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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一、經濟部專案認定之科學工業公司自九十一年起進口國內無產之機器之設備免徵營業稅。

一、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屬科學工業之公司,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自國外輸入自用之機器、設備,在國內尚未製造,經經濟部專案認定者,免徵進口稅捐及營業稅」。及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所稱國內尚未製造之機器、設備,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認定之」,並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適用。故營業人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進口符合該條文規定之機器、設備,業經海關課徵進口稅捐及代徵營業稅者,依法可向海關申請退稅。

二、營業人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進口自用之機器、設備,經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申請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退稅者,應檢具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出具其原繳納之營業稅額未申報扣抵或退還之證明;營業人已持憑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向稽徵機關申報扣抵或申請退還營業稅者,海關無須再辦理營業稅之退稅。

三、本部各關稅局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核退營業稅者,應依本部九十二年一月十日台財稅字第O九一O四五六八五一號令規定,將退稅明細資料逐筆鍵入「普通現金退稅檔」,連同進口稅費資料檔於次月十二日前,提供本部財稅資料中心處理。

(92.02.11台財稅字第O九一O四五六八五六號)

二、逾期申請實物抵繳、滯納金及利息之計算。

納稅義務人逾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之納稅期限,申請實物抵繳,稽徵機關可予受理。惟其逾越納稅期限後至實物抵繳申請書送達稽徵機關日前之期間,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及利息。本部七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台財稅第三三五七八號函不再適用。

(92.02.10台財稅字第O九二O四五一二二一號)

三、九十一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核定「九十一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一、直轄市部分:

(一)台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十九%計算。

(二)高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十六%計算。

二、直轄市以外之其他縣(市)部分:

(一)市(即原省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十三%計算。

(二)縣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十%計算。

(三)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八%計算。

(92.02.07台財稅字第O九二O四五O三五三號)

四、九十一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核定「九十一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一、固定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四三%;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

二、農地:出租人負擔水費者減除三六%;不負擔水費者減除三%。

三、林地:出租人負擔造林費用或生產費用者減除三五%;不負擔造林費用者,其租金收入額悉數作為租賃所得額。

(92.01.29台財稅字第O九二O四五O三五O號)

五、九十一年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核定「九十一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一、有賦額土地:不論種植何種作物,其自力耕作收入,均按賦額計算。成本及必要費用之減除:

(一)自耕部分:為收入之一OO%。

(二)承耕部分(包括三七五租金):為收入之一OO%。

二、無賦額土地:農業收入,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一OO%。

三、漁獲:養魚、養蝦、養鰻、捕魚收入,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一OO%。

四、林產:林產收入(包括木材、薪材、竹材),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一OO%。

五、畜牧:各種畜牧收入(包括一般畜牧、養豬、生乳、蛋雞、肉雞、種雞、蛋鴨、種鴨、肉鴨、養蠶、鹿茸、乳鴿),均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一OO%

(92.01.29台財稅字第O九二O四五O三五一號)

六、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於訂約日期戶籍遷入又遷出,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增值稅。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於簽訂買賣契約之日遷入戶籍,但於當日又將戶籍遷出,如經查明其遷籍並無意圖多筆土地均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取巧情形,仍應有本部六十六年八月三十日台財稅第三五七七三號函會商決議(三)之適用。

(92.01.28台財稅字第O九二O四五一二O二號)

 

日期:9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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