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宣布10月1日起,調整現行部分進口稅收優惠政策。包括對1996年4月1日以前的專案投資,除部分不予免稅外,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新批准外商投資項目進口設備,每年退還已納進口關稅與進口環節增值稅稅額20%,五年內全部退還。
新華社報導,這項經中共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出的通知決定,從2002年10月1日起,對部分進口稅收優惠政策進行調整。
據了解,調整的政策主要有三項:
一是對1996年4月1日以前,按中共有關規定批准的技術改造專案、基本建設專案(含重大建設專案)、外商投資專案(包括享受外商投資政策的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專案),在專案額度和投資總額剩餘額度內進口的商品,統一按照「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
即在專案額度或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國內投資專案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外商投資專案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以上專案在專案額度或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不受產業指導目錄和不予免稅商品目錄的限制,包括進口原材料在內,一律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是對依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產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許類外商投資專案」,新批准外商投資專案項下進口設備,一律先照章徵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自專案投產之日起,經中共有關部門查核產品全部直接出口情況屬實的,每年返還已納稅額20%,五年內全部返還;如情況不實,當年稅款不再返還,同時追繳該專案已返還稅款,並依法處罰。
為了保證這項政策的延續性,「通知」還規定,在此前已批准的上述專案,如仍需在該專案下繼續進口設備,仍執行免稅政策,並在專案投產之日起五年內,有關部門將對其產品直接出口情況進行調查;如在該專案下不再進口設備,則對其此前產品出口情況不再核查,但自專案投產之日起至今年10月1日不足五年的,在剩餘年份內,有關部門將有選擇地對其產品出口情況進行調查。上述調查中發現的問題將依法處理。以上專案進口設備,此前進口時直接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三是今後不再受理和審批個案減免進口稅專案申請。除國務院規定一律不予減免稅的20種進口商品外,對進口生產性原材料以及各地為舉辦大型活動所需進口的車輛,也將一律不予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轉載自經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