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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一、營業人應納之營業稅額經確定後,稽徵機關得逕以其現有之累積留抵稅額辦理抵繳。

一、營業人(含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應納之營業稅額經確定後,稽徵機關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逕以其現有之累積留抵稅額辦理抵繳,同時函知營業人更正後之累積留抵稅額金額;至營業人欠繳營業稅之滯納金、利息或罰鍰,仍應於營業人提出申請或書面同意後始得據以辦理抵繳。

二、本部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台財稅第八七一九五四六二三號函說明四有關營業人擅自歇業他遷不明,稽徵機關尚不得逕以該營業人之累積留抵稅額抵繳其滯欠之營業稅之規定,自本令發布日起不再適用。

(91.06.07 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二四七三號)

二、保稅區接受國外客戶訂購保稅貨物並依其指示將貨物運交指定之課稅區買受人且取得外匯收入者可適用零稅率。

一、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及免稅加工出口區之區內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以下簡稱保稅區)接受國外客戶訂購保稅貨物,並依其指示將該保稅貨物運交指定之國內課稅區買受人,且取得外匯收入者,其營業稅可適用零稅率。

二、至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非保稅貨物或課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貨,並依其指示將貨物運交指定之國內課稅區買受人者,仍應依本部七十五年七月三十日台財稅第七五五六五四九號函辦理。

(91.06.06 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三四五一號)

三、明定公司因併購申請適用記存土地增值稅及免徵契稅規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一、公司因併購(合併、收購及分割)申請適用企業併購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有關記存土地增值稅之規定者,或因收購、分割申請適用免徵契稅之規定者。應檢附下列書件送該管稅捐稽徵處審核:

(一)含併購後營業項目之併購計畫書。

(二)併購契約書影本。(公司分割因無訂定契約之行為,得免檢附)

(三)同意併購之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影本。

(四)各公司章程影本。

(五)公司登記主管機關併購核准函影本。(公司併購案件,如未涉及法令規定應登記或變更事項,因無須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核准,得免檢附)

(六)案件應另加附收購公司以有表決權之股份作為支付被收購公司之對價,並達全部對價百分之六十五以上之證明文件。

(七)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二、依據企業併購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

(91.06.06 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三六一二號)

四、納稅義務人列報八十八年度死亡之受扶養親屬災害損失列舉扣除後之餘,不得於申報八十九年度或以後年度繼續申報列舉扣除。

納稅義務人八十八年度申報之扶養親屬於九二一震災年度死亡,該受扶養親屬因震災之災害損失金額,於列報八十八年度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列舉扣除後之餘額,不得由納稅義務人於八十九年度或以後年度繼續申報列舉扣除,請 查照。

一、(係引敘來文機關發文日期及文號,從略)。

二、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災害損失列舉扣除之規定,須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 與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發生之災害損失,始得自所得總額中扣除,其僅係得自所得中扣除之項目,尚不具財產性質,更非租稅債權,故以受扶養親屬名義開立之災害損失證明,由納稅義務人於受扶養親屬死亡年度列報災害損失列舉扣除後之餘額,不得由納稅義務人於以後年度綜合所得稅繼續列舉扣除。

(91.06.05 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五三七號)

五、土地買賣移轉後塗銷登記恢復為原所有權人,原繳增值稅應退還。

一、土地原以買賣原因而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經債權人訴請法院民事判決確定其買賣關係不存在,應予塗銷並已向地政機關辦理塗銷登記,恢復為原所有權人名義者,准依本部七十一年一月十四日台財稅第三○三一六號函,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原已繳納之稅款,應予退還。

二、有關上開退稅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之起算點,應自法院民事判決確定之日起算,又退稅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如係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發生者,應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

(91.06.04 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三○六四號)

六、個人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規定適用投資抵減者,於得抵減其綜所稅之年度中死亡,其尚未抵減完竣餘額,得否繼續列報抵減規定。

個人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含八十八年底修正前)第八條規定適用股東投資抵減者,於依該條例規定得抵減其綜合所得稅之年度中死亡,除死亡當年度由其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其遺有配偶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由其配偶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或其符合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四目規定,由納稅義務人列報為扶養親屬,並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計算有應納稅額時,仍得依前揭條例規定,抵減死亡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外,其尚未抵減完竣之餘額,不得繼續列報抵減。

(91.05.29 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三六八四號)

七、營利事業八十九年度以前處分資產溢價收入累積之資本公積,經股東會或全體股東同意轉列為保留盈餘之相關所得稅處理原則。

公司法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刪除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資本公積已回歸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處理,爰配合規定所得稅相關處理原則如下:

一、營利事業八十九年度以前處分資產溢價收入累計之資本公積,經股東會或全體股東依經濟部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經商字第○九一○二○五○二○○號令規定,同意轉列為保留盈餘者,其屬八十七年度至八十九年度處分資產溢價收入部分轉列之盈餘,無須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規定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屬八十六年度及以前年度處分資產溢價收入部分,如於轉列保留盈餘後,其截至八十六年度之累積未分配盈餘超過同法第七十六條之一規定之限額時,得免歸戶課徵股東所得稅。

二、上述八十七年度至八十九年度處分資產溢價收入之資本公積,既經依商業會計法相關規定轉列為保留盈餘,嗣後營利事業於分配盈餘,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六規定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時,該比率之分母自應含括該轉列之盈餘。營利事業如以該轉列之盈餘進行分配,應依同法條規定計算各股東獲配之可扣抵稅額併同分配予股東,並應依同法第六十六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91.05.28 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二一二五號)

八、扣繳義務人己依法扣繳稅款,而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扣繳慼單減半處罰規定。

一、關於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係指應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以下同)一萬一千二百五十元,最低不得少於七百五十元。又依上開規定應處罰鍰之案件,如屬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六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之情事者,自應依該標準之規定計罰,惟其罰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一萬一千二百五十元,最低金額不受七百五十元之限制。

二、本部七十九年四月十八日台財稅第七九○六四○二七六號函,自本令發布日起停止適用。

(91.05.28 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二一九五號)

九、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規定進行分割,應向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契稅免稅證書,合併則免申請。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規定進行分割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依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免徵契稅,惟係以發行新股取得房屋所有權,核屬買賣性質,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契稅免稅證明書,以憑辦理權利變更登記。至依同法所為合併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因非屬申報繳納契稅範圍,免申請核發契稅免稅證明書。

(91.05.24 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三○三三號)

十、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住戶收取管理服務費,所出具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收據,免納印花稅。

一、印花稅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略以,公私營事業組織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免納印花稅。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住戶收取管理服務費,支付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等費用,所出具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收據,其性質核屬上開印花稅法規定之單據,應免納印花稅。

二、本函自發布日起,凡未經確定案件,有其適用。

(91.05.22 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一八五八號)

十一、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經核准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調整應納稅額者,其於核准前取得之股利收入,於改採直接扣抵法前報繳稅款之當期,視為當年度最後一期,辦理調整時,免予彙總加入計算調整稅額。

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經核准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調整應納稅額者,其於核准前取得之股利收入,於改採直接扣抵法前報繳稅款之當期,視為當年度最後一期,辦理調整時,免予彙總加入計算調整稅額。至其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曆年制會計年度十一月、十二月)營業稅時,如因年度中改採直接扣抵法計算營業稅額之期間未滿九個月者,當年度免辦理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依﹁直接扣抵法﹂辦理計算調整應納稅額時,再將上年度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併同辦理調整。

(91.05.15 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二八四三號)

日期:9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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