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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ter Friendly Icon 大中通訊

<兩岸經貿>

大陸物品經台轉運限制取消

 

為強化我國貿易轉運機能,經濟部昨天決定取消大陸地區物品轉運限制,以及塗銷中共相關標誌的規定,未來禁止輸入台灣的大陸物品也可經台灣轉運至其他第三地,輸入台灣的大陸物品也不必塗銷物品上的中共標誌。

經濟部表示,現行兩岸貿易許可辦法規定,經濟部還未開放輸入的大陸物品,不得經台灣轉運出口,除造成大陸台商進行兩岸三角貿易,更不利政府推動建設台灣成為全球運籌中心。

因此,經過和陸委會、財政部等相關部會協商後,政府決定修改「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同意未開放進口的大陸物品,可經由我通商口岸轉口或轉運出口。目前,經濟部國貿局仍限制二千八百八十四項大陸物品進口,占全部進口物品項目的百分之二十七點一四。

但財政部認為部份技術和行政作業短時間還無法配合,因此,決定先放寬准許經由海運轉口(含海空聯運)部份;至於空運轉口和轉運出口是否全面放寬,俟財政部完成相關評估和作業準備後,再酌情開放實施。

另外,為了因應我國入世後兩岸經貿正常化發展,經濟部也取消塗銷大陸物品上的中共標誌限制,如中共國號、國旗、國徽必須塗銷的規定。經濟部表示,大陸物品上中共標誌必須塗銷的規定,執行時有實際上的困難,事實上,現在許多巿售大陸貨品,經常都有中共標誌,政府不可能在大陸貨品通關時逐一檢查,取消塗銷中共標誌的規定後,可以避免許多不必要的困擾。

【轉載自2002/09/05/聯合新聞網

進口稅優惠--中共下月調整
  中共宣布10月1日起,調整現行部分進口稅收優惠政策。包括對1996年4月1日以前的專案投資,除部分不予免稅外,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新批准外商投資項目進口設備,每年退還已納進口關稅與進口環節增值稅稅額20%,五年內全部退還。

新華社報導,這項經中共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出的通知決定,從2002年10月1日起,對部分進口稅收優惠政策進行調整。

據了解,調整的政策主要有三項:

一是對1996年4月1日以前,按中共有關規定批准的技術改造專案、基本建設專案(含重大建設專案)、外商投資專案(包括享受外商投資政策的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專案),在專案額度和投資總額剩餘額度內進口的商品,統一按照「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

即在專案額度或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國內投資專案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外商投資專案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以上專案在專案額度或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不受產業指導目錄和不予免稅商品目錄的限制,包括進口原材料在內,一律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是對依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專案」,新批准外商投資專案項下進口設備,一律先照章徵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自專案投產之日起,經中共有關部門查核產品全部直接出口情況屬實的,每年返還已納稅額20%,五年內全部返還;如情況不實,當年稅款不再返還,同時追繳該專案已返還稅款,並依法處罰

為了保證這項政策的延續性,「通知」還規定,在此前已批准的上述專案,如仍需在該專案下繼續進口設備,仍執行免稅政策,並在專案投產之日起五年內,有關部門將對其產品直接出口情況進行調查;如在該專案下不再進口設備,則對其此前產品出口情況不再核查,但自專案投產之日起至今年10月1日不足五年的,在剩餘年份內,有關部門將有選擇地對其產品出口情況進行調查。上述調查中發現的問題將依法處理。以上專案進口設備,此前進口時直接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三是今後不再受理和審批個案減免進口稅專案申請。除國務院規定一律不予減免稅的20種進口商品外,對進口生產性原材料以及各地為舉辦大型活動所需進口的車輛,也將一律不予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轉載自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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