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中通訊
<稅務>
一、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之土地,戶籍遷出又遷入,如何適用等別率釋疑。
一、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之土地,納稅義務人因故將戶籍遷出,於稽徵機關查獲前已再遷入戶籍而未依規定重新申請,嗣後自行補提申請或經稽徵機關通知於三十日內補行申請而如期申請,且經查明自戶籍再行遷入之日起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為顧及納稅義務人之權益,准以該戶籍再行遷入之日作為再次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日期,惟戶籍遷出期間,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二、上述情形經稽徵機關通知於三十日內補行申請而逾期申請者,自戶籍遷出迄再次申請前之期間,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至其經通知而未提出申請者,自戶籍遷出日起,亦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91.12.12
台財稅字第O九一O四五六四三九號)
二、營利事業未分配盈申報怠報案件,除應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並另徵怠報金外,適用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二第二項處罰之規定。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三第二項規定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補辦未分配盈餘申報,其逾限仍未辦理申報者,除應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並依同法第一百零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另徵怠報金外,不適用同法第一百十條之二第二項處罰之規定。但嗣後如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仍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處罰。
(91.12.11
台財稅字第第O九一O四五六五二四號)
三、受託人對於個人因投資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產生之境外所得,免辦理信託所得相關憑單之申報。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對於個人因投資「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產生之境外所得,免依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申報。
(91.12.10
台財稅字第O九一O四五六二O五號)
四、因震災毀損房屋迄未重建者,其基地九十一年地價稅仍准予全年免徵。
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因震災毀損經政府認定者,於震災發生時起至重建開始止,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其地價稅之免徵期間最長三年。」上述免徵期間最長三年之規定,起訖期間為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震災發生時起,至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止,因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仍屬免稅期間,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適用前揭規定免稅之土地,當(九十一)年地價稅仍准予全年免徵,並自九十二年起恢復課徵地價稅。
(91.11.29
台財稅字第O九一OO六九六三五號)
五、公告九十二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殘障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公告九十二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殘障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依據:所得稅法第五條第四項及第五條之一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九十二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七萬四千元。
二、九十二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四萬四千元;有配偶者六萬七千元。
三、九十二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七萬五千元,其申報之薪資所得未達七萬五千元者,就其薪資所得額全數扣除。
四、九十二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殘障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七萬四千元。
五、九十二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三十七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六。
(二)超過三十七萬元至九十九萬元者,課徵二萬二千二百元,加超過三十七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十三。
(三)超過九十九萬元至一百九十八萬元者,課徵十萬二千八百元,加超過九十九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二十一。
(四)超過一百九十八萬元至三百七十二萬元者,課徵三十一萬零七百元,加超過一百九十八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三十。
(五)超過三百七十二萬元者,課徵八十三萬二千七百元,加超過三百七十二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四十。
(91.11.28
台財稅字第O九一OO六六五O五號)
六、公告九十二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公告九十二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依據: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九十二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二)超過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九十二年度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六十五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91.11.28
台財稅字第O九一O四五七二三六號)
七、以信託基金為納稅義務人扣繳之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一、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信託基金之信託利益,未於各項收入發生年度內分配予受益憑證持有人者,其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以信託基金為納稅義務人扣繳之稅額,不得申請退還,應俟實際分配時,依同法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但以信託基金為納稅義務人扣繳之稅額,其屬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應計利息之扣繳稅款部分,除信託基金已依同法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外,得由基金於取得年度之次一年度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後,退還扣繳稅款。
二、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持有人如為個人,其自信託基金獲配屬金融機構之存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得適用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第三小目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其自信託基金獲配屬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仍應依同法第十七條之三規定辦理。
三、本部八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台財稅第八一一六六三七五一號函(一)至(三)、(八)及(十一),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四、附修正後「財政部八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台財稅第八一一六六三七五一號函」。
(91.11.27
台財稅字第O九一O四五五八一五號)
日期:9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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