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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經貿>

台商協會一覽表
 
編號 協會 現任
會長
電話 會址或聯絡地址
北京 謝坤宗 10-65032881 北京市東城區大華路2號華城大廈301-1室
深圳 鄭榮文 755-5111300-4 深圳市深南東路北斗路文華大廈B座8樓EF室
花都 黃招雄 20-86809736 廣東省花都市新華鎮公園前路24號4樓
海南 江富財 898-6764400 海南省海口市海秀大道38號國賓大酒店7樓
汕頭 樊秦安 754-8896007 廣東汕頭市龍湖區碧霞莊中區46幢海峽大廈5樓
廣州 吳振昌 20-83560566-802 廣州市環市中路300號天秀大廈B座15樓
煙台 林功松 535-6641771 山東省煙台市南大街118號
廈門 黃鐵榮 592-5569890 廈門市仙岳路860號台商會館12樓
武漢 余明進 27-85875631 武漢市江漢經濟開發區常青路常寧里特一號4樓
10 珠海 陳正雄 756-8898658 廣東省珠海市粵海中路炮臺山綠園山莊
11 東莞 張漢文 769-2488158 廣東省東莞市附城區溫嶺東城大道東順樓4樓
12 莆田 李嘉生 594-2696919 福建省莆田市城廂區文獻路台商協會
13 中山 陳信興 760-8336877 廣東省中山市東區起灣道寶利大廈三樓A、B室
14 長春 洪居明 431-5217589 吉林省長春市自由大路86號黨派大樓二樓
15 惠州 楊平和 752-2252964 廣東省惠州市東桃子園路24號長榮賓館3樓
16 三亞 陳明哲 899-262288 海南省三亞市河西一路2號
17 天津 丁鯤華 22-23332333 天津市和平區西康路華鉅云翔大廈24層
18 重慶 陳一笙 23-6379-8586 重慶市渝中區較場口得意世界A七28樓
19 上海 葉惠德 21-53083031 上海市北京東路668號西座11樓
20 漳州 何希灝 596-2671688 福建省漳州市勝利路漳州賓館2號樓209室
21 福州 陳建男 591-7527218 福州市福新路239號吉翔雙子星大廈7樓B1-B2
22 南寧 陳平和 771-2618688 廣西省南寧市朝陽路66號萬茂鑽石廣場19樓
23 桂林 江文豪  773-2850388 廣西省桂林市秀峰區依仁路132號4樓
24 成都 江枝田  28-5214138 四川省成都市科華北路58號(亞太廣場)611房
25 清遠 姜金利 763-3363437 廣東省清遠市琶江二路市政府辦公大樓
26 瀋陽 李吉相  24-22534619 遼寧省瀋陽市瀋河區北京街16號12樓
27 寧波 楊正傑 574-7212518 浙江省寧波市育才路288號7-B1
28 蘇州 王勛輝 512-8094332 江蘇省蘇州新區獅山路16號13樓
29 泰安 吳深桓 538-6991313 山東省泰安市市政大樓A五4039號
30 佛山 蔡憲昌 757-3355036 廣東省佛山市市東下路18號305室
31 九江 張光華 792-8211675 江西省九江市長虹大道市府大樓1樓
32 昆明 李志銘 871-3528068 雲南省昆明市永平路3號新光商場2樓
33 保定 王紀翔 312-3091733 河北省保定市東風西路2號
34 泉州 鄭建良 595-2275173 福建省泉州市溫凌北路漢唐天下翡翠樓二樓
35 肇慶 何方文 758-8392799 廣東省高要市南岸鎮南興四路
36 無錫 廖松福 510-2700497 江蘇省無錫市前西溪1之3號新大樓7樓
37 徐州 黃延生 516-3759326 江蘇省徐州市彭城路商業區93號泛亞大廈623室
38 鄭州 王任生 371-7446286 河南省鄭州市嵩山北路12號
39 鎮江 曹正宗 511-4439075 江蘇省鎮江市正東路141號市政府院內2號樓2層
40 唐山 李祖德 315-2812124 河北省唐山市西山道9號
41 南通 徐羅生 513-5104009 江蘇省南通市人民中路153號中南大廈11樓
42 南京 章士金  25-7755341 江蘇省南京市中山南路239號
43 青島 朱瑜明 532-5878322 山東省青島市香港中路106號(永盛大廈)3樓310室
44 蘭州 馬祖慰 931-8495351 甘肅省蘭州市燕兒灣路52號
45 石家莊 范執正 311-7881080 河北省石家莊新華路159號憩園大廈1120室
46 大連 盧鐵吾 411-4685819 遼寧大連市中山區人民路26號鑫港大廈26樓
47 杭州 詹正旺 571-7016632 浙江省杭州市仁和路52號東坡賓館5樓
48 昆山 戚道阜 520-7333628 江蘇昆山經濟技術開發區前進中路167號國際大廈9樓
49 常州 何希炯 519-8172106 江蘇省常州新區長江東路2號
50 南昌 王水山 791-6802158 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陽明路154號
51 江門 陳明國 750-3520203 廣東省江門市華園中路15號2樓
52 濟南 王克璋 531-8616870 山東省濟南市北園路26號
53 河源 吳進龍 762-3393279 廣東河源市文明路大同路交會處阿里山茶莊2樓
54 西安 丁國庭 29-7407252 陜西省西安市解放路25號720室
55 長沙 周昆鈺 731-4417060 湖南省長沙市中山路85號萬年大樓5樓
56 吉林 鄭永森 432-2010416 吉林市北京路86號
57 揚州 吳英頌 514-7242475 江蘇省揚州市二畔舖1號
58 湛江 曾國書 759-2233611 廣東省湛江市人民南路18號華僑大廈1001室
59 梧州 陳哲正 774-3839805 梧州市新興二路宋沖18號興安新苑
60 北海 施榮川 779-3050781 廣西省北海市長青路8號3樓
61 溫州 張謙煌 577-86636645 浙江省溫州市溫州火車站站南商貿城主樓六樓
62 順德 陳富洋 765-5634778 廣東省順德市勒流鎮連杜工業開發區
63 茂名 李華英 668-2810526 廣東省茂名市人民南朝陽路1號
64 義烏 張吉雄 579-5558472 浙江省義烏市賓王路220號
65 陽江 張國揚 662-3357373 江蘇省陽江市江城區東風三路88號
66 泰州 徐源森 523-6888138 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南路302號
67 威海 李後健 631-5285776 山東省威海市海濱北路9號海港大廈1109室
  提供者:許伯彥
日期:92/02/21

