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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經貿>

轉載經濟部部長致台商公開信(大陸投資補報備事宜)

 

各位親愛的台商朋友: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台商赴大陸投資均須事先向本部申請許可,違者依該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應處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之罰鍰。惟為落實經發會兩岸組「配合大陸投資政策調整,准許未經核准赴大陸投資廠商補報備登記」之決議,立法院已通過行政院所提「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修正案,同意給予未經核准逕赴大陸投資廠商六個月補辦申請許可,本部並將自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開始受理申請。為使各位台商朋友能重視自身權益,在期限內(自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提出申請,義夫願就本次補辦申請案件的審理原則、哪一些人需要申請補辦、申請補辦的好處及送件方式等,向各位作以下說明:

一、補辦案件的審理原則:

為鼓勵台商申請,本部投審會對補辦案件將採「從新從優」原則予以審理。在項目部分,如補辦案件之投資項目目前已列入一般類者,或投資時屬准許類,現改列為禁止類者,均得以列入許可範圍;至於金額部分,將按其實際投資金額核實認定,不受現行投資人累計投資金額之上限限制。

二、哪一些人需要申請補辦:

(一)台商大陸投資項目原屬禁止類,事先無法取得許可,現已歸屬一般類者

(二)台商大陸投資金額逾個案金額或投資人累積投資金額上限,致未事先申請者

(三)台商第三地區事業赴大陸地區投資,未事先申請許可者。

(四)台商受讓原經核准並已實行之其他台商投資之大陸事業股權,未事先申請許可者

(五)台商經核准並已實行投資之大陸事業盈餘轉增資,未事先申請許可者

(六)台商雖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惟因嗣後無法提供其資金匯出證明致無法向投審會辦理核備其投資者

三、申請補辦的好處:

(一)免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予以處罰。

(二)使取得許可之廠商得依據「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暨附表申請所屬大陸投資事業之幹部來台參訪、受訓及參與會議,並得申請「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來台參與產業研發活動。

(三)邀請參加政府舉辦之相關說明會、寄送台商權益保障手冊及相關統計資料等);在台母公司如屬傳統產業者,優先列入產業升級輔導對象。

(四)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二條,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中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一,使取得大陸投資許可者,準用申請提撥對外投資損失準備等相關規定。

(五)經許可在福建投資之台商,得優先將之納為金馬小三通之開放對象(即投資人可以經由金馬赴大陸地區)。

(六)大陸投資事業收益於大陸地區或第三地繳納之股利所得稅,可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四條扣抵台灣地區之應納稅額。

(七)大陸投資事業股本或盈餘匯回可扣減投資累計金額,亦可自由進出及循環使用,未來如須增資,可依法提出申請。

(八)利於在台母公司依規定申請在台上市(櫃)。

四、申請補辦送件的方式:

(一)投資人可將申請書件逕行寄送經濟部投審會辦理,至其相關申請書表則可於投審會網站下載http://www.moeaic.gov.tw)。

(二)經濟部投審會將協調工業總會、外貿協會、會計師公會、律師公會、電電公會等產業公會、各縣市工業策進會、各縣市工業會、大陸各地台商協會、經濟部台中及高雄聯合服務中心代為收件,以利投資人申請。

最後,義夫願藉此宣示,對於本次前來補辦的台商,政府將積極加強輔導,並秉持既往不究的精神,免予處分,同時也不會藉此無故進行查稅。本次補辦申請許可時間將自本(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務請各地台商把握機會,在期限內踴躍向投審會提出申請,本部將以熱誠的態度為各位提供服務,投審會地址為臺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八樓,服務電話為02-33435700

最後敬祝各位

順利成功

經濟部部長林義夫

國稅局查稅 鎖定大陸台商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準備要對台商查稅。凡是經由第三地赴大陸投資設立子公司的企業,其列報派駐大陸員工的薪資與差旅費用,都將在這波查稅行動中,遭到剔除補稅。這項查稅計畫,勢必使台商在台稅負因此加重。

台北市國稅局長張盛和昨(20)日表示,台商到大陸投資設廠,都是以子公司型態經營。張盛和說,子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與在台母公司並無關聯,其派駐在大陸工作的員工,即使是由台灣地區調任,也都應該領取的是大陸子公司支付的薪資,並非由在台母公司負擔

因此,對於在大陸設廠的企業,其所申報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帳證中,如果列有支付派駐大陸員工的薪資支出者,張盛和表示,國稅局將會予以剔除。

