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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發文字號:(九一)台財證(三)字第一0七八九七號 

主  旨: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於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內部人股權申報作業時,基於法人股東所指派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含關係人)等皆無持股情況,亦無股權異動情形,得免按月依該條文第二項規定辦理內部人股權變動申報作業。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

發文字號:(九一)台財證(一)字第00一九四五號

修正公開發行公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本次共修正十三條條,增訂八條條文及相關附表,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資訊整合:參照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重行調整年報應行記載事項之揭露架構並增列章次。

資訊簡化:縮短技術及研發概況、環保支出及勞資關係等資訊之揭露期間。

加強資訊揭露:增列應於年報封面右上角刊印普通股股票代碼及公司名稱變更者應以新舊名稱對照揭露;增列應於年報揭露相關機構之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增訂公司應揭露公司債、特別股及海外存託憑證之辦理情形、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及海外存託憑證持有人之權利與義務等應記載事項;增訂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之應記載事項;增訂董事或監察人對董事會通過重要決議有不同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其主要內容之揭露;增訂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日前將年報之電子檔上傳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增訂條文第二十二條)

配合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企業併購法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修訂:修正簽章之規定放寬為簽名或蓋章;二、增訂應記載董事及監察人與公司關係、其相關工作經驗及執行情形;增訂以折價發行股票應記載事項;增訂股東非以現金出資者,其應行記載事項;增訂發行或辦理員工認股權憑證者,其應記載事項;增訂公司私募有價證券應記載事項;增訂公司合併、分割及收購應記載事項;增列實質負責人如有訴訟或非訟事件,應揭露相關事項。

其  他:增列除外規定,避免銀行、票券金融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重複編製年報增加負擔;修正公司應揭露預期銷售數量及其依據;修正大股東之定義,將持股比例達百分之十以上,修正為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十;修正股利政策應揭露之相關事項,公司只需揭露未來一年度之股利政策。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

發文字號:(九一)台財證(一)字第一七00一0號

主  旨:補充本會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八九)台財證(一)字第○五○四四號函就股東權益減項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規定,請 查照轉知。

公告

一、依本會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八九)台財證(六)第六九九五○號函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轉投資之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其會計處理,自九十一年度起,應依財務會計準則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公報辦理。故上市、上櫃公司九十一年度以後財務報表列示之股東權益減項,屬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之庫藏股票成本部分,比照首揭函令規定得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二、為維持公司財務結構之健全與穩定,避免盈餘分派侵蝕資本,損及股東權益,上市、上櫃公司仍應就子公司在期末因持有母公司股票市價低於帳面價值之差額,依持股比例計算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分派。嗣後評價如有回升之部分,上市、上櫃公司得就該部分金額依持股比率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

發文字號:(九一)台財證(法)字第一一四四七四號

  旨:公告本職掌法令排除適用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之項目。

  據:電子簽章法第四條第三項、第六條第三項及第九條第二項規定。

公告項:本會職掌法令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有關電子文件、電子簽章規定之項目,詳如附表。附表未列之項目,另經本會同意者,得依電子簽章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以電子文件、電子簽章為之。

