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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一、視聽歌唱業課徵娛樂稅相關規定。

一、視聽歌唱業(卡拉OK、KTV)向出價娛樂之人收取入場費、包廂歡唱費、點唱設備費、場地租賃費及其他與視聽歌唱娛樂有關之費用等,應依法課徵娛樂稅;其併同上開費用強制收取之費用,如餐飲基本費、清潔費及服務費等,亦屬娛樂價款之一種,亦應課徵娛樂稅。至於其他收費項目,如標示明確且採使用者付費,由娛樂人自行選擇而非強制收取者,非屬娛樂之價款,無須課徵娛樂稅。

二、鋼琴酒吧等樂器表演僅由一人自彈自唱而非職業性演唱者,非屬娛樂稅之課徵範圍,無須課徵娛樂稅。

(92.03.20 台財稅字第O九二O四五一四六五號)

二、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金融機構不良債權,應按轉售差價或收回金額與買價之差額課徵二%營業稅。

一、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以收購金融機構不良債權為目的之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適用銀行業之營業稅稅率。所稱不良債權,係指符合本部規定應列報逾期放款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並包括准免列報之協議分期償還案件及已轉銷呆帳之待追索債權;所稱銀行業之營業稅稅率,係指銀行業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之營業稅稅率。資產管理公司自金融機構買受之不良債權適用銀行業之營業稅稅率,其課稅稅基及適用範圍,如屬轉售者,係以轉售差價計算;如屬自行催收者,係以收回金額與買價之差額計算;至買入不良債權後尚未處理前其催收利息等孳生收入,依「處理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之立法目的,可併計入銀行業營業稅稅率之適用。

二、以一般公司型態設立之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一般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應分別於收取利息、轉售差價或於自行催收收回金額大於原始買價時,就其銷售額開立特種統一發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二節特種稅額計算規定計徵營業稅。

三、一般資產管理公司除處理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銷售額,得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適用銀行業之營業稅稅率,並按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徵營業稅外;至經營其他業務部分,仍應按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徵營業稅。

四、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款規定,依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免徵營業稅。一般資產管理公司如專營金融機構不良債權收買業務,係屬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其因上開業務而承受債務人所有之固定資產,可依上開營業稅法規定免徵營業稅;至一般資產管理公司因兼營其他業務而成為兼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及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則無前揭免稅條款規定之適用,銷售其自債務人承受之固定資產時,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五、另依信託業法規定,以信託公司方式設立之資產管理公司,係屬信託業,應比照信託投資業經營專屬本業或非專屬本業銷售額之規定,分別適用營業稅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百分之二或百分之五之稅率,並按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二節特種稅額計算規定計徵營業稅。

(92.03.17 台財稅字第O九二O四五一一二六號)

三、票券金融公司依規定轉銷之債權得視為呆帳損失惟收回時應列為收益。

票券金融公司依「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經其董事會決議通過轉銷之債權,或經主管機關或金融檢查機關要求轉銷之債權,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依所得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五項第一款規定,視為實際發生之呆帳損失;惟該項轉銷之債權,嗣後獲得清償者,仍應就其收回之數額,列為收回年度之收益依法課稅。

(92.03.17 台財稅字第O九二O四五一八四四號)

四、捐贈農田水利會之財產不課贈與稅。

依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一條第一項規定:「農田水利會以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為宗旨。」又同法條第二項規定:「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對農田水利會之捐贈,可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

(92.03.12 台財稅字第O九二O四五一九八一號)

五、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依金融法律規定限制分配盈餘者,其自當年度盈餘加以限制部分,得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規定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依金融法律規定限制分配盈餘者,其自當年度盈餘加以限制部分,得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規定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92.03.05 台財稅字第O九一O四五八一七九號)

六、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票及報繳營業稅。

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其銷售額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之一規定,免徵營業稅外,應由受託人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至於受託人依信託本旨,將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收益交付受益人,核非屬受益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代價,受益人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課徵營業稅。

(92.02.26 台財稅字第O九二O四五一一四八號)

七、補充規定「依法核准設立,從事國際間快遞業務之營業人」之認定原則。

本部八十六年五月十二日台財稅第八六一八九五O七六號函所稱「依法核准設立,從事國際間快遞業務之營業人」係指已辦理公司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其營業項目登記為快遞服務業或航空貨運承攬業等國際快遞相關業務,並取得航空貨運承攬業許可證之營業人。請 查照

一、(係引敘來文機關發文日期及文號,從略)。

二、快遞業者所出具受託運送貨物出口之國際包裹執據,應依本部八十六年五月十二日台財稅第八六一八九五O七六號函規定載有寄件人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交寄物品之名稱、數量及其價值之金額等項目,並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將執據編號依序開立,其存根聯及相關帳簿憑證依法保存,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92.02.25 台財稅字第O九二O四五一二四七號)

八、依判決等塗銷移轉登記申請退還贈與稅者,需依法具有撤銷權。

贈與不動產,已繳清贈與稅並完成移轉登記者,參照本部七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台財稅第七八O一三九七二二號函釋,原則上應不准撤回贈與稅申報。惟贈與人如有法定之撤銷權,例如民法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二條、第四百十二條、第四百十六條等,於取具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法院和解筆錄、法院調解筆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等,並據以塗銷移轉登記回復所有權後,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及退稅者,除有撤銷權之事實業經法院調查認定可據以退稅外,稽徵機關仍應就其是否有撤銷權之事實本諸職權調查認定,於就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查證屬實後,始准予退稅。
我國有關財產權之民事訴訟係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故當事人取具之法院確定判決,應視判決內容決定應否再調查事證,如判決理由書已載明雙方之攻擊防禦方法且主張之證據業經法院調查認定者,則法院認定之事實,除有其他事證外,稽徵機關原則上應予尊重;如係認諾判決或對他造主張之事實為自認者,因被告認諾(即承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後,法院並不調查原告有無此項權利,即以認諾為基礎,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被告敗訴,又經他造自認之事實,主張事實之當事人就該事實無庸舉證,法院應據為認定事實及裁判之基礎,不必另行調查證據認定該自認之事實是否與真正之事實相符,故判決如有認諾或自認之情事者,稽徵機關仍應本諸職權再調查事證。至其取具法院和解筆錄、法院調解筆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者,因事實並未經法院調查認定,故稽徵機關亦應本諸職權調查認定。

(92.02.19 台財稅字第O九二O四五一四五八號)

 

日期:92/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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