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中通訊
<會計審計>
利益認列時點疑義說明
說 明: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58段規定,收益應於未來經濟效益之增加能可靠衡量時,於損益表認列。因此,於工程已完成之前提下,若契約上已有明確約定求償權利,依契約可進行求償,且於資產負債表日前已取得有關補償金之仲裁判斷書,並於財務報表提出日前業已確定仲裁判斷書之效力,及該仲裁判斷之補償金回收很有可能時,方可認列利益;惟若於財務報表提出日前尚未確定仲裁判斷書之效力者,則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九號「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準則」第6段及第18段之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2.1.13(九十二)基秘字第○一○號函﹞
公開發行公司有關員工分紅資訊之揭露規定
公開發行公司有關員工分紅資訊之揭露方式、揭露內容及實施日期等規定:
一、員工分紅相關資訊將透過以下資訊公開管道揭露:
(一)財務報告:年度財務報告附註增加揭露公司章程所載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之有關資訊,及上年度盈餘分配時有關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之實際配發情形(例如:九十一年度財務報告附註揭露九十年度之有關資訊)、原董事會通過之擬議配發情形及差異,並敘明當年度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相關資訊可自公開資訊觀測站等管道查詢。
(二)年報:公司應於發送予各股東之年報中增加揭露公司章程所載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之有關資訊、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之金額及設算每股盈餘等資訊,及上年度盈餘用以配發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情形。
(三)公開說明書:公開說明書增加揭露公司章程中有關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等規定、最近年度員工紅利經董事會通過或股東會決議配發之相關資訊,及上年度盈餘用以配發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之情形。
(四)公開資訊觀測站:各公開發行公司於董事會通過擬議盈餘分配議案後,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中輸入擬議發放員工紅利、董監酬勞及每股盈餘之影響等相關資訊;並應包括股東會決議配發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之金額、股數及設算每股盈餘等相關資訊。
二、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等資訊揭露之實施日期規範如下:
(一)年度財務報告:自編製九十一年度財務報告起適用。
(二)年報:自九十二年召開股東會印製年報起適用。
(三)公開說明書:自九十二年編製公開說明書時適用。
(四)公開資訊觀測站:自擬議九十一年度盈餘分配議案起適用。
有關前揭資訊揭露之詳細規定,證期會將儘速發布行政函令及配合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並函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研議配合修正調整公司重大訊息查證及公開等相關處理程序。
(證期會920117新聞稿)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2/01/30
< Back
列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