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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經貿>

配合兩岸直接貿易,修正發布「臺灣地區銀行辦理大陸地區匯款及進出口外匯業務作業準則」

為配合政府開放兩岸直接貿易,財政部已於本(九十一)年二月十三日修正發布「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匯款作業準則」「臺灣地區銀行辦理大陸地區進出口外匯業務作業準則」,局部開放國內銀行與大陸地區銀行直接通匯。

財政部表示,為因應兩岸直接貿易後,國內廠商與大陸地區廠商從事貿易往來所衍生之匯款及進出口外匯業務需求,財政部依據行政院核定之實施日期,於本(九十一)年二月十三日修正發布「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匯款作業準則」(以下簡稱匯款準則)及「臺灣地區銀行辦理大陸地區進出口外匯業務作業準則」(以下簡稱進出口外匯準則),作為兩岸直接貿易之配套措施。有關匯款準則及進出口外匯準則之修正重點如下:

一、兩岸匯款及進出口外匯業務,均不再強調間接原則,而採直接與間接併存之規劃,即國內外匯指定銀行經財政部核准者,得與大陸地區銀行辦理兩岸匯款及進出口外匯業務;未經核准者,亦得經由第三地區銀行,辦理兩岸間接匯款及間接進出口外匯業務。

二、放寬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對大陸地區匯出款業務項目,除增訂進口大陸地區物品所涉及之匯款外,另考量民間對大陸地區匯款之實際需求,增訂金融保險機構赴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辦公費用匯款、大陸地區人民領受臺灣地區保險死亡給付、撫卹(慰)金,以及每筆結匯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對大陸地區匯出款等三項匯出款業務。

三、開放國內外匯指定銀行得辦理開狀銀行或代收銀行為大陸地區銀行、外商銀行在大陸地區分支機構之出口押匯與出口託收業務,以及押匯銀行或託收銀行為大陸地區銀行、外商銀行在大陸地區分支機構之進口外匯業務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依據行政院核定之「加入WTO兩岸經貿政策調整執行計畫」,兩岸直接通匯之時程,係先於本(九十一)年三月底前完成規劃,故財政部乃以修正匯款準則及進出口外匯準則,作為兩岸直接貿易之配套措施,應足以因應國內廠商與大陸地區廠商從事直接貿易所衍生之匯款與進出口外匯業務需求,惟兩岸匯款及進出口外匯業務,仍屬兩岸金融業務往來的一環,未來仍將配合兩岸直接通匯之規劃,納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中規範。
有關匯款準則及進出口外匯準則修正條文,財政部已函送銀行公會轉知所屬會員,並將修正條文登錄於金融局網站(申請書下載)。

提供者:Jeffrey
資料來源: 財政部新聞稿
日期:91.02.19

 

經濟部公告開放二、○五八項大陸物品進口及放寬兩岸貿易商直接交易

經濟部配合行政院一月十六日院會通過包括開放兩岸貿易商直接交易分階段擴大開放大陸物品進口調整大陸物品進口審查機制強化大陸物品進口防禦機制等兩岸商品貿易調整事項,於二月十五日公告開放二、○五八項大陸物品進口,並同時修正「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五條、第八條及第十二條。該部貿易局並將二、○五八項開放清單置於該局網站(網址:www.trade.gov.tw)供各界查詢。

行政院一月十六日原先公布二、一二六項貨品,其中糖果、餅乾、巧克力、穀類、飼料、食用鹽、天然砂等六十八項貨品,經考慮產業上、下游的關連性,如未開放原料卻先開放成品進口,恐將對相關產業造成嚴重影響,及考量現有產業政策等因素下,經濟部已報請行政院核定暫緩開放進口。經濟部表示,鑒於砂糖、花生、紅豆等食品加工原料並未列入開放清單,如僅開放糖果、餅乾、巧克力等成品進口,將造成不平公競爭情形,故糖果、餅乾、巧克力等十九項食品加工成品,本次將暫緩開放,以顧及上、中、下游產業之連動關係。而與穀類、飼料有關之四十七項農產品,亦決定目前暫緩開放,列入下次優先檢討開放項目。工業產品部分,為配合現行鹽政條例的政策目標,經考量用鹽安全及鹽政管理之需要,本次將暫緩開放含食用鹽在內之「其他鹽」進口,俟鹽政條例廢除後再行開放。另「其他天然砂」原已開放進口,但限制不得從淡水商港進口,為配合東砂北運政策,該項規定仍應保留,不宜無條件開放,故將該項貨品自開放清單中刪除。

