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中通訊
<三月份專題>
營運總部免稅優惠
我國產業一向以製造業為主,因國際經貿環境變化及國內生產成本不斷提高,使得國內產業積極進行全球分工而善用資源,在國內產業積極於國際化競爭及全球化佈局之際,為鞏固台灣成為企業決策中心及價值創造之基地,同時鼓勵企業將經營利潤匯回台灣,因此政府積極推動營運總部之設立。
為推動營運總部之設立,政府執行之具體措施包括:
1.強化金融支援體系
2.擴大人才供給
3.厚植營運總部核心能量
4.優化土地水電供給
5.提供營運總部良好之租稅優惠條件
6.提供優質且高效率之行政服務
本文將就租稅優惠相關之規定,作簡單之說明。
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修訂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增列營運總部專章,其中於第七十條之一明定:為鼓勵公司運用全球資源,進行國際營運佈局,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達一定規模且具重大經濟效益之營運總部,對國外關係企業提供管理服務或研究開發之所得、自國外關係企業獲取之權利金所得、投資國外關係企業取得之投資收益及處份利益等均可免課營利事業所得稅。又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訂定之「企業營運總部租稅獎勵實施辦法」追溯自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起施行,欲享受營運總部租稅獎勵之公司,只要於適用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截止日前,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符合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即可適用。根據經濟部之統計,截至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止,已核發九十一年度企業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之企業共計一一五家,該一一五家公司於今年申報九十一年度營所稅時即可適用此項租稅優惠了。距離九十一年度營所稅申報期限截止尚有二個月的時間,尚未申請核發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者,還有機會。
茲就適用營運總部免稅優惠之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營運總部應具備之規模
(1)雇用國內員工人數月平均達一百人;其中大專以上畢業人員月平均達五十人。
(2)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台幣十億元。(內部互相交易所產生之營業收入不得重複計算)
(3)年營業費用達新台幣五千萬元。
二、營運總部應適用範圍與要件
(1)營運範圍應掌控各國外關係企業之經營策略、智慧財產管理、財務管理、國際採購、市場行銷、後勤支援、人力資源、研發設計與工程技術或高附加價值生產等業務三項以上。
(2)國外關係企業應逾二個以上國家設立登記營業,且須有實質營運活動。請注意,設立於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關係企業,視同僅於一個國家設立登記。
所謂「實質營運活動」必須具備:
1、設有營業所必須之辦公室、店舖或工廠等固定營業場所及地址。
2、設置高階經理人。
3、有適當從業人員執行相關業務。
4、保存完備之會計紀錄或財務報表。
(3)國外關係企業之年營業收入淨額合計達新台幣一億元。(內部互相交易所產生之營業收入不得重複計算)
三、營運總部申請程序
檢具以下資料,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符合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須每年申請)。
1、企業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說明書一式三份
2、公司組織結構圖
3、陸、港、澳地區以外之國外關係企業經當地合法登記營業之公司證明文件
4、經經濟部許可或備查赴陸、港、澳地區設立國外關係企業之許可或備查文件
四、核定機關
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營運總部租稅獎勵表及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營運總部租稅獎勵:
(1)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符合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影本。
(2)經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會計師複核之適用營運總部租稅獎勵資格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五、國外關係企業的定義
除公司法第三六九條之二之控制公司及三六九條之三之推定為控制公司外,亦採用所有權與表決權概念,如營運總部與海外關係企業依合資經營契約規定,擁有經營權者、營運總部取得海外關係企業過半董事席次、營運總部董事長、總經理與海外關係企業其中之一同一人及營運總部與該企業相互投資各達對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鵝三分之一以上等,均視為海外關係企業。
依上述規定成立之企業營運總部,於今年申報營所稅時,只要營運總部取得海外子公司於去年二月一日後分配之海外投資收益,均可享受免稅,不論這些海外子公司分配給營運總部的投資收益是屬於九十年度以前或以後年度產生之盈餘。
提供者: 林月霞
日期:9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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