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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發文字號:(九一)台財證()字第00一二九八號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得為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之發行,作為股權轉換之用而買回本公司股份,其所稱「發行」,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係指發行人於募集後製作並交付,或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之行為。故私募前揭有價證券者,不得以買回本公司股份作為股權轉換之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發文字號:(九一)台財證(一)字第一○一六五二號

主旨:股票公開發行公司即日起依本規定將應公告資訊揭露於網站後,其公告事項得免登載於報紙,請 查照。

公告事項:

一、有關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上市上櫃公司背書保證處理要點」、「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要點」、「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要點」、「公開發行公司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計畫變更應注意事項」、「公開發行公司從事大陸地區投資處理要點」及「上市上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合併或分割應注意事項」規定應公告之事項,各股票公開發行公司於本會擬議中之「公開資訊電子資料網路申報單軌化」實施前,將前揭規定應公告內容依下列方式揭露於網站後,得免除報紙公告,相關事項除「公開發行公司從事大陸地區投資處理要點」規定之公告資料免申報外,並應就網站資訊下載為書面資料併同其他應申報文件申報本會:

(一)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公司將應公告事項之完整資訊揭露於股市觀測站或網際網路資訊系統(以下簡稱股市觀測站)。

(二)股票未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將應公告事項完整資訊揭露於公司網站,且符合下列條件:

1於公司網站首頁應以顯著字體標明前揭公告資料之點選查詢處,以方便投資人查詢相關資訊。

2公告內容應以顯著字體標示:「本次公告之資訊內容及其更新與安全防護由本公司自行負責」。

3於網站公告及歷次更正之資訊應予保存並持續揭露於公司網站。

4對輸入公司網站之資訊已建立相關安全防護之內部控制,避免未經授權而公告或更改前揭事項。

二、各股票公開發行公司於「公開資訊電子資料網路申報單軌化」制度實施後,應將前揭公告事項輸入本會指定之公開資訊電子資料網路申報系統,始得免除報紙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發文字號:(九一)台財證(六)字第00一二四一號

主旨:有關公開發行公司持有興櫃股票之會計處理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遵照辦理。

說明:

一、公開發行公司持有興櫃股票應採成本法評價,並於財務報表附註及科目明細表揭露屬係興櫃股票者。

二、另本會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九○)台財證(六)第○○六一二三號函補充「公開發行公司出售資產三年內買回之會計處理」規定,其適用範圍原不含上市、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含興櫃股票)之有價證券,惟配合興櫃股票之評價應採成本法評價,故公開發行公司對興櫃股票仍應適用本會七十九年七月三日(七九)台財證(一)第○一四二六號函有關出售資產三年內再買回應沖銷損益之規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

發文字號:(九一)台財證(二)字第一0三三三二號

主旨: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證券商應提列之買賣損失準備,其提列基礎為出售營業證券「自營部門」及「認購(售)權證」利益額超過損失額部分,並採總額法計提。請 查照並轉知各證券商。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發文字號:(九一)台財證(二)字第一0一四九0號

主旨:為考量證券商之閒置資產能充分利用,以降低成本負擔,有關證券商閒置資產出租之期限放寬為三年,期滿續予出租時亦同,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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