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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審計>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持有金融控股公司股票相關會計處理

一、金融機構原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買回之庫藏股,嗣因辦理轉換成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其庫藏股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隨同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股份者,該金融機構仍應將其持股列為庫藏股票,作為股東權益之減項,而金融控股公司對該子公司持股亦應視同庫藏股處理;若金融機構原係持有其他參與轉換金融機構之股份,嗣因辦理轉換而持有金融控股公司之股份者,應維持股權投資之會計處理,至金融控股公司則應依本會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八九)台財證(六)第六九九五0號函規定,自會計年度結束日在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後之財務報表始將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視同庫藏股處理。

二、九十年度成立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如非採用前揭會計處理,原則應重編九十年度財務報告,但財務報告已發送者,得自九十一年第一季(含)以後之財務報告始依上述方式處理,惟應於編製比較財務報表時重編以前年度報表,並於附註揭露上開事項。

(資料來源:證期會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九一)台財證(六)字第一一一四六七號)

 

釋示資本公積等相關疑義(證期會91.4.8)

  有關庫藏股票註銷時,如無同種類庫藏股票所產生資本公積可供沖銷時,可否借記「以超過面額發行普通股或特別股溢價」部分,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第十三段規定,公司註銷庫藏股票時,應先按股權比例借記股本及股票發行溢價資本公積,如庫藏股票帳面價值超過面額及股票發行溢價資本公積時,差額先沖同種類庫藏股票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不足再沖保留盈餘,故依其資本維持規範意旨,庫藏股票交易註銷時,如無同種類庫藏股票所產生資本公積可供沖銷時,仍不宜沖銷「以超過面額發行普通股或特別股溢價」。另折價發行股票所借記之資本公積仍宜參酌上開規定,以經濟部廣義列示之「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中「以超過面額發行普通股或特別股溢價」之資本公積為限。

(資料來源:證期會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公告訊息)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帳列特別盈餘公積疑義說明

  原上市(櫃)金融機構於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後,即終止上市(櫃),成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按該等金融機構嗣後分派盈餘時,其前依本會八十九年一月三日(八九)台財證(一)字第一○○一一六號函規定所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金額,可全數迴轉分配股利。

(資料來源:證期會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九一)台財證(一)字第一一二七九八號)

 

資本公積之處理

一、依本部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經商字第○九一○二○五○二○○號令規定,八十九年度以前所累積者,應經公司最近一次股東會決議或全體股東同意決定要保持為資本公積,或轉列為保留盈餘。倘未經股東會決議或全體股東同意者,則仍帳列資本公積,因該公積非屬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者,自不得撥充資本。

二、另被投資公司之股東會召開在投資公司之後,並決議將處分資產之溢價收入自資本公積轉列為保留盈餘,則投資公司依權益法認列之資本公積,可逕依被投資公司決議於次年度將資本公積轉列保留盈餘,並列入次年度董事會盈餘分配案之盈餘分配表項下。

(資料來源:經濟部九十一年四月四日經商字第○九一○二○五三九八○號函)

 

公司分割會計處理疑義

  按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第六條規定,公司辦理分割發行新股時,被分割公司分割部分之資產,應以帳面價值為入帳基礎,尚不發生商譽、鑑價報告書等問題。

(資料來源:經濟部商業司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經商一字第○九一○二○三九六九○號函)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
9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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