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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廿五日

發文字號:台財證一字第0九一000四0三七號

一、配合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爰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法律事項檢查表」及「發行普通公司債對外公開銷售承銷商案件檢查表」部分內容。

二、各公開發行公司自九十一年八月十日起辦理之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公開招募、補辦公開發行、無償配發新股與減少資本案件,應依前揭修正後之內容辦理。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

發文字號:台財證三字第0九一000四0七五號  

修正「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部分條文。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

發文字號:台財證二字第0九一000四一八三號

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附「證券商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

發文字號:台財證一字第0九一000四一九一號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價款專戶存儲要點」名稱修正為「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辦理專戶存儲應注意事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

發文字號:台財證六字第0九一000四一九七號

附件:無

主旨:為強化資訊公開,航運業及金融業之期中財務報告及每月營運情形之公告申報,將自九十二年度起依說明辦理,請預為規劃因應,請 查照並轉知。

說明: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及九十一年七月二日「檢討航運業公告申報財務報告及每月營運情形規定座談會」會議紀錄辦理。

二、股票已上市或上櫃之航運業,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每營業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

三、股票公開發行之航運業及金融業,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每月十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若公告申報之營業收入金額部分係屬估計者,應於公告中加註營業收入採用估計部分之比例及估計方法。另營業收入實際結算結果,若與公告數有差異者,應於公告次月份營運情形時,併同公告前一月份實際數與原公告數,實際數與原公告數差異達百分之三以上者併應再公告差異原因。

四、為確保財務資料之正確性,營業收入、成本、費用部分須採估計資料者,應於九十一年底前建立會計師可接受之合理估計機制之書面制度,並提報董事會通過。

五、現行「公開資訊觀測站」系統有關每月營業額申報系統有無配合調整之必要,亦請併同研議辦理。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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