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KF Logo

Printer Friendly Icon 大中通訊

<證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廿四日

發文字號:台財證四字第0九一000三五八二號

主旨:茲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私募有價證券應辦理之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各所屬會員。

說明:

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僅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規定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

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應依本會九十一年四月三日(九一)台財證(一)字第一一二七九四號函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函報本會,並應俟員工行使認股權取得股票時,再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七條之規定申請變更資本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廿四日

發文字號:台財證四字第0九一000三五八一號

主旨:茲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有價證券應辦理之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各所屬會員。

說明:

一、股票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得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私募股票及員工認股權憑證。

二、股票未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僅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規定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前開規定私募股票或員工認股權憑證,應依本會九十一年四月三日(九一)台財證(一)字第一一二七九四號函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函報本會。

四、股票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私募股票,依前項規定檢送相關文件報會後,免再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變更資本額,惟仍應依規定向本會辦理換發許可證照;惟若因私募股票而須變更公司章程記載之資本額者,仍應先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報經本會核准。

五、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給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應俟員工行使認股權取得股票時,再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申請變更資本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廿四日

發文字號:台財證四字第0九一000三五八0號

主旨:茲規定證券金融事業私募有價證券應辦理之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股票公開發行之證券金融事業得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私募股票、普通公司債及員工認股權憑證。

二、證券金融事業私募股票、普通公司債及員工認股權憑證者,應依本會九十一年四月三日(九一)台財證(一)字第一一二七九四號函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函報本會;其私募股票程序尚應符合「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另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者,應俟員工行使認股權取得股票時,再依「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一條之規定申請變更公司章程之資本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發文字號:台財證一字第0九一000三六四五號

主旨:公開發行公司私募有價證券如採印製實體有價證券交付者,應於有價證券背面以明顯文字註記屬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期及限制轉讓之規定。

依據: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及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廿八日

發文字號:台財證一字第0九一000三六三九號

一、各股票公開發行公司辦理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三條之六、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七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公開發行公司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計畫變更應注意事項」、「公開發行公司從事大陸地區投資處理要點」、「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資訊公開體系實施要點」、「上市上櫃公司背書保證處理要點」、「上市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應注意事項」、「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要點」、「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要點」、「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要點」、「公開發行公司向關係人購買不動產處理要點」、「公開發行公司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應注意事項」、「上市上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合併或分割應注意事項」、「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四條、「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應公告或申報之事項,自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應向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

二、各股票公開發行公司辦理前項應公告申報事項,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所訂「公開發行公司網路申報公開資訊應注意事項」之作業規範辦理。

三、目前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為「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http://sii.tse.com.tw/)。

四、為維護傳輸資料之安全及正確性,各股票公開發行公司應取得網路認證。

五、自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辦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申報(請)案件所附之公開說明書、股票公開發行說明書或公開招募說明書之電子檔案,應上傳至前揭本會指定網站,並取得由證交所核發之「上傳檔案核可通知單」。

六、公開發行公司已依前揭規定完成公告申報後,除下列項目外,無須再辦理書面申報及抄送相關單位:

(一) 須向本會辦理書面申報項目:

1、庫藏股申報作業:包括申請庫藏股買回基本資料申報作業、申請庫藏股買回達一定標準申報作業、期間屆滿及辦理銷除/轉讓申報。

2、財務報告(包括年度、半年度及第一、三季)及財務預測。

(二) 書面抄送相關單位之項目及抄送單位

1、財務報告(包括年度、半年度及第一、三季)及財務預測:抄送證交所、櫃買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證基會)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券商公會)。

2、股東會議手冊:抄送證基會。

3、年報:抄送證交所、櫃買中心、證基會及券商公會。

4、公開說明書:抄送證交所、櫃買中心、證基會及券商公會。

七、本會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八七)台財證(一)第九九四一一-一號及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九一)台財證(一)字第一○一六五二號公告,自本案實施日起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一四二二六○號

總統令制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7/30

< Back

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