企業申請大陸人士來台從事商務活動辦法草案出爐
  行政院陸委會委員會議通過「跨國企業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草案,放寬達一定條件的跨國企業和台灣本地企業申請大陸人士來台從事商務活動。陸委會指出,這項辦法草案近期內將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內政部發布施行。商務活動包括跨國企業內部人員調動服務、商務訪問、專家履約 (據因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關係來台履約)、商務訪問、受訓等類型。草案中明確規定符合邀訪大陸人士條件的跨國企業,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包括:申請前一年在在全世界資產達20億美元以上、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企業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國內員工數目達100人以上,且其中50位具大專以上學歷、國內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台幣10億元以上、區域年營業收入爭額達15億元以上。台灣地區營業規模達一定規模的企業,是配合行政院推動企業營運總部方案中,有關區域營運總部的認定指標,採其中部分指標列舉訂定,包括: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企業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國內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台幣10億元以上、區域年營業收入淨額達15億元以上。

投資上海不動產出租稅負大增
  上海市地方稅務單位通知,上海市將從2月起針對個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屋,全額徵收包括5%營業稅、12%房產稅及20%個人所得稅,較過去只要繳交5%綜合稅高出32%的稅率。個人出租非居住用房的租金收入低於上海市營業稅徵收標準的人民幣800元,免徵營業稅,但仍應按規定繳納12%的房產稅和20%個人所得稅。

