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KF Logo

Printer Friendly Icon 大中通訊

<兩岸經貿>

重要金融措施及政策-兩岸金融往來政策與現狀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制定之初,兩岸關係尚處於「國家統一綱領」近程交流互惠階段,其中第三十六條係規範臺灣地區金融機構(包括海外分支機構)非經許可,不得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及其他機構(包括海外分支機構)為金融業務之直接往來。爾後、隨著兩岸經貿活動日趨頻繁,為配合政府開放兩岸直接貿易政策,及因應國內廠商從事兩岸貿易及赴大陸地區投資所衍生對金融服務之需求修正相關法令。

壹、目前兩岸金融往來具體開放措施包括: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開放臺灣地區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許可後,得與外商銀行在大陸地區之分支機構、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及其海外分支機構、大陸地區個人、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及其海外分支機構從事金融業務往來,往來範圍包括收受存款、匯兌、簽發信用狀及信用狀通知、進出口外匯、代理收付款項及同業往來。另亦開放銀行赴大陸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協助銀行瞭解授信客戶在大陸經營實況,確保授信債權。

二、「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匯款作業準則」,開放臺灣地區金融機構及郵政儲金匯業局、辦理對大陸地區匯出匯入款。匯出款項目包括接濟捐贈大陸匯款、「大陸出口、臺灣押匯」再匯出款、進口大陸地區物品匯款、遺產繼承匯款、廠商向大陸地區子公司借入之本息匯款、在大陸就養榮民給付匯款、其他經陸委會許可之匯款(每筆匯款金額未達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者不在此限)。匯入款則限制不得以直接投資、有價證券投資或其他未經法律許可事項為目的之匯入款。

三、「臺灣地區銀行辦理大陸地區進出口外匯業務作業準則」,開放臺灣地區外匯指定銀行、得與外商銀行在大陸地區之分支機構、大陸地區銀行及其海外分支機構辦理兩岸之進、出口押匯或託收業務。

四、「金門馬祖與大陸福建地區金融業務往來作業規定」係配合政府小三通政策,開放金馬地區之金融機構,在經財政部許可後,得與大陸福建地區金融機構從事匯款及進出口外匯業務直接往來。

五、基於銀行業務上之實際需要與便利金融機構瞭解在大陸臺商之投資及經營概況,財政部已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公告「銀行、保險、證券、期貨機構及會計師在大陸地區應經許可或禁止之商業行為」。

六、另為落實兩岸民間交流工作,財政部於八十四年九月十八日開放大陸地區財稅、金融方面之專業人員來臺參觀訪問。

貳、兩岸金融往來現況,截至九十年十二月底止:

一、臺灣地區銀行海外分支機構辦理兩岸金融業務共計十九萬六千餘筆,累計承作量約一百五十六億美元。

二、臺灣地區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兩岸金融業務共計一萬九千餘筆,累計承作量約二十四億三千萬美元。

三、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對大陸地區間接匯出款共計一百二十五萬四千餘筆,累計金額約七十三億二千五百萬美元;間接匯入款共計七萬七千餘筆,累計金額約三十三億一千七百萬美元。

四、臺灣地區銀行辦理大陸地區間接進出口外匯業務共計三十萬三千餘筆,累計金額約二百二十億二千三百萬美元。

參、依據九十年八月二十六日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兩岸組總結報告,有關兩岸金融業務部分下列項目仍在持續進行評估規劃:

一、加強發展OBU成為海外及大陸台商資金調度中心。

二、評估規劃外匯指定銀行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直接通匯。

三、循序開放國內金融服務業赴大陸地區進行業務投資、設立分行(分公司)或子公司。

財政部業於901116日發布修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開放OBU得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直接通匯。截至91319日止,已有27家本國銀行及19家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核准與外商銀行在大陸地區之分支機構、大陸地區銀行海外分支機構為金融業務往來。已核准與大陸地區銀行往來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家數本國銀行有15家,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則有12家。至於外匯指定銀行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直接通匯方面,財政部已著手進行評估規劃。未來仍將依據政府大陸政策及兩岸貿易、投資政策之調整幅度,配合辦理兩岸金融相關事宜。

資料來源:財政部
日期:
91/04/01

< Back

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