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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審計>

 因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而按持股比例列為母公司庫藏股票時合併報表編製疑義說明

母公司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將子公司持有之母公司股票視為合併整體之庫藏股票,故母公司依持股比例列為庫藏股票,剩餘部分亦視為子公司少數股東投資之收回,故自合併資產負債表之「少數股權」項下扣除。母公司於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後,子公司所提列之短期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或回升利益)及相關備抵跌價損失科目,應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予以銷除。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2.1.17(九十二)基秘字第○一三號函﹞

 

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會計處理疑義說明

一、來函所述甲公司向金融機構收購不良債權時,若金融機構對該債權喪失控制則視為甲公司取得該債權,但有下列情況者不視為喪失控制

1. 金融機構有權取回該債權。但若該債權係市場上隨時可得者,或買回價格係買回時之公平價格者,仍應除列該債權。

2. 金融機構有權利且有義務買回或贖回該債權,其交易條件實質上係使甲公司在賣回所取得之債權時,能獲得「放款人報酬」。此「放款人報酬」,與金融機構以該債權十足擔保貸款所須支付之報酬並無重大差異。

3. 該債權並非市場上隨時可得,且金融機構仍保留該債權之報酬與風險,如甲公司可藉由無條件行使賣權賣回所持有之債權者。

二、所謂金融機構喪失控制應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 該債權已經與金融機構隔離,亦即推定已脫離金融機構及其債權人之控制,即使金融機構破產或被接收時亦然。

2. 甲公司有權質押或交換該債權,且未有條件限制甲公司行使質押或交換之權利及提供金融機構非屬細微之利益。

3. 金融機構未藉由到期日前有權利及義務買回或贖回該債權之協議,維持其對債權之有效控制。

三、甲公司於取得債權時應以支付成本之總價款及其他必要支出如手續費,作為所取得債權之初始衡量基礎,依其相對公平價值分攤個別債權之成本列為「應收帳款」。甲公司參與競標所支付之相關支出(如行政規費委外代辦費、鑑價費等)應於發生時認列為費用。

四、至於買入至轉售該債權期間所發生之行銷及處理相關費用應於發生時認列為費用。債務人無力償還該債務,法院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時,其所產生執行之相關費用,如聲請裁定費、拍賣拍押物裁判費、實地鑑價費等,應列為營業費用。

五、收益之認列應以成本回收法或現金基礎認列收回債權或處分債權之收益。甲公司得合併較小金額且性質相同之債權,如同一季內取得且具有共同風險品質特性者,一旦群組確定,應持續維持。該群組之總成本應以取得時之相對公平價值為基礎分攤個別債權之成本。債權只有在處分、承受擔保品或收到資產獲得清償時,才可將該債權自其群組中以帳列價值移除。

六、甲公司期末應收帳款應以各群組收回之可能性分別加以評估,以提列備抵呆帳。如應收帳款確實無法收回時,即應沖銷應收帳款及備抵呆帳。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2.1.29(九十二)基秘字第○二五號函﹞

 

廢棄物掩埋場之主地所產生之會計處理疑義說明

有關來函所述之廢棄物掩埋場之掩埋容積已達標準後,通常須進行復育工作,故應估計未來復育總成本,並以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每年提列復育費用及負債。因掩埋場之土地性質有使用容積之限制,即當掩埋場之掩埋容積愈趨飽和時,將逐漸減少其掩埋土地之使用價值,故應依掩埋容積之使用比例或其他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為基礎予以攤提為費用,其攤提之總額為土地成本減除殘值後之金額。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2.2.12(九十二)基秘字第○三四號函﹞

 

出售電子憑證收入認列時點疑義說明

一、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58段規定,收益應於未來經濟效益之增加能可靠衡量時,於損益表認列;另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第16段規定,企業提供勞務時,於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採完工比例法認列收入,較能提供各期間勞務活動及其績效之有用資訊,所稱完工比例法係以交易完成之程度認列收入;同號公報第31段規定,若勞務應於一特定期間履行,而其履行之勞務量無法確定時,應依時間之經過比例按直線法認列收入,但有證據顯示其他方法較能表達完成程度者不在此限。

