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託契約之受託人為信託業,且其受益人均為符合行政院頒訂之免稅標準者,其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扣繳義務人於驗明信託契約及其受益人之免扣繳證明後,可免予扣繳所得稅款。
一、信託契約之受託人為信託業,且其受益人均為符合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及行政院頒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規定之機關團體者,其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扣繳義務人於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辦理扣繳時,如驗明受託人提示之信託契約及其受益人所取得稽徵機關核發之免扣繳證明後,可於給付時免予扣繳所得稅款,但仍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依同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填報免扣繳憑單。
二、符合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三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受託人實際分配信託利益,並依同法第八十九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辦理扣繳時,其受益人如為符合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及免稅標準規定之機關團體,並提示稽徵機關核發之免扣繳證明者,受託人可免予扣繳所得稅款,但仍應依同法第九十二條之一規定填報免扣繳憑單。
(91.01.21
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五四八號)
二、進口純金之黃金條、金塊、片金幣、金線、金粒等,無論其形狀為何,可免徵營業稅。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九條第一款後段規定,進口同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十款規定之金條、金塊、金片免徵營業稅,係指純金之黃金條、塊、片;進口同條項款規定之金幣免徵營業稅,係指一定規格以純黃金鑄造之貨幣及紀念幣。
二、營業人為工業用途需要,進口純黃金之金線、金粒等,無論其形狀為何,可依營業稅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91.01.17
台財稅字第○九○○四五八○四七號)
三、公、私有耕地承租人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十七條或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取得之補償費可適用所得稅法變動所得之規定。
公、私有耕地因開發工業區或實施市地重劃而終止租約或註銷租約,承租人依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十七條或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取得以補償地價三分之一或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之補償費,可適用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變動所得之規定,以補償費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其餘半數免稅。
(91.01.14 台財稅字第○九○○四五七三八四號)
四、支領一次退職所得之軍公教(政)務人員有關退職服務年資之計算標準及其所得之扣繳義務人。
一、支領一次退職所得之軍、公、教及政務人員,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第一款規定計算所得額時,有關「退職服務年資」應以實際服務年資為計算標準。所稱「實際服務年資」以曾任由公庫支給薪給之職務之服務年資計算之。但前已領取退離職給與或曾任技工、工友之年資,如已辦理退職領取退職金者,是項年資應不予計入。
二、軍、公、教及政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後退休(伍、職),其退職服務年資中屬退撫新制實施後之服務年資部分,仍應併入前項「實際服務年資」計算之。
三、另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私立學校校長、教師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登記、檢定合格或核定有案者,於轉任公立學校核敘資格及薪給時,其服務年資得合併採計。其於公立學校辦理退休、撫卹、資遣時,除已在私立學校辦理退休或資遣之年資應予扣除外,其服務年資得合併計算。準此,公立學校校長、教師辦理退休、撫卹、資遣時,前項所稱實際服務年資,以經採認併計之公私立學校服務年資計算之。
四、政府各級機關給付退職所得時,應以「發給機關」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為扣繳義務人依法辦理扣繳。所稱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依本部八十八年七月八日台財稅第八八一九二四三二三號函規定,由各機關首長自行指定之。機關已在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或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扣繳義務人」欄載明扣繳義務人者,視為該機關首長指定之扣繳義務人;未經指定者,以機關首長為扣繳義務人。
(91.01.04
台財稅字第○九○○四五七三七七號)
五、修正八十九台財稅第○八八○四五一四八四號函說明二、(二)3之計算式
一、修正本部八十九年二月二日台財稅第○八八○四五一四八四號函說明二、(二)、3之計算式如下:
一次退職所得可減除之金額=十五萬元×退職服務年資×退職當年度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之比例+〔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十五萬元×退職服務年資×退職當年度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之比例)〕×五○%。但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大於「三十萬元×退職服務年資×退職當年度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之比例」者,以「三十萬元×退職服務年資×退職當年度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之比例」計算之。
