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中通訊
<稅務>
一、九十二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所列之各項金額
公告九十二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所列之各項金額。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七百萬元。
(二)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七十二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四十萬元以下部分。
(三)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四百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四十萬元。其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一百萬元。
4殘障特別扣除額:每人五百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四十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
6喪葬費用扣除額:一百萬元。
(四)課稅級距金額及稅率
1遺產淨額在六十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二。
2超過六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四。
3超過一百五十萬元至三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七。
4超過三百萬元至四百五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一。
5超過四百五十萬元至六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五。
6超過六百萬元至一千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
7超過一千萬元至一千五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六。
8超過一千五百萬元至四千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三十三。
9超過四千萬元至一億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四十一。
10超過一億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五十。
二、贈與稅
(一)免稅額:每年一百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及稅率
1贈與淨額在六十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四。
2超過六十萬元至一百七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六。
3超過一百七十萬元至二百八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九。
4超過二百八十萬元至三百九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二。
5超過三百九十萬元至五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六。
6超過五百萬元至七百二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一。
7超過七百二十萬元至一千四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七。
8超過一千四百萬元至二千九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三十四。
9超過二千九百萬元至四千五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四十二。
10超過四千五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五十。
(91.11.21
台財稅字第O九一O四五七四三八號)
二、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少年福利機構,所提供育養勞務之收入,可免徵營業稅。
少年福利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少年福利機構,所提供育、養勞務之收入,參照本部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台財稅第O九一O四五五七七九號令,可免徵營業稅。
(91.11.20
台財稅字第O九一O四五六六四六號)
三、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後得免限制重整人出境。
股份有限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後,於重整完成前或法院裁定終止重整前,得免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辦理限制出境。本部八十六年四月七日台財關第八六OO三九O一一號函及八十六年十月四日台財稅第八六一九一八一二二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各稅捐稽徵機關已依上開函規定限制重整人出境者,應即函報本部解除出境限制。
(91.11.15
台財稅字第O九一O四五五九三一號)
四、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經法院清算完結並經備案後,得免辦限制出境。
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規定辦理清算,經清算人依規定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並經法院准予備案後,如經稽徵機關查明該公司已無可供移送執行之財產者,得免限制清算人出境。各稽徵機關先前如有於公司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備案後始辦理限制出境而該公司查無財產者,應即函報本部解除清算人之出境限制。
(91.11.14
台財稅字第O九一O四五七二六六號)
五、上市、上櫃公司之固定資產及商品報廢損失,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
上市、上櫃公司之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耐用年限而毀滅或廢棄;商品或原料、物料等因過期、變質、破損無法久存等因素而報廢者,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無須報經稽徵機關核備或派員勘查監毀。
(91.11.13
台財稅字第O九一O四五七二O八號)
六、營利事業如係百分之百由各級政府機關、團體或組織個別或共同投資成立者,免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計算未配盈餘申報。
一、營利事業如係百分之百由左列之機關、團體或組織個別或共同投資成立者,免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申報:
(一)各級政府機關。
(二)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三)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分配盈餘之團體或組織。
二、自本令發布日起,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有其適用;本令發布日前,已核課確定之案件,不予變更。
(91.10.30
台財稅字第O九一O四五六五二一號)
七、免稅農地經初次查獲有移轉情事者,應限期通知轉回。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或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農業用地,於列管五年內經初次查獲承受人未將該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其情形如係承受人將該農地移轉者,應限期令其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如未於期限內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始予追繳稅賦。
(91.10.28
台財稅字第O九一O四五六六六八號)
八、設典土地應預繳之土地增值稅應有土地稅法第三十三條減徵百分之五十規定之適用。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出典人依法應預繳之土地增值稅,應有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公布修正土地稅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減徵百分之五十規定之適用;嗣後典權人依民法第九百二十三條第二項取得典物所有權時,稽徵機關亦無需對出典人補徵該減半徵收稅額之差額。
(91.10.28
台財稅字第O九一O四五六六七八號)
九、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應以股利淨額申報免稅銷售額
兩稅合一實施後,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依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依本部七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台財稅第七八O六五一六九五號函規定辦理申報時,應以股利淨額申報免稅銷售額。
(91.10.21
台財稅字第O九一O四五六O八三號)
日期:9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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