買賣上海市非居住用內銷商品房有新規定
  據報導,上海市非居住用內銷商品房(指店面與辦公大樓)和外銷商品房將自31日起併軌,這表示境外投資人購買上海辦公大樓及商店不再受限。大陸如上海、北京,過去將房地產區分為供境內人士買賣的內銷房,以及供境外人士買賣的外銷房,內銷房與外銷房自然有相當的價差,這是計劃經濟制度下的產物;上海在20018月首將居住用內外銷商品房併軌,帶動房價大幅攀升。

中共未來兩年利率可望自由化
據報導,中共為改變由政府制定利率的僵化體制,中國人民銀行已決定開放利率水準,將加快利率市場化步伐,未來兩年利率可望自由化,今年內企業將可根據人行貸款利率,在上限50%、下限10%的範圍內,向銀行爭取較佳的貸款利率。目前中共人民銀行仍不允許貸款利率和存款利率有大幅波動,只有小型企業可以在上限30%和下限10%的範圍內小幅波動。預計中共現在要做的是進一步放開貸款利率的浮動幅度;下一步是制定貸款利率的下限,上限則完全放開。

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

(20021031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第11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03130日公佈,自200331日起施行)

第1條:為鼓勵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來華從事創業投資,建立和完善中國的創業投資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公司法》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2條: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創投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或外國投資者與根據中國法律註冊成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投資者),根據本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以創業投資為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

第3條:本規定所稱創業投資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所投資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並為之提供創業管理服務,以期獲取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

4條:創投企業可以採取非法人制組織形式,也可以採取公司制組織形式。

採取非法人制組織形式的創投企業(以下簡稱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投資者對創投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投資者也可以在創投企業合同中約定在非法人制創投企業資產不足以清償該債務時由第七條所述的必備投資者承擔連帶責任,其他投資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採用公司制組織形式的創投企業(以下簡稱公司制創投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創投企業承擔責任。

5條:創投企業應遵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創投企業在中國境內的正當經營活動及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的保護。

6條:設立創投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投資者人數在2人以上50以下;且應至少擁有一個第七條所述的必備投資者;

(二)非法人制創投企業投資者認繳出資總額的最低限額為1000萬美元;公司制創投企業投資者認繳資本總額的最低限額為500萬美元。除第七條所述必備投資者外,其他每個投資者的最低認繳出資額不得低於100萬美元。外國投資者以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出資,中國投資者以人民幣出資;

(三)有明確的組織形式;

(四)有明確合法的投資方向;

(五)除了將本企業經營活動授予一家創業投資管理公司進行管理的情形外,創投企業應有三名以上具備創業投資從業經驗的專業人員;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7條:必備投資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以創業投資為主營業務;

(二)在申請前三年其管理的資本累計不低於1億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萬美元已經用於進行創業投資。在必備投資者為中國投資者的情形下,本款業績要求為:在申請前三年其管理的資本累計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且其中至少5000萬元人民幣已經用於進行創業投資);

(三)擁有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創業投資從業經驗的專業管理人員;

(四)如果某一投資者的關聯實體滿足上述條件,則該投資者可以申請成為必備投資者。本款所稱關聯實體是指該投資者控制的某一實體、或控制該投資者的某一實體、或與該投資者共同受控於某一實體的另一實體。本款所稱控制是指控制方擁有被控制方超過50%的表決權;

(五)必備投資者及其上述關聯實體均應未被所在國司法機關和其他相關監管機構禁止從事創業投資或投資諮詢業務或以欺詐等原因進行處罰;

(六)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必備投資者,對創投企業的認繳出資及實際出資分別不低於投資者認繳出資總額及實際出資總額的1%,且應對創投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制創投企業的必備投資者,對創投企業的認繳出資及實際出資分別不低於投資者認繳出資總額及實際出資總額的30%。

