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次 |
項目 |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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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參考法令 |
一、 |
投資方式 |
依現行法令規定,台商不論個人或公司,對於大陸投資都必須採取間接方式,故台商對大陸之投資(除投資金額在一百萬美元以下之投資得採間接匯款投資外)必須經由第三地區成立一境外公司或是利用現有之境外公司轉投資或委任投資,詳細內容請參閱後附附件一之「對大陸投資之基本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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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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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公司組織 |
一般而言,外商在大陸投資成立公司(除在大陸擬申請上市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外)均以有限公司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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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名共和國公司法 |
三、 |
最低資本額 |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額︰
(一)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五十萬元;
(二)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五十萬元;
(三)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三十萬元;
(四)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十萬元。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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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指的「註冊資本」係指實收資本而非我國公司法所稱之額定貨登記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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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名共和國公司法 |
四、 |
股東人數有無限制 |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係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
但台商對大陸之投資則適用大陸對吸引外商之特別法-「三資企業法」規範,依「外資企業法」之規定:「外資企業符合中國法律關於法人條件的規定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所以台商對大陸投資可以由台商在台之母公司或母公司海外子公司獨資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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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名共和國公司法 |
五、 |
負責人資格限制 |
台商對大陸投資所設立之獨資公司,其負責人均為台籍人士,一般而言並無特別規範或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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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會計制度規定 |
依規定:外資企業必須在中國境內設置會計帳簿,進行獨立核算,按照規定報送會計報表,並接受財務稅務機關的監督
另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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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名共和國公司法
外資企業法 |
七、 |
勞工薪資制度 |
依規定:外資企業雇用中國職工應當依法簽定合同,並在合同中訂明雇用、解雇、報酬、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事項
按規定,外資企業職工之工資水平及工資形式,應在企業同職工簽訂之勞工合同中加以規定
原則上外資企業職工之工資水平相當於該地區同行業之國營企業職工工資水平之120%~150%
另依公司法之規定: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僅能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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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企業法 |
八、 |
財務報表審計之需求 |
依規定: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証。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
所以依法令規定,大陸獨資公司之財務報告必須委任當地之會計師進行年度審計工作 |
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