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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份專題>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增修重點說明

近來製造業紛紛外移,為健全經濟發展,鼓勵製造業及相關技術服務業在台灣投資生產,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華總一義字第09200017670號令修正公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條至第八條;並增定第九條之一及第九條之二條文,茲將主要內容整理如後:

(一)修正第六條至第八條投資抵減年序之規定:

第六條:設備或技術、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投資抵減。

第七條: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地區投資抵減。

第八條: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股東投資抵減。

修正前:第六條至第八條各條之投資抵減抵,係抵減當年度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綜合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之;

修正後:第六條至第八條各條之投資抵減抵,修改為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綜合所得稅額),以往已屆最後抵減年度之投資抵減餘額,因需先就各該年度內發生之投資抵減稅額先行適用,往往因無法使用而失效,修正後因無順序之規定,由納稅義務人自行規劃,減少無法使用而失效之情形。

增定科學工業公司進口國內尚未製造之機器設備免徵關稅及營業稅;海關管理保稅工廠之科學工業公司進口原料免徵進口稅捐及營業稅:

屬科學工業之公司,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自國外輸入自用之機器、設備,在國內尚未製造,經經濟部專業認定者,免徵進口稅捐及營業稅。惟五年內轉讓或變更用途,致與減免之條件或用途不符者,應予補徵稅額

申請程序:1.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科學工業公司證明函。

2.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國內尚未製造之機器設備證明函。

3.向海關申請免關稅(或申請退還關稅)。

4.營業稅未申報扣抵者,檢具稽徵機關原繳納之營業稅額未申請扣抵或退還之證明,向海關申請退還營業稅;已申報扣抵者則無法申請退還。

另科學工業公司如屬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者,自國外輸入之原料,免徵進口稅捐及營業稅。但輸往保稅範圍外時,應予補徵之。

申請程序:1.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科學工業公司證明函。

2.檢具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證明。

3.向海關申請免關稅及營業稅。

增定第九條之一目的在消除非科學工業園區內之科技公司與科學工業園區內科技公司稅賦獎勵差異。科學工業之認定,係以公司生產之產品或提供之勞務項目符合以下規定:

1.屬於最近五年內核准進入科學工業園區生產之產品或提供勞務項目或較該產品或勞務技術層次為高者。

2.非屬科學工業園區內生產之產品或提供之勞務項目者:

(1)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第5條有關產品或勞務項目之規定。

(2)該公司最近三年或開始營業未達三年之研發經費占總營業收入淨額之平均值達3%以上者。

3.新創立或尚未有生產實績之公司:

(1)其生產之產品或提供之勞務應符合高級技術工業產品之開發製造或研究發展。

(2)由主管機關邀集學者專家審議之。

增訂製造業及相關技術服務業兩年新增投資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適用對象:1.91年1月1日至92年12月31日止新設立之製造業及相關技術服務業(須於92年底前取得設立核准函),投資購買全新的機器設備或技術。

2.91年1月1日至92年12月31日止辦理增資之製造業及相關技術服務業(須於92年底前取得增資變更核准函),投資購買全新的機器設備或技術。

3.設立或增資之資本額,無門檻金額限制;投資購買全新的機器設備金額亦無門檻金額限制,並與設立或增資金額無關。

4.於投資計畫完成後,就投資計劃新增設備產出所得,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申請程序:1.公司於設立、增資或「製造業及相關技術服務業新增投資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發布後6個月內,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投資計畫核准函

2.投資計畫核准涵發文次日起3年內應完成計畫(可申請展延1年),計畫完成日起一年內,向科學園區管理局、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經濟部工業局(依設備放置地點而定),申請核發投資計畫完成證明暨核定免稅期間。

3.憑投資計畫完成證明向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免稅證明書。

4.如需延遲免稅可在計畫完成日起二年內,申請自行選定延遲開始免稅期間(最長不得超過4年)。

第九條之二製造業及相關技術服務業五年免稅,較第八條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五年免稅來得更有利,沒有投資門檻,沒有產品類目範圍,只要是製造業及相關技術服務業均可適用,因此原申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五年免稅的業者,在未取得國稅局核發免稅證明書前,可以重新評估:是否放棄原來免稅案,改申報製造業及相關技術服務業五年免稅。但原來選擇第八條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股東投資抵減,有一經擇定不得更改之附帶規定,就無法變更申請適用第九條之二。

 

提供者:施文婉
日期:92/0
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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