8條:設立創投企業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投資者須向擬設立創投企業所在地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報送設立申請書及有關文件。

(二)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全部上報材料後15天內完成初審並上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審批機構)。

(三)審批機構在收到全部上報材料之日起45天內,經商科學技術部同意後,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書面決定。予以批准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四)獲得批准設立的創投企業應自收到審批機構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持此證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所在地具有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9條:申請設立創投企業應當向審批機構報送以下文件:

(一)必備投資者簽署的設立申請書;

(二)投資各方簽署的創投企業合同及章程;

(三)必備投資者書面聲明(聲明內容包括:投資者符合第七條規定的資格條件;所有提供的材料真實性;投資者將嚴格遵循本規定及中國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對必備投資者合法存在及其上述聲明已獲得有效授權和簽署的法律意見書;

(五)必備投資者的創業投資業務說明、申請前三年其管理資本的說明、其已投資資本的說明,及其擁有的創業投資專業管理人員簡歷;

(六)投資者的註冊登記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

(七)名稱登記機關出具的創投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八)如果必備投資者的資格條件是依據第七條第(四)款的規定,則還應報送其符合條件的關聯實體的相關材料;

(九)審批機構要求的其他與申請設立有關的文件。

10條:創投企業應當在名稱中加注創業投資字樣。除創投企業外,其他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在名稱中使用創業投資字樣。

11條:申請設立創投企業應當向登記機關報送下列文件,並對其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一)創投企業董事長或聯合管理委員會負責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合同、章程以及審批機構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證書;

(三)投資者的合法開業證明或身份證明;

(四)投資者的資信證明;

(五)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身份證明和企業董事、經理等人員的備案文件;

(六)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七)企業住所或營業場所證明。

申請設立非法人制創投企業,還應當提交境外必備投資者的章程或合夥協議。企業投資者中含本規定第七條第四款規定的投資者的,還應當提交關聯實體為其出具的承擔出資連帶責任的擔保函。

以上文件應使用中文。使用外文的,應提供規範的中文譯本。

創投企業登記事項變更應依法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12條:經登記機關核准的公司制創投企業,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登記機關核准的非法人制創投企業,領取《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應載明非法人制創投企業投資者認繳的出資總額和必備投資者名稱。

13條: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投資者的出資及相關變更應符合如下規定:

(一)投資者可以根據創業投資進度分期向創投企業注入認繳出資,最長不得超過5年。各期投入資本額由創投企業根據創投企業合同及其與所投資企業簽定的協議自主制定。投資者應在創投企業合同中約定投資者不如期出資的責任和相關措施;

(二)投資者在創投企業存續期內一般不得減少其認繳出資額。如果佔出資額超過50%的投資者和必備投資者同意且創投企業不違反最低1000萬美元認繳出資額的要求,經審批機構批準,投資者可以減少其認繳資本額(但投資者根據本條第(五)款規定減少其已投資的資本額或在創投企業投資期限屆滿後減少未使用的認繳出資額不在此限)。在此情況下,投資者應當在創投企業合同中規定減少認繳出資額的條件、程序和辦法;

(三)必備投資者在創投企業存續期內不得從創投企業撤出。特殊情況下確需撤出的,應獲得佔總出資額超過50%的其他投資者同意,並應將其權益轉讓給符合第七條要求的新投資者,且應當相應修改創投企業的合同和章程,並報審批機構批准。

其他投資者如轉讓其認繳資本額或已投入資本額,須按創投企業合同的約定進行,且受讓人應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的有關要求。投資各方應相應修改創投企業合同和章程,並報審批機構備案。

