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中通訊
<證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
發文字號:台財證一字第09100168912號
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在國內私募有價證券取得之資金,不得用於直接或間接赴大陸地區投資,本會並將列為日後審查股票公開發行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或私募有價證券補辦公開發行案件之參考。
公開發行公司員工分紅資訊揭露規定(證期會920117新聞稿)
本會於今日邀集公開發行公司代表、學者專家及相關單位,開會研商「員工分紅資訊揭露」相關事宜。經充分交換意見及說明,與會者多數同意於公司法及商業會計法法令尚未調整修正前,現階段宜先透過公開資訊觀測站、公開說明書、年報及年度財務報告等各種公開管道,並於董事會通過擬議分配案或股東會決議時等適當時機,及時提供股東及投資人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等有關資訊,以強化資訊透明度。
本次會議對於公開發行公司有關員工分紅資訊之揭露方式、揭露內容及實施日期等,會中達成之共識如下:
一、員工分紅相關資訊將透過以下資訊公開管道揭露:
(一)財務報告:年度財務報告附註增加揭露公司章程所載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之有關資訊,及上年度盈餘分配時有關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之實際配發情形(例如:九十一年度財務報告附註揭露九十年度之有關資訊)、原董事會通過之擬議配發情形及差異,並敘明當年度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相關資訊可自公開資訊觀測站等管道查詢。
(二)年報:公司應於發送予各股東之年報中增加揭露公司章程所載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之有關資訊、董事會通過擬議配發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之金額及設算每股盈餘等資訊,及上年度盈餘用以配發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情形。
(三)公開說明書:公開說明書增加揭露公司章程中有關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等規定、最近年度員工紅利經董事會通過或股東會決議配發之相關資訊,及上年度盈餘用以配發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之情形。
(四)公開資訊觀測站:各公開發行公司於董事會通過擬議盈餘分配議案後,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中輸入擬議發放員工紅利、董監酬勞及每股盈餘之影響等相關資訊;並應包括股東會決議配發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之金額、股數及設算每股盈餘等相關資訊。
二、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等資訊揭露之實施日期規範如下:
(一)年度財務報告:自編製九十一年度財務報告起適用。
(二)年報:自九十二年召開股東會印製年報起適用。
(三)公開說明書:自九十二年編製公開說明書時適用。
(四)公開資訊觀測站:自擬議九十一年度盈餘分配議案起適用。
有關前揭資訊揭露之詳細規定,證期會將儘速發布行政函令及配合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並函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研議配合修正調整公司重大訊息查證及公開等相關處理程序。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2/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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