二、來函所述之電子憑證收入,主要係提供客戶於一定期限內憑證之有效使用,於該有效期限內有義務承擔勞務,故其收入之認列應於該有效期間內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有關提供勞務之規定認列,不應於憑證實際交付日即認列為收入。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2.2.12(九十二)基秘字第○三五號函

 

母公司投資損益非子公司處分母公司股票損益疑義說明

子公司持有母公司之股票,於子公司帳上雖係作為長期投資或短期投資處理,惟母公司對於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因與母公司自行持有之經濟實質相同,故母公司於認列投資損益與編製財務報表時,係將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視同庫藏股票,不認列相關之投資損益,是以嗣後子公司處分持有母公司股票所產生之損益將因而與母公司之投資損益不等。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2.2.13(九十二)基秘字第○三六號函﹞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第13段適用疑義說明

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第13段之規定,公司註銷庫藏股票時,應貸記「庫藏股票」科目,並按股權比例借記「資本公積-股票發行溢價」與「股本」。公司因企業合併而發行股票取得他公司股權或資產淨值所產生之股本溢價亦包括於「資本公積-股票發行溢價」。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2.2.21(九十二)基秘字第○四二號函﹞

 

 母子孫公司間股權移轉衍生之會計問題說明

來函所述甲公司透過百分之百持股之乙公司,轉投資另一百分之百持股之國外丙公司,今乙公司以高於丙公司股權淨值之價款,將丙公司之股權全數出售轉讓予甲公司,此股權轉讓雖係以現金為對價,但其交易實質係組織調整,因此甲公司應以乙公司原對丙公司之長期投資帳面價值作為取得丙公司股權之成本,支付現金超過乙公司原對丙公司長期投資帳面價值部分視為對乙公司投資成本之增加,故應借記「長期投資︱乙公司」,貸記「現金」;乙公司則應將此超過部分借記「現金」,貸記「資本公積」。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2.2.25(九十二)基秘字第○四七號函﹞

 

 公共工程營造收入疑義說明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一號「長期工程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對長期工程合約之會計處理有相關規定,故來函所述之工程合約若屬長期且適用完工百分比法者,應依該號公報第6段所述方法之一衡量完工比例並據以認列收入;不適用完工百分比法之長期工程合約,則採用全部完工法。另對於一年期以內之工程合約,如符合適用完工比例法之各項條件時,就會計學理而言,應採用完工比例法,惟主管機關另有其他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2.2.27(九十二)基秘字第○五三號函﹞

 

 資本租賃與營業租賃疑義說明

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號「租賃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符合資本租賃之條件時,租賃資產之入帳金額,應以估計各期租金給付額之現值總額或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之公平價值,二者之較低者為準。另於計算各期租金給付額之現值總額時,係以每期給付之固定租金計算,至於或有租金部分,則於各期計算支付之租金時認列為當期費用,所稱或有租金係指其租金支付以銷售百分比、使用量、價格指數或市場利率等因素為基礎。來函所述之租賃合約,因其租金給付額皆為或有租金,因此不適用資本租賃之會計處理,而應以營業租賃之方式處理,即每期應支付之租金認列於當期損益項下,並於附註中揭露當期認列或有租金之金額及決定或有租金之基礎。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2.2.27(九十二)基秘字第○五四號函﹞

 

 公開發行公司應公開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資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發文字號:台財證六字第0920000457號

為強化資訊公開,維護投資人權益,各公開發行公司應依下列規定公開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等相關資訊

一、自編製九十一年度財務報告起,附註增加揭露以下資訊

(一)章程所規定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之成數或範圍,並敘明可自公開資訊觀測站等管道查詢董事會通過及股東會決議之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相關資訊。

(二)上年度盈餘分配時有關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之實際配發情形、原董事會通過之擬議配發情形,並敘明差異數及原因;上開配發情形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1、配發員工現金紅利、股票紅利及董監事酬勞金額。

2、配發員工股票紅利之股數及其占年底流通在外股數之比例。

3、考慮配發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後之設算每股盈餘。

二、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中,輸入董事會擬議之盈餘分派議案及股東會決議通過之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等相關資訊,其應揭露內容包括

(一)董事會通過擬議盈餘分配議案者

1、擬議配發員工現金紅利、股票紅利及董監事酬勞金額;