(四)創投企業設立後,如果有新的投資者申請加入,須符合本規定和創投企業合同的約定,經必備投資者同意,相應修改創投企業合同和章程,並報審批機構備案。

(五)創投企業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在所投資企業的利益而獲得的收入中相當於其原出資額的部分,可以直接分配給投資各方。此類分配構成投資者減少其已投資的資本額。創投企業應當在創投企業合同中約定此類分配的具體辦法,並在向其投資者作出該等分配之前至少30天內向審批機構和所在地外匯局提交一份要求相應減少投資者已投入資本額的備案說明,同時證明創投企業投資者未到位的認繳出資額及創投企業當時擁有的其他資金至少相當於創投企業當時承擔的投資義務的要求。但該分配不應成為創投企業對因其違反任何投資義務所產生的訴訟請求的抗辯理由。

14條:非法人制創投企業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時,上述規定中審批機關出具的相關備案證明可替代相應的審批文件。

15條:非法人制創投企業投資者根據創業投資進度繳付出資後,應持相關驗資報告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出資備案手續。登記機關根據其實際出資狀況在其《營業執照》出資額欄目後加注實繳出資額數目。

非法人制創投企業超過最長投資期限仍未繳付或繳清出資的,登記機關根據現行規定予以處罰。

第16條:公司制創投企業投資者的出資及相關變更按現行規定辦理。

第17條:非法人制創投企業設聯合管理委員會。公司制創投企業設董事會。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的組成由投資者在創投企業合同及章程中予以約定。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代表投資者管理創投企業。

第18條: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下設經營管理機構,根據創投企業的合同及章程中規定的權限,負責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執行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的投資決策。

第19條:經營管理機構的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無犯罪記錄;

(三)無不良經營記錄;

(四)應具有創業投資業的從業經驗,且無違規操作記錄;

(五)審批機構要求的與經營管理資格有關的其他條件。

20條:經營管理機構應定期向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報告以下事項:

(一)經授權的重大投資活動;

(二)中期、年度業績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四)創投企業合同及章程中規定的有關事項。

第21條: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可以不設立經營管理機構,而將該創投企業的日常經營權授予一家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或另一家創投企業進行管理。該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可以是內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也可以是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或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在此情形下,該創投企業與該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簽訂管理合同,約定創投企業和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權利義務。該管理合同應經全體投資者同意並報審批機構批准後方可生效。

第22條:創投企業的投資者可以在創業投資合同中依據國際慣例約定內部收益分配機制和獎勵機制。

第23條:受托管理創投企業的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以受托管理創投企業的投資業務為主營業務;

(二)擁有三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創業投資從業經驗的專業管理人員;

(三)注冊資本或出資總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

(四)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第24條: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可以採取公司制組織形式,也可以採取合夥制組織形式。

第25條:同一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可以受托管理不同的創投企業。

第26條: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定期向委托方的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報告第二十條所列事項。

第27條: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的條件,經擬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公司所在地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報審批機構批准。審批機構在收到全部上報材料之日起45天內,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書面決定。予以批準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獲得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自收到審批機構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持此證書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第28條: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公司應當向審批機構報送以下文件:

(一)設立申請書;

(二)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公司合同及章程;

(三)投資者的註冊登記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

(四)審批機構要求的其他與申請設立有關的文件。

第29條: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名稱應當加注創業投資管理字樣。除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外,其他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在名稱中使用創業投資管理字樣。

第30條:獲得批准接受創投企業委托在華從事創業投資管理業務的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當自管理合同獲得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營業登記手續。

申請營業登記應報送下列文件,並對其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一)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董事長或有權簽字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二)經營管理合同及審批機構的批准文件;

(三)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章程或合夥協議;

(四)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合法開業證明;

(五)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資信證明;

(六)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委派的中國項目負責人的授權書、簡歷及身份證明;

(七)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在華營業場所證明。

以上文件應使用中文。使用外文的,應提供規範的中文譯本。

31條:創投企業可以經營以下業務:

(一)以全部自有資金進行股權投資,具體投資方式包括新設企業、向已設立企業投資、接受已設立企業投資者股權轉讓以及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二)提供創業投資諮詢;

(三)為所投資企業提供管理諮詢;

(四)審批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

創投企業資金應主要用於向所投資企業進行股權投資。

32條:創投企業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在國家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投資;