經濟部並表示,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五條新規定,兩岸貿易之買方或賣方,得為大陸地區業者,惟物品之運輸,仍應經由第三地區或境外航運中心 (Jeffrey: 可以直接貿易但貨物因尚未開放直航仍需經地三地)

提供者:Jeffrey
資料來源: 經濟部國貿局網站新聞稿 
日期:91.02.19

 

進儲國際物流中心將予免營所稅優惠

經濟部工業局初步擬定,包括IBM等外國企業、大陸台商進儲貨物到國際物流配銷中心,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者,進儲貨物產生的所得免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經濟部工業局依新修正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對國際物流配銷中心給予免營所稅優惠,訂定免稅的規範標準。這項標準將在3月底定案。

產升條例規定,外國營利事業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的分公司,自行或委託國內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設立物流配銷中心,從事儲存、簡易加工,並交付該外國營利事業的貨物予國內客戶,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工業局指出,這項標準特別把大陸台商納入外商的範圍,大陸台商將大陸半成品進儲到設在台灣的國際物流配銷中心,進行簡易加工或暫時儲放後,再賣給台灣業者,其進儲所得也可適用免營所稅優惠。

工業局初步擬定國際物流配銷中心的設置標準,為進儲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者,不論行業別及進儲貨物種類,都可適用免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規定。

也因此,包括電腦等高科技產品或零組件、日用品、菸酒等產品,只要進儲國際配銷中心,進儲的業者都可以適用免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工業局原擬限定進儲國際配銷中心的貨品種類,但是,鑑於國際配銷中心的獎勵目的,是為增加設置配銷中心當地的就業機會,如果限定進儲貨物種類,將影響就業機會,因此,工業局初步擬定的標準,只限定進儲金額,不限定貨物種類。

不過,為了避免國際配銷中心成為國外企業進行「移轉訂價」的租稅規避天堂,工業局也將擬訂防弊條款,由國稅局依實際需要,查核國內外企業及其子公司間是否利用國際配銷中心的免稅規定,進行不合常規交易,逃漏所得稅。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修正之相關要點

  新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發佈實施之後,大陸台商新增多項租稅優惠,包括提列投資損失準備,大陸貨品進儲國際物流配銷中心免營所稅,在台設立全球營運總部企業從大陸匯回盈餘、權利金等收入免營所稅。經濟部將在3月底前訂出詳細規範。

  經濟部工業局指出,由於最近幾年台商對外投資大都集中在大陸,因此,為顧及現實環境的需要,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修正時,將條文「對外」投資準備,改為「國外」,讓大陸台商都可以適用提列損失準備的優惠

  工業局表示,今年以後台商在大陸的投資,可以就投資額的20%範圍內,提列投資損失準備,從投資後的五年內之國內盈餘中減除,只就餘額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雖然,台商如在五年內都沒有發生實際的投資損失,依規定需在第五年將提列的損失列為所得繳稅,但是,台商仍享有遞延繳稅的好處。

  經濟部投審會將在3月底前擬訂公司申請核准或備查國外投資的相關辦法,以規範台商赴大陸及其他國外地區投資,提列投資損失準備的相關事宜。

  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規定,國內廠商對外及對大陸投資,可以在20%範圍內,提撥國外投資損失,以供實際發生投資損失時充抵。但是投資案要經經濟部核准,而且國內公司對外投資的總股權需占該國外投資事業的20%。

  工業局指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範的國際物流配銷中心,以及全球營運總部的租稅優惠規定,也都擴及適用大陸台商。

  經濟部工業局3月底前將訂出國際物流配銷中心的免營所稅標準,依工業局初步擬定的方案,凡是符合規範標準的物流配銷中心,進儲國外貨物達到一定金額以上,在台灣進行簡易加工、儲存之後,銷往國外者,其所得都可以免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 註: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四條之一  外國營利事業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自行或委託國內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設立物流配銷中心,從事儲存、簡易加工,並交付該外國營利事業之貨物於國內客戶,其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工業局指出,所謂的國外貨物,包括大陸半成品,因此,台商可以將半成品回銷台灣,進行簡易加工或儲存之後再賣給台灣的業者

  另外,工業局擬定的全球營運總部獎勵辦法,也規定只要達到全球營運總部設立標準的企業,匯回國外權利金、盈餘、研發、管理等收入,都可以適用免在台灣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優惠

  工業局表示,全球營運總部規範的「國外」地區,包括大陸,因此,大陸台商從大陸匯回權利金、盈餘、研發、管理收入等,都可以免在台灣繳交營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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