2、擬議配發員工股票紅利之股數及其占盈餘轉增資之比例;

3、考慮擬議配發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後之設算每股盈餘。

(二)業經股東會議決盈餘分配議案者,其應揭露決議內容及相關資訊比照前述(一)之方式辦理

三、於股東會議事手冊中,比照前揭說明二、(一)方式揭露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等相關資訊

 

 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發文字號:台財證六字第0920000443號

為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 (以下簡稱第一號公報)之修訂發布,加強與國際會計處理調合一致,並強化財務報表資訊之透明,爰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本次修正條文共計八條,其修正重點包括

一、會計科目內容

配合第一號公報參酌國際會計準則之規範,明定資產、負債劃分流動、非流動之分類標準,修訂有關「流動資產」、「非流動資產」、「流動負債」、「非流動負債」等會計科目之定義,明定資產負債表應列示「其他金融資產」科目;並配合公報第一號之相關規範,將損益表之營業外收入及費用科目修正為營業外收入及利益、營業外費用及損失,另「營業外收入及費用明細表」更名為「營業外收入及利益、費用及損失明細表」,餘相關條文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會計處理部分

增訂重估價固定資產折舊之計提方式,及無形資產攤銷年限「有明確證據顯示其效益期限超過二十年者」得依其效益年限攤銷之規定,俾與第一號公報規定一致

三、調整財務報表之編製格式

配合第一號公報規定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至少應包括項目,並重新修訂「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營業外收入及利益、費用及損失表」之文字或編製格式

四、財務報表之揭露

為加強企業管理階層對財務報表編製之責任,爰參採第一號公報之相關規定增訂管理階層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聲明財務報表依照本準則、有關法令(法令名稱)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明定應於財務報告中註釋重要會計政策之衡量基礎、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標準,增訂財務報表重要會計科目之說明內應包含依功能別彙總之用人、折舊、折耗及攤銷費用等費用及損失彙總表,及發行人應於業務狀況之說明中增加揭露資產、負債及股東權益發生重大變動之有關資訊及未來因應計畫之規定

五、格式之修正及增訂

配合修正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之內容,將營業外收入及利益、費用及損失明細表酌作文字修正,並增訂本期發生之用人、折舊、折耗及攤銷費用功能別彙總表格式、最近兩年度財務狀況比較分析表及相關說明等

 

 修正「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

發文字號:台財證二字第0920000469號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修正以來,歷經新修公司法之實施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及第三十二號之公布,本會為加強證券商之競爭力,亦配合修訂發布相關法規,逐步開放證券商之業務經營及放寬資金運用彈性。為因應國內經濟環境之快速發展,全面提升證券商財務透明度及品質,俾與國際制度接軌,符合世界之潮流,本次修正之方向及內容即以前揭之規定為基礎。

本次修正案計修正條文十一條,其修正重點如次:

壹、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之公布

一、配合公報第一○二段(1)及六十九段之規定,增訂管理當局應對財務報表之編製出具聲明之文字及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標準。(修正條文第九條第二、七款)

二、依公報第六十八段、六十九段規定修訂資產及其相關科目之定義。(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一、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

三、依公報第七十七段規定增訂無形資產攤銷年限之上限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四款)

四、按公報第八十八段增訂其他金融資產之定義。(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一款第十六目)

五、依公報第六十八段、六十九段規定修訂負債及其相關科目之定義及分類。(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一、二項)

六、配合公報第八十一段內容增訂長期負債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三項第三款)

七、配合公報第八十五段之內容,修正股東權益其他項目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

八、依九十二段之內容,修正非常損益之釋例。(修正條文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

九、配合公報第九十七段規定定義現金流量表。(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貳、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之公布

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八條之規定,修正有關應收票據及應收帳款得免按現值評價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一款第十四、五目)

參、配合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新修公司法及相關法規之調整

一、依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條有關資本公積之規定,修正第二款資本公積之定義及明定資本公積用途受限制者,應附註揭露受限制情形。(修正條文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

二、按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四條修正條文規定,處分固定資產利益應依性質列入營業外收入,不再轉列資本公積,爰配合刪除相關條款。(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肆、配合證券交易法之修正:配合證券交易法增訂有價證券之私募及買賣各項制度,爰增訂證券商私募有價證券應揭露之資訊內涵。(修正條文第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款)

