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中通訊
<會計審計>
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九十一)基秘字第二一五號
主 旨:有關
函詢「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無形資產作價轉投資子公司其會計處理之適當性」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一、甲公司將其單一部門所開發與入口網站相關之資產及負債移轉至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公司時,依(91)基秘字第128號函規定,企業(讓與公司)將其營業讓與另一公司(受讓公司)並取得其發行之股權時,若讓與公司與受讓公司原係聯屬公司,因其性質係屬組織重組,故其會計處理應以原資產帳面價值(若有資產減損,則應以認列損失後之金額為基礎)減負債後之淨額作為取得股權之成本。
二、本會(87)基秘字第080號函所述之情況應僅適用於非聯屬公司,且係以後續提供之勞務價值作價投資,故與來函所述情況並不相同。
三、內部產生之網域名稱、會員及客戶名單等支出不能認列為無形資產,應於發生時作為當期費用,故公司若以其內部自行發展所取得之網域名稱、會員及客戶名單等作價投資另一公司時,其帳面價值為零,相對取得股權成本亦為零。公司內部自行開發之網站系統支出,應依本會(89)基秘字第188、189號函之規定處理,故公司若以其內部自行開發之網站系統作價投資另一公司時,應依相關軟體成本移轉時之帳面價值作為取得股權之成本。惟來函之公司於投入網站系統開發時,因已將投入之成本作為當期費用,故取得股權成本為零。
四、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九十一)基秘字第二一六號
主 旨:有關
函詢「金融控股公司之會計處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來函所述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於以股份轉換進行孫公司兄弟化後,所持有金融控股公司之股份,應按其持有意圖、能力及持有股份是否於公開市場交易,列為長期投資或短期投資。惟若持有股份係於公開市場交易,且預計將於未來一年內處分者,應列為短期投資。
二、子公司持有金融控股公司之股份,若仍列為長期股權投資,則應以原股權投資之帳面價值作為取得股權之成本,惟若有證據顯示股權投資之價值確已減損,則應以認列損失後之金額為基礎;若由長期股權投資轉列為短期投資時,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27段之規定,比較當時之帳列成本與市價,若市價低於成本時,應即承認跌價損失,並以市價作為新成本。此時,因建立新成本之標的係金融控股公司股票,故應以金融控股公司之股票市價為準,另長期投資與短期投資轉換時所採用之市價,應為轉換基準日之市價。
三、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九十一年八月九日(九一)基秘字第二三二號
主 旨: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自行運用或委託經營投資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能否採用市價法評價」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如本會(90)基秘字第153號函釋,因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彙編」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90)基秘字第140號函規定,故釋以「委任人若以上市或上櫃股票委託經營時,由於委託後仍併入原科目評價,故除委託時發生長短投資互轉,而須將市價低於成本部份承認跌價損失之情形者外,仍按原帳列成本評價」。
二、至於是否基於貴基金會業務特性考量,對貴基金會自行運用或委託經營投資之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同意採市價法評價,則屬主管機關權責,本會不便表示意見。
三、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健全會計制度推動改革小組「提升會計原則與國際調和」分組中,由本會主辦之「檢討現行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與國際會計準則間之差異,其調整或增訂計畫」,有關「金融商品會計處理」乙項,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五次分組會議通過,擬就權益證券投資、債務證券投資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九號,採公平價值法評價。
四、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九十一年八月九日(九一)基秘字第二三四號
主 旨:依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第39段規定無償配股每股盈餘追溯調整疑義。
說 明:
一、依照財務會計準公報第二十四號第39段規定,無償配股之基準日在資產負債表日後財務報表提出日前亦應追溯調整每股盈餘之計算。若無償配股之基準日在財務報表提出日後,但在財務報表提出日前公司股東會已決議通過無償配股者,應於其財務報表附註揭露擬制追溯調整之每股盈餘。
二、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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