對台商來說,派遣台灣員工到大陸地區任職,領取來自台灣母公司的薪資收入,將會因為國稅局認為這筆支出與母公司業務無關為由剔除,相對將使台商的薪資費用支出縮水,所得連帶增加,營所稅負也會提高。北市國稅局這項查稅行動,對重心已經移往大陸地區的企業,將帶來不利影響。

不僅台商支付派駐大陸員工的薪資將遭剔除補稅,張盛和指出,部分台商採取以差旅費的方式,掩飾支付大陸員工薪資的事實,未來國稅局在查稅時,也將對差旅費支出金額較大的申報案件調帳查稅。

張盛和指出,企業在列報差旅費支出時,必須詳細交待支出明細,凡是與業務無關的差旅費,或是以差旅費變相取代薪資的申報案件,也都會被補稅

根據國稅局統計,台商赴大陸投資後,將盈餘匯回台灣地區繳交所得稅者,不但家數極少,繳稅金額平均一年也不超過2,000萬元。台北市國稅局甚至發現,有部分台商將盈餘留在大陸,但包括薪資等費用,卻拿回來充抵在台應繳的所得稅,有明顯藉由兩岸特殊的政治形態規避稅負的現象

提供者:轉載自【2002/06/21/經濟日報 】

OBU直接通匯 兩岸金融往來開新頁

 

在大陸中國人民銀行全面開放兩岸銀行直接通匯往來後,繼上海銀行、合作金庫上周率先起跑,華南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 昨(8)日函給各外匯指定分行,開辦對OBU客戶的兩岸直接金融業務,華僑銀行也表示,即日起可辦理兩岸直接通匯。

此外,包括第一、彰化等多家銀行的OBU則在進行最後的審核作業,預計將在本周內陸續開辦這這項業務,為阻絕多年的兩岸金融往來揭開新頁。

華南銀行目前可以與大陸前十大銀行: 中國工商、中國、建設、農業、交通、中信實業、招商、中國光大、上海浦東、深圳發展直接往來,在OBU開戶的客戶不必親赴OBU所在地,可就近在全國各地的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匯款、開發信用狀等業務。

各家本國銀行雖然在上周陸續接獲大陸四大銀行要求建立通匯關係的電文,但由於須測試及考慮與中資銀行的交易風險,部分銀行OBU仍在進行最後的審核工作。

華僑銀行昨天表示,中國人民銀行4日核准大陸地區銀行可與我方銀行直接通匯後,該銀行即與中國大陸的農民銀行、中國交通銀行完成押碼交換,即日起可提供台商兩岸直接通匯服務。此外,經由國內外匯指定銀行(DBU)與大陸地區銀行直接通匯的核准函,可望於近日內獲准,服務的境外台商擴及 4,000 餘戶。

僑銀指出,兩岸直接金融業務開辦後,可提供僑銀境外客戶快速且手續費較低廉的金融服務,客戶可透過OBU辦理匯款業務外,同時能處理信用狀簽發、通知,進、出口押匯等事務,最重要的是OBU能夠成為台商資金調度中心,對台商統籌資金有極大幫助,對銀行來說,也能因此留住企業客戶。

僑銀分析,透過OBU,台商匯款及信用狀開立往返兩岸的時間可大為縮短,快則當日完成,慢則兩個營業日即可達,費用方面更可因此節省透過外商銀行的手續費,開狀成本單筆則可省下40至50美元,信用狀通知減少25至30美元,匯款則可節省20 美元,台商的資金成本獲得有效降低。另外,還具備免稅、方便與隱密性的好處。

第一銀行及彰化銀行的OBU分行雖也已與多家中資銀行建立通匯關係,但昨天仍在對交易風險作最後確認,預計本周內亦可開辦兩岸直接通匯業務。一銀除與大陸五大行、上海浦東及深圳發展建立通匯關係外,昨天新增一家廈門國際銀行,共已可與八家中資銀行通匯。彰銀可往來中資銀行則約有十家左右。

昨天仍有部分台商要求繼續透過外商銀行轉手匯款,OBU 主管指出,大陸地區的收款人如果是是在沿海地區,透過外商轉匯其實也很方便,這些台商客戶主要考量中資銀行的聯行、自行跨行系統尚不建全,且外商銀行的效率台商最信得過,因此昨天還是有部分客戶要求透過外商銀行作間接匯款。

轉載自【2002/07/09/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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