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中通訊
<證券>
發布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案件應檢附財務報表之處理原則
一、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案件應檢附之財務報表:
(一)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案件,應依「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於公開說明書中列附最近兩年度財務報表及會計師查核報告;申報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八個月者,應加列申報年度上半年之財務報表。及同條第三款規定,於公開說明書中列附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
(二)公司設立未滿三個完整會計年度者,得列附自設立日後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各年度或半年度財務報表;公司於最近年度或半年度資產負債表日後始設立者,得列附自設立日後至申報日前最近季或月底止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二、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案件檢附之財務報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九十一年度送件為例:
1.最近(九十)年度須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雙簽,且為無保留意見;其比較期(八十九年度)得引用其他會計師查核意見,該會計師並得為個人會計師事務所,但查核意見仍須為無保留意見。
2.八十八年度得為雙簽或單簽,亦無須為無保留意見。若因資本額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數額,而未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八十八年度財務報表者,如該年度營業收入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得免再委託會計師重行查核簽證。
(二)會計師首次受託查核,若繼任會計師係於九十年度首次受託查核,因未能監督九十及八十九年度期初存貨盤點,會計師應採行其他替代查核程序,逆算期初存貨,對九十年度財務報告仍應出具無保留意見,惟對八十九年度期初存貨若仍無法確定其存貨數量及狀況,得對八十九年度財務報告期初存貨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
﹝91.8.16新聞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發文字號:台財證六字第0九一000四四六二號
為強化金融控股公司財務資訊透明度,公開發行公司如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者,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每營業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終了一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不得適用本會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九O)台財證(六)字第OO五八四一號函說明二暫免公告申報季財務報告之規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發文字號:台財證二字第0九一000四四五五號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修正「證券商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乙份,本會(八五)台財證(二)第0三八三六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廿三日
發文字號:台財證六字第0九一0一四六0一八號
附件:
主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業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公布,該公報並自會計年度結束日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後之財務報表適用之,但亦得提前適用。請
查照辦理。
說明: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九十一年八月七日(九十一)基秘字第二三0號函辦理。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發文字號:台財證一字第○九一○○○四五四一號
股票公開發行之公司,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但書及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以低於票面金額私募股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
發文字號:台財證八字第0九一0一四五一四八號
一、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核定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以「特定人」身分參與認購上市(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而公司員工未承購與原有股東未認購之股份。
二、上市(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如屬法令訂有外資投資比例上限者,全體外資認購該次現金增資股份之總額(包括上開認購股份、以原股東身分參與認購股份及參與認購對外公開發行股份等)不得超過該上限規定。
三、前開上市(櫃)公司和興櫃股票公司現金增資發行之股份,如未獲准或不擬上市、上櫃或於興櫃股票市場買賣時,於認購期間結束後,外資可繼續持有或出售認購之股份,惟出售對象不得為其他僑外資。
四、前揭外資如係屬國內上市(櫃)公司或興櫃股票公司之海外子公司,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不得參與認購母公司現金增資發行之股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
發文字號:台財證一字第0九一0一四三二0六號
一、股票公開發行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以發行新股履約者,其持有人請求認購股份時,發行公司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先發行股票後辦理變更登記,其辦理方式除應於受理認股之請求並收足股款後之五個營業日內交付新股外,餘適用本會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九一)台財證(一)字第一0六一三四號函及九十一年五月六日(九一)台財證(一)字第00二七九八號函之規定。
二、股票公開發行公司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於發行及認股辦法中訂明,係採先發行股票後辦理變更登記,或採先換發股款繳納憑證俟辦妥變更登記後再發行股票,並應擇一為之。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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