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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審計>

 函詢「長期投資之海外公司辦理清算暨解散後,投資公司取得海外公司剩餘財 產,其會計處理疑義」說明

一、來函所述之子公司於資產負債表日及決議解散時,均應依(90)基秘字第027號函釋之規定判斷資產價值是否有減損之跡象,若有證據顯示其無形資產價值有重大減損,應立即認列損失。

二、甲公司有關投資損益之認列,應依(88)基秘字第233號函釋辦理。

三、甲公司收取無形資產時,應以子公司帳列無形資產減損後之金額作為入帳基礎,惟若該資產對甲公司之效益低於前項金額者,應以該資產對甲公司所提供效益之價值入帳,並依持有之目的將該無形資產作適當分類。甲公司沖銷長期投資時,須將帳列之累積換算調整數一併沖銷,計算長期投資處分損益。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2.3.27(九十二)基秘字第○九一號函

 

 函詢「同一年度被投資公司增發新股,投資公司未按持股比例認購疑義」說明

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時,投資公司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而使投資之股權淨值發生增減,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50段之規定,同類性質資本公積不足時,應將不足之差額借記「保留盈餘」。同一會計年度嗣後雖亦產生同類性質之資本公積,仍不應將原借記之「保留盈餘」予以轉回,若投資公司於編製當年度財務報表時已將前述「保留盈餘」轉回,應屬會計錯誤,並追溯重編該年度之財務報表。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2.3.27(九十二)基秘字第○九二號函﹞

 

 函詢「不動產作價投資之會計處理疑義」說明

一、來函所述A公司以自有不動產作價投資B公司,其投資之取得成本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20段規定,以該項股權之公平價值,或所提供勞務或交付資產之公平價值,兩者較客觀明確者,作為成交價格,惟何者較為客觀明確係屬實質判斷,本會不便表示意見。

二、若A公司對B公司之長期股權投資採成本法評價,且屬公開市場交易之股票者,期末應按成本與市價孰低評價,並應依同號公報第24段規定,如有證據顯示市價回復之希望甚小時,應將該投資之成本降低至市價,並承認其損失;若B公司之股票於非公開市場交易者,如有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確已減損,且回復之希望甚小時,應承認其損失,並以承認損失後之該投資帳面價值作為新成本。

三、若A公司對B公司之長期股權投資採權益法評價者,除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39段規定,處理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間之差額外,並應於此差額確定不具有未來經濟效益時,一次加以沖銷,列為當年度損失。另A公司與B公司間不動產作價投資所產生之損益,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34段之規定處理。

四、惟前述不動產作價投資涉及不當安排時,則不應認列處分利益。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2.4.7(九十二)基秘字第○九八號函

 

 函詢「長期股權投資之被投資公司減資匯回時,投資公司累積換算調整數之會計處理」說明

甲公司依乙公司減資後之外幣財務報表計算所得之換算調整數,與減資前換算調整數之差額,若大於減資前換算調整數原貸方餘額(或借方餘額),其超過部分應維持「累積換算調整數」,列於股東權益項下,並調整「資本公積︱長期投資」。該「資本公積︱長期投資」應俟處分對乙公司之投資時,認列為當期損益。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2.4.14(九十二)基秘字第一○二號函﹞

 

提供者:李聰明
日期:9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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