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中通訊
<會計審計>
電信業出租、承租電信交易會計處理疑義說明
說 明:
一、租賃係指出租人以物租予承租人使用收益而收取租金之交易行為,並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財產或設備可明確辨認。
(二)承租人取得財產或設備使用之控制權,若承租人有下列情況之一,則視為取得財產或設備使用之控制權:
1.操作財產或設備,或指派他人操作財產或設備。
2.控制財產或設備之使用。
當財產或設備可能同時被出租人提供予不相關之個體使用時,則不視為取得財產或設備使用之控制權。
二、租賃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號「租賃會計處理準則」第6段所述之條件之一者,為資本租賃。惟出租人仍須符合第7段所述之條件,方能視為資本租賃,即出租人之收現金額可合理估計且租賃物之風險與報酬已移轉予承租人之情況,例如租賃合約中協議租賃期間屆滿時,將租賃物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三、來函所述之電信電路承租,若所承租之電信電路具有排除他人使用之性質,方能視為租賃,並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號「租賃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處理,否則應視為服務合約,出租人應依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有關提供勞務之收入認列處理,承租人則於出租人提供勞務期間認列為費用。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1.11.18(九十一)基秘字第三○一號)
長期股權投資之被投資公司減資匯回時,投資公司之會計處理說明
說 明:
一、甲公司對乙公司之長期投資採權益法評價,當乙公司減資時,甲公司應於減資基準日調整其長期投資帳面價值,包括:
(一)
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按權益法認列前期資產負債表日至減資基準日之投資損益(含攤銷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之差額)。
(二)
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外幣換算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計算應有之換算調整數。亦即於減資基準日將乙公司之外幣財務報表換算後所得之股東權益,經調整未攤銷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之差額後,與前述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後之長期投資金額,二者之差額認列為換算調整數。
二、乙公司減資時,甲公司應依減資金額乘以減資基準日之即期匯率計算長期投資沖減金額,借記「其他應收款」,貸記「長期投資」。此外,甲公司應依乙公司減資後之外幣財務報表計算應有之換算調整數,其與減資前換算調整數之差額,應列為當期損益(兌換損益)。惟列為當期損益之金額,應以減資前換算調整數原貸方餘額(或借方餘額)為限。
三、前述其他應收款與減資匯回時依即期匯率計算之兌換差額,應列為當期損益。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1.11.29(九十一)基秘字第三一六號)
長期股權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差異之會計處理說明
說 明:
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39段規定,來函所述甲公司在證券交易市場經常買賣之部分股權,於同月份購入之投資,得合併計算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間差額,並以月為計算基礎,故其攤銷期間至少亦應以月為基礎重新計算,然若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間差額不大時,依同號公報第43段之規定,得併入原投資未攤銷之差額,依剩餘之年限繼續攤銷。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1.12.6(九十一)基秘字第三二八號)
長期投資順流交易疑義說明
說 明:
一、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34段之規定,來函所述順流交易產生之未實現利得應予沖銷,另依同號公報第36段規定,公司間未實現損益除屬折舊、折耗或攤銷性之資產所產生者,應依其效益年限分年認列外,其餘交易所產生者,應俟實現年度始行認列。
二、惟就合併個體整體而言,其經濟實質係視該筆交易並未發生,存貨成本不因產生內部交易而變動,故甲公司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時,相關跌價損失部分,應僅就原成本(一億元)與市價(捌仟萬元)之差額認列之。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1.12.13(九十一)基秘字第三三三號)
國外短期投資於資產負債表日之評價疑義說明
說 明:
一、短期投資國內外股票市場之股票,採成本與市價孰低評價時,應於資產負債表日以全部股票之市價總額與原始成本總額比較。其中投資國外股票市場股票部分,依本會(90)基秘字第103號函釋,其市價係指外幣計價之市價按資產負債表日之即期匯率換算後之金額,亦即計算國外股票市價時無論股價漲跌皆應併同考慮股價與匯率;其成本係指國外股票外幣計價之原成本按交易日之歷史匯率換算後之金額。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1.12.25(九十一)基秘字第三五一號)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2/01/02
< Back
列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