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月份專題> 多角貿易之會計暨稅務處理(一) 近年來,隨者我國整體環境之自由化、國際化,廠商從事之貿易活動亦趨向多角化、多元化,國際貿易之型態也隨之千變萬化,再者,大陸經貿政策之開放亦使得廠商之交易模式更加靈活,租稅問題及會計處理因應而生,為了讓讀者能對複雜多變之貿易型態及其交易模式之會計暨稅務處理有正確之認識,筆者蒐集了歷年來主管機關針對不同貿易行為之交易模式所發布之重要解釋令,做一彙整,期能對公司財務會計人員之平時作業有所幫助。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證期會
發文日期:民國81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81)基秘字第172號 相關公報: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彙編」第四十一條 問題背景: 一、營業人(以下簡稱甲公司)實際從事銷售行為,直接接受國外買主(以下簡稱乙公司)之訂單及信用狀,並直接對乙公司負該筆交易之所有(損害)責任。 二、甲公司於接到乙公司訂單後,轉向國內或國外供應商(以下簡稱丙公司)訂貨,並由丙公司直接運交貨品予乙公司。 三、甲公司與丙公司間之交易行為同甲公司與乙公司,前述三角貿易之圖解如圖一。
圖一
會計問題: 甲公司得否將上述交易按正常銷貨及進貨列帳,或以二者之差以「佣金收入」列帳? 解釋函內容: 一、三角貿易交易若屬買賣行為,應按銷貨及進貨列帳;若屬居間(行紀)行為,則其差額應按佣金收入列帳。 二、來函所述三角貿易交易,係屬買賣或居間(行紀)行為,乃屬事實之認定,本會未便表示意見。 現 狀:無進一步研究之計劃。
發文日期:民國84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84)基秘字第102號 相關公報: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彙編」 問題背景: 一、甲公司係登記電子零件產品製造買賣業務之上市公司,乙公司係登記電子零件產品買賣業務,雙方往來業務一年達數億元,甲公司接受乙公司委託承作電子產品來料加工業務,進、銷項發票如何處理,是否應儘就加工收入開立發票,甲公司可否於來料時進貨處理,加工完成後作銷貨處理,並開足數億元之進、銷項統一發票金額,其處理是否符合會計處理準則,對甲公司營業額有無虛增之影響。 二、前述甲公司接受乙公司來料加工,該來料所有權是否移轉,甲公司可否作為期末存貨? 會計問題: 來料加工之會計處理如何? 解釋函內容: 一、有關來料加工之交易,各公司未盡相同,其會計處理應就交易實質內容、契約約定以及甲乙二公司是否為二個真正之獨立個體綜合研判後決定之。 二、如加工產品之所有權及風險並未移轉,則非屬進銷貨之型態,甲公司不應於來料時作進貨處理,亦不應於加工完成後作銷貨處理,該來料亦非屬甲公司之存貨。 三、依據所述情況,尚難據以判斷其交易型態究屬來料加工或進銷貨。 現 狀:無進一步研究之計劃。
發文日期:民國87年4月3日 發文字號:(87)基秘字第076號 相關公報: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彙編」 問題背景: 按國際化企業集團將其商品製造由國內外母子公司專業分工生產已屬常態,惟各公開發行公司對此類交易之會計處理未盡一致。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雖曾分別於81年11月10日及84年6月20日以(81)基秘字第172號及(84)基秘字102號函就類似問題作若干釋示,惟實務適用上仍認有不足之處。 會計問題: 公司與其他企業間買賣原料、半成品,或委由其他企業加工之會計處理? 解釋函內容: 一、公司與其他企業間買賣原料、半成品,或委由其他企業加工之交易事項,若其所有權或風險並未移轉,則非屬進銷貨之型態。下列情況通常有其所有權或風險並未移轉: 1. 將存貨賣給其他企業之同時,約定於一定期間後按一定價格,將該存貨或利用該存貨加工之商品再買回。 2. 就經濟實質判斷,交易之一方僅是由他方所創造出來之紙上公司(Paper company)。 3. 交易金額與買方經營規模顯不相當。 4. 買方支付價款之義務不確定,例如:受其是否能將產品再出售或產品被竊等之影響。 5. 賣方對買方再銷售業績負有重大責任,例如:賣方須代為銷售或代為尋找買主。 二、故公司與其他企業間買賣原料、半成品,或委由其他企業加工之交易事項,若有上列情形之一時,不應作為進銷貨處理,應視其交易實質內容、契約約定以判斷其係為產品融資合約、原料加工或其他類型之交易。 現 狀:無進一步研究之計劃。
