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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份專題>

捐贈公設地按實價抵稅

近年來巨商富賈利用低價購買公設地捐給政府,再高價申報抵稅之節稅手法,最多僅剩半年多可使用。財政部長林全指出財政部已經完成公設地捐贈抵稅案件的處理原則,基於捐地作業時程與地政機關的作業人力,財政部將給予購買公設地並準備捐贈給政府者,長達七個月的緩衝期,即在92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土地捐贈過戶手續的案件,93年5月報稅時,還是可以按公告現值申報捐贈價值抵稅。

自93年1月1日開始,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捐地抵稅價值,一律改按土地實際取得成本計稅。也就是說,納稅人以較低市價購入公設地,再以較高的土地公告現值申報抵稅的節稅管道,將自93年元月起不再有效。

這項公設地捐贈抵稅按市價計算抵稅金額的施行範圍,除了一般經由買賣取得的公設地外,也包括受贈取得的公設土地在內。有關公設地捐地抵稅的重要處理原則還包括:

一、不溯及既往:自93年1月1日起,個人以購入土地辦理捐贈,申報綜合所得稅扣捐贈列舉扣除時,應按土地的取得成本為準,至於過去捐地的納稅人,可免按取得成本計算捐贈價值。

二、緩衝期:自92年12月31日為止的捐地案件,仍按公告現值計算贈與抵稅金額。

三、應檢附文件:

1. 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的證明文件。

2. 購入該捐贈土地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四、土地購入年度與捐贈年度不同:已提出土地取得成本確定的案件,如土地買進年度與捐贈年度不同者,可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可列報的捐贈扣除額,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

五、未取得土地成本證明:自93年1月開始,各國稅局將參考捐贈年度土地市埸交易情形擬訂扣除標準,報財政部核定後,依部頒標準認列土地捐贈的扣除額。

 

提供者:王淑芬協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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