二、本令發布前已確定案件,不再變更。
(91.01.04
台財稅字第○九○○四五七八四七號)
六、納稅義務人九十年度對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親民黨及臺灣團結聯盟之捐贈,得作為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九十年度省(市)以上公職人員選舉,推薦候選人平均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之政黨計有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親民黨及臺灣團結聯盟等四政黨。納稅義務人對該四政黨之捐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之四規定,於辦理九十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作為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九十中選一字第九○一六○九○號函辦理。
(90.12.28 台財稅字第○九○○○七一○○六號)
七、西醫師在醫療機構從事醫療及相關行政業務所獲致之所得,其所得類別,應依所得稅法有關規定查明事實認定。
一、西醫師在醫療機構從事醫療及相關行政業務,其所獲致之所得,究屬執行業務所得或屬薪資所得或兩者兼有,及其所得額之計算,應依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類及第三類、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及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等規定,查明事實認定。
二、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第十一款第六目所稱之「駐診拆帳」,係指醫療機構與西醫師間無僱傭關係,駐診醫師提供醫療專業知識與技術,而醫療機構提供護理人員、醫療器材及場所,雙方按駐診收入依合約所訂拆帳比例給付報酬而言。
三、本部六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台財稅第三七八七三號函、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台財稅第八六一九○八○四六號函、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台財稅第八七一九四四六四四號函及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台財稅第○八九○四五三七○八號函附有關「研商西醫師在醫療機構駐診之駐診拆帳合約報備規定相關事宜座談會會議紀錄」之會商結論,自本函發布日起,停止適用。
(90.12.27
台財稅字第○九○○四五七一四六號)
八、納稅義務人利用他人名義分散所得之案件,其漏稅額計算規定。
納稅義務人利用他人名義分散所得之案件,其應補稅額之計算,依本部六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台財稅第三二一三一號函規定,係採實質課稅原則,應先扣除受利用分散人溢繳稅額後再行發單補徵。至有關漏稅額之計算,基於處理一致原則,亦應先行扣除受利用分散人溢繳之稅額後再據以裁處罰鍰。
(90.12.24 台財稅字第○九○○四五六六七五號)
九、公務人員依規定支領之休假補助費,核屬薪資所得。
公務人員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規定支領之休假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之薪資所得,應併計各該受領人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90.12.24 台財稅字第○九○○四五七三五九號)
十、公司組織成本依法核定,惟其會計帳冊簿據經稽徵機關查核認定符合「完備」之要件者,仍准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
一、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虧損年度及申報扣除年度之營業成本經稽徵機關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惟其會計帳冊簿據,經稽徵機關查核認定符合本部五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台財稅發第八二一○號令有關認定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之要件者,仍准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有關盈虧互抵之規定。
二、本部六十七年四月十二日台財稅第三二三八三號函,自本令發文日起停止適用。
(90.12.20
台財稅字第○九○○四五六六六八號)
十一、受贈人負繳納贈與稅義務而無財產時,尚未徵起之稅款可續向贈與人執行。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七條第一項之立法意旨,係為確保稅捐債權之徵起,依該條項第二款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時,原對贈與人開徵之稅款僅係暫不執行,俟對受贈人徵起後始確定免予執行,故於受贈人逾期未繳納且無可供執行之財產,或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惟經移送強制執行仍未徵起全數稅額等情形者,如又查得贈與人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應就尚未徵起之稅額對贈與人續予執行。又續對贈與人執行時,對受贈人開徵之稅款應辦理更正並註銷其尚未繳納之稅額。
(90.12.14 台財稅字第○九○○四五七○四四號)
十二、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四項之適用,不以出售予自然人為限。
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四項有關以該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依同條項規定其要件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修正施行後第一次移轉,或依第一項規定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後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準此,上開條項規定之適用,並不以出售予自然人為限,出售土地予法人合於上述條項規定者,仍得依上述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