙類經銷商所取得之佣金收入及其經營其他營業項目之收入,平均每月超過新台幣20萬元以上,應使用統一發票,在須取彩券銷佣金應開立統一發票給台北銀行。
至於彩券之中獎人,除領取彩金之收據應按中獎金額繳納0.4%印花稅外,中獎獎金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依同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20%外(每聯獎額未超過2000元者免扣繳),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