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親愛的台商朋友: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台商赴大陸投資均須事先向本部申請許可,違者依該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應處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之罰鍰。惟為落實經發會兩岸組「配合大陸投資政策調整,准許未經核准赴大陸投資廠商補報備登記」之決議,立法院已通過行政院所提「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修正案,同意給予未經核准逕赴大陸投資廠商六個月補辦申請許可,本部並將自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開始受理申請。為使各位台商朋友能重視自身權益,在期限內(自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提出申請,義夫願就本次補辦申請案件的審理原則、哪一些人需要申請補辦、申請補辦的好處及送件方式等,向各位作以下說明:
一、補辦案件的審理原則:
為鼓勵台商申請,本部投審會對補辦案件將採「從新從優」原則予以審理。在項目部分,如補辦案件之投資項目目前已列入一般類者,或投資時屬准許類,現改列為禁止類者,均得以列入許可範圍;至於金額部分,將按其實際投資金額核實認定,不受現行投資人累計投資金額之上限限制。
二、哪一些人需要申請補辦:
(一)台商大陸投資項目原屬禁止類,事先無法取得許可,現已歸屬一般類者。
(二)台商大陸投資金額逾個案金額或投資人累積投資金額上限,致未事先申請者。
(三)台商第三地區事業赴大陸地區投資,未事先申請許可者。
(四)台商受讓原經核准並已實行之其他台商投資之大陸事業股權,未事先申請許可者。
(五)台商經核准並已實行投資之大陸事業盈餘轉增資,未事先申請許可者。
(六)台商雖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惟因嗣後無法提供其資金匯出證明致無法向投審會辦理核備其投資者。
三、申請補辦的好處:
(一)免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予以處罰。
(二)使取得許可之廠商得依據「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暨附表申請所屬大陸投資事業之幹部來台參訪、受訓及參與會議,並得申請「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來台參與產業研發活動。
(三)邀請參加政府舉辦之相關說明會、寄送台商權益保障手冊及相關統計資料等);在台母公司如屬傳統產業者,優先列入產業升級輔導對象。
(四)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二條,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中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一,使取得大陸投資許可者,準用申請提撥對外投資損失準備等相關規定。
(五)經許可在福建投資之台商,得優先將之納為金馬小三通之開放對象(即投資人可以經由金馬赴大陸地區)。
(六)大陸投資事業收益於大陸地區或第三地繳納之股利所得稅,可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四條扣抵台灣地區之應納稅額。
(七)大陸投資事業股本或盈餘匯回可扣減投資累計金額,亦可自由進出及循環使用,未來如須增資,可依法提出申請。
(八)利於在台母公司依規定申請在台上市(櫃)。
四、申請補辦送件的方式:
(一)投資人可將申請書件逕行寄送經濟部投審會辦理,至其相關申請書表則可於投審會網站下載(http://www.moeaic.gov.tw)。
(二)經濟部投審會將協調工業總會、外貿協會、會計師公會、律師公會、電電公會等產業公會、各縣市工業策進會、各縣市工業會、大陸各地台商協會、經濟部台中及高雄聯合服務中心代為收件,以利投資人申請。
最後,義夫願藉此宣示,對於本次前來補辦的台商,政府將積極加強輔導,並秉持既往不究的精神,免予處分,同時也不會藉此無故進行查稅。本次補辦申請許可時間將自本(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務請各地台商把握機會,在期限內踴躍向投審會提出申請,本部將以熱誠的態度為各位提供服務,投審會地址為臺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八樓,服務電話為02-33435700。
最後敬祝各位
順利成功
經濟部部長林義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