(二)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業債券,但所投資企業上市後,創投企業所持股份不在此列;

(三)直接或間接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

(四)貸款進行投資;

(五)挪用非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六)向他人提供貸款或擔保,但創投企業對所投資企業1年以上的企業債券和可以轉換為所投資企業股權的債券性質的投資不在此列(本款規定並不涉及所投資企業能否發行該等債券);

(七)法律、法規以及創投企業合同禁止從事的其他事項。

第33條:投資者應在創投企業合同中約定對外投資期限。

第34條:創投企業主要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在所投資企業的股權獲得收益。創投企業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在所投資企業的股權時,可以依法選擇適用的退出機制,包括:

(一)將其持有的所投資企業的部分股權或全部股權轉讓給其他投資者;

(二)與所投資企業簽訂股權回購協議,由所投資企業在一定條件下依法回購其所持有的股權;

(三)所投資企業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上市條件時可以申請到境內外證券市場上市。創投企業可以依法通過證券市場轉讓其擁有的所投資企業的股份;

(四)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所投資企業向創投企業回購該創投企業所持股權的具體辦法由審批機構會同登記機關另行制訂。

35條:創投企業應當依照國家稅法的規定依法申報納稅。對非法人制創投企業,可以由投資各方依照國家稅法的有關規定,分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可以由非法人制創投企業提出申請,經批準後,依照稅法規定統一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法人制創投企業企業所得稅的具體徵收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頒布。

36條:創投企業中屬於外國投資者的利潤等收益匯出境外的,應當憑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的分配決議,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外方投資者投資資金流入證明和驗資報告、完稅證明和稅務申報單(享受減免稅優惠的,應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減免稅證明文件),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匯出。

外國投資者回收的對創投企業的出資可依法申購外匯匯出。公司制創投企業開立和使用外匯帳戶、資本變動及其他外匯收支事項,按照現行外匯管理規定辦理。非法人制創投企業外匯管理規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另行制定。

37條:投資者應在合同、章程中約定創投企業的經營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2年。經營期滿,經審批機構批准,可以延期。

經審批機構批準,創投企業可以提前解散,終止合同和章程。但是,如果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所有投資均已被出售或通過其他方式變賣,其債務亦已全部清償,且其剩餘財產均已被分配給投資者,則毋需上述批准即可進入解散和終止程序,但該非法人制創業投資企業應在該等解散生效前至少30天內向審批機構提交一份書面備案說明。

創投企業解散,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清算。

第38條:創投企業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並對其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一)董事長或聯合管理委員會負責人或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或聯合管理委員會的決議;

(三)清算報告;

(四)稅務機關、海關出具的注銷登記證明;

(五)審批機構的批准文件或備案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經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創投企業終止。

非法人制創投企業必備投資者承擔的連帶責任不因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終止而豁免。

第39條:創投企業境內投資比照執行《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

第40條:創投企業投資於任何鼓勵類和允許類的所投資企業,應向所投資企業當地授權的外經貿部門備案。當地授權的外經貿部門應在收到備案材料後15天內完成備案審核手續並向所投資企業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所投資企業持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登記機關依照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決定準予登記或不予登記。準予登記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41條:創投企業投資於限制類的所投資企業,應向所投資企業所在地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創投企業關於投資資金充足的聲明;

(二)創投企業的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創投企業(與所投資企業其他投資者)簽定的所投資企業合同與章程。

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接到上述申請之日起45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書面批復。作出同意批復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所投資企業持該批復文件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登記機關依照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決定準予登記或不予登記。準予登記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42條:創投企業投資屬於服務貿易領域逐步開放的外商投資項目,按國家有關規定審批。

第43條:創投企業增加或轉讓其在所投資企業投資等行為,按照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44條:創投企業應在履行完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規定的程序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審批機構備案。