〈附表〉公告排除適用之項目

排除適用事項名稱 法令依據(條次)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之鑑價報告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要點第陸、一點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之簽證會計師意見書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要點第陸、二點
公開發行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之現金收支預測表及必要性、合理性評估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要點第玖點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上之簽章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第五條
上市上櫃公司得以簡式公開說明書交付認股人或應募人之書面備置要件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封底之公司印鑑及負責人簽章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六條
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上之簽章 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第五條
金融業得以簡式公開說明書交付認股人或應募人之書面備置要件 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風險管理制度及會計處理應納入書面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實施細則中 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要點第伍、一點
上市上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合併或分割之書面保密承諾、致股東之公開文件、獨立專家就換股合理性表示意見、合併或分割意向書或合併或分割契約及換股比例變更條件之訂定 上市上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合併或分割應注意事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四款、第五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條第四款
公開發行公司或代辦股務機關內部稽核書面紀錄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二條之三
股東向公司辦理股票事務或行使其他有關權利凡以書面為之者均應加蓋留存印鑑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三條
股務作業書表文件之保存規定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條
股東印鑑卡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股東印鑑更換、掛失之手續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
股東自行辦理過戶之書面及蓋章規定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之股票辦理過戶之書面及蓋章規定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十六條
集中保管之股票合併換發之手續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股東印鑑卡上通訊地址或戶籍所在地變更之書面通知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二十三條
股票質權設定之手續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二十四條
股票遺失申請補發之手續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二十六條
出席股東會委託書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二條
股東會議事手冊、開會通知書及會議補充資料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四條
徵求出席股東會委託書之相關書面文件及簽名蓋章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二條
非屬徵求委託書之受託代理人應出具之相關書面及簽名蓋章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十三條
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申請開戶之書面文件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五條第一項
有價證券送存、領回、交割所需之書面文件及簽名蓋章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客戶非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轉讓,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時之書面文件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
客戶轉帳所需之書面文件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帳簿劃撥設質之手續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三十條之五第一項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與客戶訂立之融資融券契約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
證券金融事業融資融券差額補繳之通知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轉融通之轉融通契約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與客戶訂立之融資融券契約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
證券商融資融券差額補繳之通知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接受投資人委任之書面委任契約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文件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申請換算發營業執照之文件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項
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與委任人簽訂之全權委託投資契約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全權委託投資之委任人與保管機構簽訂之委任契約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發行人之財務報告及簽名蓋章 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四條
上市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應納入公司會計制度之內部控制程序中 本會七十六年九月一日臺財證(一)第00八五二號函「上市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應注意事項」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發起人應訂立章程並簽名蓋章 期貨交易法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五條準用
期貨商與期貨交易所訂立之使用期貨集中交易市場契約 期貨交易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
期貨結算機構與結算會員訂立之結算交割契約 期貨交易法第五十五條準用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
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服務事業與期貨交易人訂立之受託契約 期貨交易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第八十一條準用、第八十八條準用
期貨交易風險預告書 期貨交易法第六十五條、第八十一條準用、第八十八條準用
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服務事業僱用業務員之受託契約 期貨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第八十一條準用、第八十八條準用
期貨交易客戶明細帳 期貨交易法第六十七條、第八十一條準用
期貨交易買賣報告書、對帳單 期貨交易法第六十八條、第八十一條準用
兼營期貨自營及期貨經紀業務之期貨商或槓桿交易商區別自行買賣或受託買賣之書面文件 期貨交易法第六十九條、第八十一條準用
期貨交易帳戶移轉時相關文件之移交 期貨交易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一條準用
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 期貨交易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
期貨經理事業與客戶簽訂書面委任契約並交付風險預告書 期貨交易法第八十七條
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同業公會交易及業務紀錄之保存 期貨交易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
期貨商業務章則之保存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三項
期貨商宣傳資料、廣告物及其審核紀錄之保存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一、二項
期貨商內部稽核報告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一項
期貨商接受客戶開戶時提供受託契約、風險預告書,由客戶簽章,並備置書面說明文件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一項
期貨商建立之客戶開戶資料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期貨買賣委託書、委託人簽章及委託紀錄之保存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
期貨交易所因緊急情事暫停交易時期貨商對期貨交易人之通知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四十一條
期貨交易款項收付之紀錄及收付憑證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四十四條第二項
期貨交易客戶明細帳及保證金專戶存款餘額明細表之編製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四十八條第一項
期貨交易及結算交割之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之備置保存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五十一條
期貨交易月對帳單之送交及保存 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五十二條第一、二項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異動之工作證換發或繳回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八條第三項
期貨商經理人或業務員請假,其代理之記載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二項
期貨商業務員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之結業證書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二條
期貨商業務員在職訓練不及格時撤銷業務員登記之通知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三條
期貨交易所業務相關文件之備置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十四條
期貨交易所期貨交易契約規格內容及其會員或期貨商財務業務資料之備置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一項
期貨集中交易市場日報表、月報表及年報表之製作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第十九條
期貨交割結算基金取得定期存單、國庫券或政府債券之專戶存儲委託保管契約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十四條第三項
期貨結算機構業務相關文件之備置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一項
期貨結算機構對結算會員財務、業務資料之備置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十九條第一項
期貨交易輔助人代理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時提供之受託契約、風險預告書及載明期貨交易輔助人與期貨交易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說明文件等開戶資料,及期貨交易人出具之聲明書,及相關資料之簽章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七條
期貨交易輔助人接受期貨交易人期貨交易之委託單、委託人簽章及委託紀錄之保存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六條
期貨交易輔助人與委任期貨商簽訂之委任契約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十九條第一項
期貨交易輔助人有關業務之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之備置保存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期貨交易輔助人負責人、經理人及業務員異動,工作證之換發或繳回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三項
期貨交易輔助人經理人或業務員請假代理之記載、業務員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之結業證書、期貨商業務員在職訓練不及格時撤銷業務員登記之通知、業務員在職訓練不及格時撤銷業務員登記之通知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準用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九條至第十五條
外國專業投機構指定保管機構辦理證券投資之交易確認、買賣交割等之簽名蓋章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外國專業投機構委託國內證券商買賣國內證券之書面委託記錄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外國專業投機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轉換本國公司有價證券時,指定國內代理人辦理交易確認、買賣交割等之簽名蓋章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外國專業投機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請求將投資之海外存託憑證兌成所表彰之有價證券時,交易確認、買賣交割等之簽名蓋章及書面委託記錄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向證券業或期貨業請求查詢、閱覽及製給複製本之申請書 證券業暨期貨業接受個人資料查詢閱覽製給副本之程序及收費標準辦法第二條第一項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委託他人代為向證券業或期貨業請求查詢、閱覽及製給複製本前項申請時,當事人本人之授權書 證券業暨期貨業接受個人資料查詢閱覽製給副本之程序及收費標準辦法第二條第二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發文字號:(九一)台財證(一)字第一0六一三四號

