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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及「受領贈與之所得」,其各款中之來源互換,自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
公司法第二二條
 

按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資本公積,包括「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及「受領贈與之所得」,其資本公積之一部或全部撥充資本,應經股東會以特別決議為之,至於資本公積來源之範圍,依本部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經商第0九一0二0五0二00號令規定,「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有十種,及「受領贈與之所得」有二種,其各款中之來源互換,依同法第二百零二條之規定,尚非本法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自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又股東會決議非屬前揭二款之資本公積撥充資本者,則其決議違反法令,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其決議無效,併為敘明。另公司法修正後刪除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本部八十年十二月三日商二二五六二四號函釋,不再援用。(經濟部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經商字第九一二二四四五五號函)

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是否仍須提列之相關疑義
公司法第二三七條
 

公司今年度之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下一年度是否仍須提列法定盈餘公積,除應視分派盈餘時,法定盈餘公積是否已達實收資本額外,如公司章程對此有特別規定者,仍應提列。又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併為敘明。(經濟部九十一年十一月四經商字第九一二二四四七八六號函)

「淨值」之認定事宜
公司法第一五條
 

按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淨值」,係指貸與企業為貸與行為時,資產總額減去負債總額之數額而言。(經濟部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經商字第九一二二五二八二號函)

股東於股東名簿停止過戶日前,已繳足股款並記載於股東名簿者,始為開會通知寄發之對象
公司法第一六五條
 

按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為之。是以,股東於股東名簿停止過戶日前,已繳足股款並記載於股東名簿者,始為開會通知寄發之對象,得出席股東會並參與表決。(經濟部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經商字第九一二二五五四二號函)

董監事任期屆滿不及改選時,該法人股東得另改派代表人執行職務至改選就任時為止
公司法第一九五條
 

按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第二百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監察人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監察人就任時為止...」並未排除董事、監察人依同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當選之情形,是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東指派之代表人當選為董事、監察人,而其任期屆滿不及改選時,該法人股東得另改派代表人,延長執行職務至改選就任時為止。惟主管機關依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二百十七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經濟部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經商字第九一二二五七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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