伍、配合本會發布之相關規定調整:

一、依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修訂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二條之規定:「證券商經營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者,應按月就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成交金額提列萬分之零點二八,作為違約損失準備。」,爰配合修訂有關違約損失準備之定義。(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三款第一目

二、配合本會九十一年三月四日(九一)台財證(二)字第一0三三三二號函修訂「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證券商應提列之買賣損失準備,其提列基礎為出售營業證券「自營部門」及「認購(售)權證」利益額超過損失額部分,並採總額法計提」,爰修訂有關買賣損失準備之定義。(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三款第二目)

三、配合興櫃股票市場之交易,證券商因代理興櫃股票買賣向委託人或推薦證券商所收取之收入,依本會九十一年一月廿四日(九一)台財證(二)字第000五九九號函之規定,修訂經紀手續費收入及營業費用。(修正條文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款第十五目)

四、配合本會開放證券商從事發行認售權證交易,有關證券商因避險之需要,從事借券或融券交易之相關會計處理,依本會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台財證二字第0九一00一六九二三七號函之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一款第十二、三目、第十五條第三項第一款第十一、二目及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目及第二款第十二目)

五、配合本會開放證券商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爰增設衍生性金融商品資產、負債、利益及損失四項科目,對於證券商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履約、評價等而發生之相關資產、負債、利益及損失,分別彙於前開科目項下,以充分揭露相關資訊。(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四目、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三目、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二目及第二款第十五目)

六、配合本會修訂「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處理準則」,爰增加財務預測之編製以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地十六號為依據。(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七、配合公司申請合併、併購及分割案件增多,增加揭露有關資訊之規定。並增加對董事、監察人等相關資訊揭露之要求。(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款)

八、為使報表使用者瞭解會計師收取公費內涵對其獨立性之影響,爰增訂對會計師公費等相關資訊揭露之要求。(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九、依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所發布之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各證券商應於每月十日前按其前月份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成交金額之萬分之零點零二八五提撥款項供做保護基金,爰於第二款第十六目增加投資人保護費用之舉例。(修正條文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十六目)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

發文字號:台財證六字第0920000550號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後財務報告目錄乙份,並自編製九十一年度財務報告起適用,請 查照暨轉知相關單位及所屬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

發文字號:台財證六字第0920000549號

主旨:檢送公開發行公司年度(半年度)及第一、三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修正資料各乙份,請 查照暨轉知相關單位或所屬會員。

說明:本次檢查表修正項目除有關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之檢查項目(年度【半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附註及附表第8項)自九十一年度財務報告即開始適用外,餘自資產負債表結束日為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含)之財務報表起適用。

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一、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之修訂發布,增列「其他金融資產」、「無形資產」及「長期負債」等會計科目之檢查項目。

二、配合本會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台財證六字第0920000457號令應揭露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資訊揭露之規定,增列檢查項目。

三、配合編製準則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增訂是否依規定編製最近二年度財務狀況比較分析表及揭露相關資訊之檢查項目。

各公開發行公司及簽證會計師應自編製九十一年度財務報告起適用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資訊之檢查項目,至其餘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等所作之修正自資產負債表結束日為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含)之財務報表起適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發文字號:台財證六字第0920000765號

公開發行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規定應公開財務預測之截止期限已逾年度終了日者,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公開發行公司依處理準則第十一條規定,有董事發生變動達三分之一以上、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及合併或收購其他公司等情事應公開財務預測者,其公告申報期限截止日已逾其當年會計年度終了日者,應改以公開次年度財務預測;例如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公開發行公司合併他公司,其完成合併變更登記日為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該公司公告申報財務預測截止日應為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則該公司應於期限內公開九十三年度財務預測,並應依規定於九十四年四月三十日前繼續公開九十四年度財務預測。

二、前揭公開發行公司當年度如已公開財務預測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針對當年度財務預測,仍應依處理準則規定審慎評估並依規定辦理相關事項。

三、股票已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金融控股公司,應自轉換日起一個月內公告申報當年度財務預測,並於轉換日之次一年度起連續三年度繼續公開財務預測之規定,準用前開處理原則之規範。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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