發文日期:民國87年4月9日 發文字號:(87)基秘字第078號 相關公報: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彙編」、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及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 問題背景: 甲公司以第三國百分之一百間接轉投資大陸地區,大陸子公司於當地以進料加工之型態成立"有限公司",甲公司負責所有客戶的接單作業,再交由大陸子公司生產成品回台灣或直接將貨交予客戶,故除了業務單位外,各自成立了生產、財務、品管、維修、採購、管理、工程研發等單位,茲將甲公司之交易型態略述如下: 情況(一)
說明:甲公司接受客戶訂單向廠商採購原物料及自製之半成品、次級品,運交大陸子公司,加上大陸子公司自行採購部份原物料投入生產,生產為成品後運回甲公司,甲公司再運交客戶,或直接出口運交客戶,客戶將貨款匯交甲公司。 情況(二)
說明:甲公司接獲客戶訂單,由大陸子公司自行採購原物料投入生產,生產為成品後,運回台灣或直接由大陸出口運交客戶,客戶將貨款匯交甲公司。 會計問題: 一、於情況(一)下,甲公司運交大陸子公司之原物料、自製半成品、次級品及大陸子公司製成之成品運交甲公司之交易,可否以進銷貨方式處理? 二、於情況(一)下,若大陸子公司將成品直接運交客戶,則甲公司與客戶之交易可否以進銷貨方式處理? 三、於情況(二)下,大陸子公司製成之成品運交甲公司之交易,可否以進銷貨方式處理? 四、於情況(二)下,若大陸子公司將成品直接運交客戶,則甲公司與客戶之交易可否以進銷貨方式處理? 解釋函內容: 一、來函所述加工產品之移轉若其所有權或風險並未移轉,則非屬進銷貨型態,不應作進銷貨處理。唯其所有權或風險是否移轉,乃實質判斷問題,本會不便表示意見。 二、就經濟實質上考量,由於甲公司與大陸之被投資公司係聯屬公司,故其相互間交易之未實現損益均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三十四段及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第二十七段至第二十八段之規定,將聯屬公司未實現內部損益消除。 三、所有權或風險是否移轉之判斷請參考本會民國87年4月3日(87)基秘字第076號函。 現 狀:無進一步研究之計劃。
發文日期:民國87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87)基秘字第171號 相關公報:無 問題背景: 甲公司為因應全球運籌管理模式,且為大陸所得稅之租稅考量,自民國八十六年第三季起將原由香港子公司接單之業務改由甲公司直接接單銷售。該公司以往之營運模式,係採台灣及香港子公司分別接單的方式,香港子公司所接之訂單,均由大陸負責生產出貨,台灣母公司所接之訂單則由台灣廠生產,因此形成兩個營運中心,各有各的營收及獲利,民國八十六年七月香港回歸大陸後,全集團所有訂單均改由台灣母公司負責,取消香港子公司自行接單的功能。 會計問題: 公司藉由接單方式之改變,將原由子公司認列之銷貨收入,移轉由母公司認列,造成母公司營收迅速成長之假象,其會計處理及報表表達是否允當?又如何避免誤導投資大眾? 解釋函內容: 本案母公司營收成長乃是由於原由子公司接單,移轉由母公司接單,若依其權利義務判斷,實質上確實移轉者,應屬情況改變而非會計原則變動,故於移轉時轉由母公司認列銷貨收入,尚無不當。但為增加財務報表之攸關性及比較性,移轉年度之母公司財務報表附註應揭露管理模式之變更及對營業收入之影響。 現 狀:無進一步研究之計劃。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82.8.23(82)台財證(六)第01968號函 主旨:補充本會82年1月14日(82)台財證(六)第00106號函有關各公開發行公司之大陸投資應如何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相關投資資訊之規定。 說明: 一、本會82年1月14日(82)台財證(六)00106號函規定,各公開發行公司如有赴大陸地區從事間接投資之情事,有關投資資訊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邇來公開發行公司赴大陸投資者日益普遍,惟財務報表附註中所揭露之投資資訊繁簡不一,爰予統一規範其應揭露之內容。 二、各公開發行公司如有依經濟部「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四條規定或其他方式赴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情事,除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規定辦理外,並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專設一項,「彙總揭露」下列資訊: (一)投資大陸之公司名稱、主要營業項目、對本公司經營之影響及本公司投資方式、金額、持股比例與綜合持股比例。