  旨:股票公開發行公司自即日起得依本規定先發行新股後,辦理變更登記。

公告事項:

股票公開發行公司發行之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或附認股權特別股持有人請求轉換或認購股份時,發行公司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先發行股票後辦理變更登記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股票記載內容關於發行新股變更登記之年、月、日部分,得以本會通知生效或核准日期替代。發行公司並應於新股發行後,檢附原發行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或附認股權特別股之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函,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前揭資本額變更登記,每季至少應辦理一次。

二、除不印製實體股票者外,交付之股票應依「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辦理簽證,並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公告前一季已交付之股票數額。

三、應於受理轉換(認購)請求日後之五個營業日內交付新股,且新股自向股東交付之日起上市或上櫃買賣。

四、另如欲使轉換(認購)股份與原有股份合併掛牌,於轉換辦法中應訂定「自發行公司向交易所(櫃買中心)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至少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停止轉換(認購)」,以使轉換(認購)股份與原有股份權利義務一致。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發文字號:(九一)台財證(六字第一一四五五四號

  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九號「創業期間會計處理準則」,業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完成修訂並公布,各公開發行公司自會計年度結束日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後之財務報表適用本公報,但亦得提前適用;原已採用本公報者,適用本次修訂條文時,其帳列未攤銷之開辦費餘額,應列為當期費用。請 查照。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發文字號:(九一)台財證(一)字第一一三九0二號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

證期會公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之一條文,規定有關有價證券之私募及再行賣出,不得為一般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違反者視為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之行為,最重可處 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 180萬元以下罰金。 

所謂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是指以公告、廣告、廣播、電傳視訊、網際網路、信函、電話、拜訪、詢問、發表會、說明會或其他方式,向非特定人為邀約或勸誘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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