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中通訊
<會計審計>
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九十一)基秘字第一八七號
主 旨:有關貴會函詢「公司法修正條文之相關會計處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一)股東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所需之技術等抵繳股款者,則公司股票之發行價格,應以所收到資產之公平價值,或股票之公平價值,以其較為明確客觀者為基礎,面額作為股本,超過面額部分則作為資本公積。惟若股東係以營業讓與之方式作價投資者,應依本會(91)基秘字第128號函處理。
(二)企業發行新股以作為受讓另一公司所持有轉投資股份之對價時,若企業與另一公司原係聯屬公司(如母公司與子公司或為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則視為組織重組,企業應以另一公司原持有股權帳面價值或市價較低者作為成本,並以此金額作為投入之資本。若企業與另一公司原非聯屬公司,則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五號「企業合併-購買法之會計處理」或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以所發行股份之公平價值或取得股權之公平價值,兩者較客觀明確者作為取得股權之成本,並以此金額作為投入之資本;惟若另一公司於本次股權發行後與企業成為聯屬公司者,則企業應以取得股權原帳面價值或市價較低者作為成本,並以此金額作為投入之資本。
二、有關分割制度之相關會計處理,應依本會(91)基秘字128號函處理。
三、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九十一)基秘字第一九○號
主 旨:有關貴所函詢「第三代行動通信特許執照」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甲公司為取得第三代行動通信特許執照所繳交之得標金,與後續基地台之設置、交換設備之完成與電信設備之按裝等是否完工,並無直接相關,故得標金之利息不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號「利息資本化會計處理準則」之相關規定,故相關利息成本不得予以資本化作為特許執照之取得成本。
二、來函所述甲公司之特許執照成本應於取得特許執照後開始攤銷。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因將於民國107年到期,屆時是否可以展延尚無法令規定,故攤銷期間原則上應俟交通部核發特許執照後至有效期間屆滿或經濟年限較短者攤銷。
三、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九十一)基秘字第一九五號
主 旨:有關函詢「未使用土地列於其他資產項下之評價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來函所述土地因辦理地目變更,無法供正常營運使用,依本會(87)基秘字第177號函規定,列於其他資產項下,應按其淨變現價值或帳面價值之較低者評價。
二、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九十一)基秘字第二○二號
主 旨:有關
函詢「以股份轉讓之方式成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其會計處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一、本會(90)基秘字第182號函相關規定就會計學理而言,應僅限於聯屬公司間所發生之營業讓與、股份轉換及分割之會計處理。
二、來函所述金融機構欲成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並以其流通在外全部股份與金融控股公司轉換股份時,若金融機構與金融控股公司原係聯屬公司,則於金融機構淨資產帳面價值小於金融控股公司發行股份面額時,金融控股公司應依(90)基秘字第029號函規定,以折價發行股票處理,金融機構之股東則以原帳面價值作為換入股票之成本。本函所稱聯屬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係指持有金融機構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二十五,或直接、間接選任或指派金融機構過半數之董事。若金融機構與金融控股公司原非聯屬公司,則應就其性質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五號「企業合併—購買法之會計處理」或本會(85)基秘字第220、221號函有關權益結合法之規定處理。惟若須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五號規定處理時,應另依本會(91)基秘字第028號函規定判斷何者為實質收購公司。若前述非聯屬公司之情況下無法決定何者為收購公司時,則應準用權益結合法之方式處理。
三、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九十一)基秘字第二○三號
主 旨:有關
函詢「私募制度相關會計處理及財務報表表達規範」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一、公司採私募發行有價證券之發行計畫、重要發行條款及發行狀況應於財務報表中揭露。
二、由於私募有價證券之轉讓於證券交易法訂有限制,並非可隨時出售變現,故應募人持有私募有價證券應列於長期投資,並揭露其性質與條件。
三、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九十一)基秘字第二○四號
主 旨:有關
函詢「企業分割、合併發行新股之相關會計處理問題」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一、企業受讓他公司分割之資產淨值而發行新股,其所產生超過新股面額部份之性質,類似「以超過面額發行普通股或特別股溢價」。
二、以股份轉換方式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其轉換對象係各金融機構股東所持有之股權投資,轉換後資本公積性質類似「公司因企業合併而發行股票取得他公司股權或資產淨值所產生之股本溢價」,惟與各金融機構股東權益項目似無直接關聯,至於是否就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外之資本公積數額,另訂使用限制,係主管機關之權責,本會不便表示意見。
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第十五段規定,母公司於認列投資損益及編製財務報表時,應將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視同庫藏股票處理。若子公司出售母公司股票,而母公司依前述規定辦理而產生「資本公積—庫藏股票交易」時,其性質亦視同母公司因出售庫藏股所產生之資本公積。
四、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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