(詳附表一) (二)投資增減變動及損益認列情形。(詳附表二)。 (三)與大陸投資公司間直接或間接經由第三地區事業所發生下列之重大交易事項,暨其價格、付款條件、未實現損益及其他有助於瞭解大陸投資對財務報表影響之有關資訊: 1.進貨金額及百分比與相關應付款項之期末餘額及百分比。 2.銷貨金額及百分比與相關應收款項之期末餘額及百分比。 3.財產交易金額及其所產生之損益數額。 4.票據背書、保證或提供擔保品之期末餘額及其目的。 5.資金融通之最高餘額、期末餘額、利率區間及當期利息總額。 6.其他對當期損益或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之交易事項,如勞務之提供或收受等。 前開應揭露之交易項目,如對個別大陸投資公司之交易金額或餘額達百本公司當期各該項交易總額或餘額百分之十以上者應單獨列示,其餘得加總後彙列之。 三、上市、上櫃公司不宜以第三地區公司名義,委託其投資大陸公司。各公開發行公司已以上述委託投資方式赴大陸地區投資者,應併同依說明二規定,於財務報表附註中至少應彙總揭露委託契約中下列主要內容: (一) 投資資金匯出方式之約定。 (二) 被投資公司若有盈餘分配或結束營業時,資金匯回方式之約定。 (三) 對被投資公司權利、義務歸屬之約定。 (四) 被投資公司各期財務報表寄送方式之約定。 (五) 其他對該項投資有重大影響之約定事項。 四、各公司對轉投資大陸採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或編製合併報表時,被投資事業之財務報表應經與中華民國會計師事務所有合作關係之國際性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簽證並出具之查核報告為準認列或編製,該查核報告如係屬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應切實依本會74年11月14日(74)台財證(一)第01271號及(74)台財證(一)第01272號函辦理。
原料加工之會計處理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86.12.8(86)台財證(稽)第05148號函 主旨:請轉知各會員於辦理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時,如涉及有關「原料加工」之會計處理,應確實遵照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84年6月29日基秘字第102號解釋辦理,請 查照。 說明:本會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業務查核時,發現部分公司供料委託海外子公司生產,其會計處理未依首揭基金會之解釋辦理,即以進銷貨處理,致重複申報供料部分之營業收入,且財務報告有關營業收入部分亦未充分說明該項交易性質及未採該解釋之理由,不僅未能允當表達其真實營運結果,亦易誤導報表使用者。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87.3.18台財證(六)第00747號函 主旨:公開發行公司如與他公司間涉有提供原料或半成品委託加工者,請切實依委託加工之會計處理規定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彙編」第十五條規定,交易事項之經濟實質與其形式不一致時,會計上應依經濟實質處理之。有關委託加工來料或去料加工之會計處理,應就交易實質內容認定。去料委託加工時,雙方若已合意為供加工後運回或代為逕行出售者,加工產品之所有權及風險並未移轉,則非屬進銷貨之型態,公司不應於去料時作銷貨處理,加工者對於來料部份,亦不應作進貨處理。雙方縱使為二獨立之個體,仍應依此原則處理。 二、邇來本會查核公開發行公司財務、業務資訊時,發現部分公司對供料委託他公司生產之委託加工交易,去料時,外觀上按排訂定買賣契約,實則為委託加工,致重複計算及申報供料部分之營業收入,涉有膨漲營業收入及預列營業利益之情事,嚴重誤導資訊:公開發行公司如有涉及上開委任加工交易時,應就該交易係屬進、銷貨或委託加工性質審慎評估,並作適法之處理。 三、公開發行公司八十六年度財務報告有關加工交易之會計處理,應依前揭原則辦理,並請於附註中詳實揭露加工交易之性質、內容及契約約定等;以前年度若有重複計算供料部分之營業收入及營業利益者,並應自行調整重編八十四年及八十五年度財務報告。 四、嗣後公開發行公司若有被檢舉或本會抽查時發現有未依前揭原則辦理者,即以買賣契約隱藏其委託加工之事實,將建議法院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七十四條從重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