第45條:創投企業還應在每年3月份將上一年度的資金籌集和使用情況報審批機構備案。

審批機構在接到該備案材料起5個工作日內應出具備案登記證明。該備案登記證明將作為創投企業參加聯合年檢的必備材料之一。凡未按上述規定備案的,審批機構將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後予以相應處罰。

第46條:創投企業的所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如果創投企業投資的比例中外國投資者的實際出資比例或與其他外國投資者聯合投資的比例總和不低於25%,則該所投資企業將享受外商投資企業有關優惠待遇;如果創投企業投資的比例中外國投資者的實際出資比例或與其他外國投資者聯合投資的比例總和低於該所投資企業注冊資本的25%,則該所投資企業將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有關優惠待遇。

第47條:已成立的含有境內自然人投資者的內資企業在接受創業投資企業投資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後,可以繼續保留其原有境內自然人投資者的股東地位。

第48條:創投企業經營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和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負責人如有違法操作行為,除依法追究責任外,情節嚴重的,不得繼續從事創業投資及相關的投資管理活動。

第49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大陸投資設立創投企業,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50條:本規定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科學技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51條:本規定自二OO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科學技術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於二OO一年八月二十八日發布的《關於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的暫行規定》同日廢止。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2/03/03

關於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暫行辦法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2003年1月31日發布,自2003年3月3日起施行,自實施之日起,1996年9月2日經國務院批准、1996年9月30日由外經貿部發布的《關於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試點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1條

為了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促進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2條

本辦法適用於外國的公司、企業(以下簡稱外方投資者)同中國的公司、企業(以下簡稱中方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設立專門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以下簡稱:合資外貿公司)。

3條

合資外貿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在合資外貿公司的註冊資本中,外方投資者所佔比例應在25%以上

4條

設立合資外貿公司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外方投資者申請前三年年平均對華貿易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合資外貿公司註冊地在中西部地區的,外方投資者申請前三年年平均對華貿易額在2000萬美元以上

(二)中方投資者應具有外貿經營權;申請前三年年平均進出口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合資外貿公司註冊地在中西部地區的,中方投資者申請前三年年平均進出口額在2000萬美元以上。

(三)合資外貿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1、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註冊地在中西部地區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

2、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3、有與其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專業人員以及其它必備的物質條件。

5條

申請設立合資外貿公司,中方投資者須將下列文件通過當地外經貿主管部門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

(一)項目建議書、中外各方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章程;

(二)中外各方的註冊登記證明文件(復印件),資信證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證明文件;

(三)擬設立合資外貿公司的進出口商品目錄;

(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中外各方近三年的年度會計報表;

(五)外經貿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經貿部對各地上報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企業,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內進行批復並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6條

設立合資外貿公司的申請獲得批准後,申請人應自批准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並依法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7條

外方投資者及中方投資者可用貨幣資金、實物以及無形資產(包括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出資。合資外貿公司的合資各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按期繳清其認繳的出資額。

8條

合資外貿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經批准的經營商品範圍內自營或代理貨物、技術進出口及相關服務,經營本公司進口商品的國內批發業務。

9條

國家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進出口商品,合資外貿公司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申請並獲得配額、許可證後,方可進口或出口。合資外貿公司進口或出口國家實行配額招標的進出口商品,須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關於進出口商品招標、投標的規定執行。

10條

合資外貿公司的外匯收支,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11條

合資外貿公司應依照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納稅,對其出口貨物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享受出口退(免)稅待遇。

12條

合資外貿公司應執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統計方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按期向當地有關主管部門上報財務、會計、統計等報表。

13條

合資外貿公司可以加入進出口商會或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如加入須服從商會或協會的協調。

14條

合資外貿公司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受中國法律、法規的管轄,其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法規的保護。合資外貿公司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15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公司、企業與內地公司、企業舉辦合資外貿公司,參照本辦法辦理。

16條

2003年12月11日前,對中方在合資外貿公司註冊資本中所佔比例低於51%的申請暫不受理

17條

本辦法由外經貿部負責解釋。


提供者:許伯彥
日期:9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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