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期間會計處理準則」修訂
第十九號「創業期間會計處理準則」已於91年3月21日由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修訂公布,並自會計年度結束日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後之財務報表適用本公報,但亦得提前適用;由於新公報規定開辦費應作為當期費用,不得遞延攤銷,原已採用本公報者,適用本次修訂條文時,其帳列未攤銷之開辦費餘額,應轉列為當期費用。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存貨市價產生重大變化時之會計處理
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解釋,市價之決定應以會計期間結束日為準,亦即存貨應依資產負債表日之市價為評估成本與市價孰低之依據,以使財務報表能公允表達資產負債表日之經濟實質狀況。但若因存貨之特性可能造成資產負債表日與財務報表提出日間之市價產生重大變化時,應於財務報表中加以揭露估計之影響數或無法估計之事實。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1.3.15(91)基秘字第041號函)
出版社收益之認列疑義說明
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解釋,出版社將出版書籍交由書商販賣,依實際銷售數結算,性質上為寄銷,因出版社委託書商寄售書籍,於書商結清貨款前,其所有權仍屬出版社所有,且風險與報酬亦尚未移轉,故非屬附退貨權之銷貨,收入應至書商出售時認列。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1.3.22(91)基秘字第045號)
原生產設備改組新生產線之折舊提列處理
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解釋,原生產設備暫停使用以配合新購設備時,如有證據顯示原生產設備價值有重大減損者,應就減損部份立即認列損失。由於擴建期間原生產設備將重新組合成為擴建後新生產線之一部分,故應按認列減損後帳面價值轉列未完工程,不繼續提列折舊。爾後新生產線開始營運時,應依配合新購設備重新組合後,依原生產設備所剩經濟耐用年限提列折舊。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1.3.27(91)基秘字第053號)
長期投資會計處理疑義
一、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解釋,公司出售長期投資股票,三年內再買回,原出售損益應予以沖銷遞延,遞延之處分利益列為長期股權投資之減項,並將該遞延之處分利益依攤銷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間之差異所選擇之一定年限逐期轉為已實現。
二、另投資公司對其長期投資若採權益法處理,由於被投資公司發生虧損時,投資公司已依持股比例認列損失,故被投資公司減資彌補虧損時,投資公司僅須比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47段規定,註記股數減少,不作任何分錄。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1.4.10(91)基秘字第066號)
提供者:李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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