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中通訊
<稅務>
一、補充核釋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從事遠期外匯交易所涉課徵所得稅相關規定
補充核釋本部九十年十一月一日台財稅字第o九oo四五六三o五號令,有關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從事遠期外匯交易所涉課徵所得稅相關規定:
一、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從事避險性遠期外匯交易,其因合約展期結算產生之損益,除得依上揭釋令規定計算外,亦得採與本金部位評價之匯兌損益合併計算,依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基於會計處理一貫原則,一經選定不得變更。其採用之計算方法。無須事前報經稽徵機關核准,惟應於申報納稅時附註說明。
二、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者,得由其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指定之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負責按年度彙整計算遠期外匯交易損益,並按百分之二十扣繳率申報納稅。
三、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從事遠期外匯交易,自九十年十一月一日起,應依本部九十年十一月一日台財稅字第o九oo四五六三o五號令及本補充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九十年十一月一日前,已核課確定之案件,不予變更。
(92.04.18 台財稅字第o九二o四五一三八一號)
二、外國營利事業屬電池製造業者在我國境內設立物流中心,適用本部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台財稅第八七一九二四一八一號函規定之利潤貢獻程度,核定為百分之十二。
外國營利事業屬電池製造業者在我國境內設立物流中心,從事輸入、儲存及交付該事業在國外產製之貨物等交易流程,適用本部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台財稅第八七一九二四一八一號函規定之利潤貢獻程度,核定為百分之十二。即外國營利事業屬電池製造業者,其在臺物流中心之同業利潤標準,應按我國電池製造業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之百分之十二計算之。
(92.04.11
台財稅字第o九二o四五一六oo號)
三、九十二年七月二日以後之不動產三角移轉,應補稅處罰,不再輔導。
一、有關不動產所有人經由第三人移轉不動產予特定人(通稱三角移轉)之案件,如其移轉給特定人之行為(第二次移轉)係在九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前者,仍應依本部八十三年二月十六日台財稅第八三一五八三一九三號函辦理,如該行為係在九十二年七月二日以後者,不再依上開函進行輔導,應逕行查明依法處理。如經查明其移轉予第三者以及第三者移轉予特定人之有償行為係屬虛偽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課徵贈與稅,並依同法第四十六條處罰鍰及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追究刑事責任,其有教唆或幫助者,亦應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追究刑事責任。
二、各稽徵機關應加強宣導,請納稅義務人勿以此類不正當方法逃漏贈與稅,以避免被處罰鍰及追究刑事責任;亦請他人,尤其是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代書等合法代理人,勿教唆或幫助納稅義務人以此類不正當方法逃漏贈與稅,以避免被追究刑事責任。對上開基準日後之行為,並應籲請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自動補報。
(92.04.09 台財稅字第o九一o四五六三o三號)
四、假藉免稅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者,應課徵贈與稅。
一、贈與人假藉免徵贈與稅之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予子女者,例如: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現金買回;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建地與之交換;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大部分持分及建地之極小部分持分,再經由共有土地分割,使其子女取得整筆建地等,其實質與直接贈與現金、建地等應稅財產並無不同,應就實質贈與移轉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課徵贈與稅。
二、贈與人假藉免徵贈與稅之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如其買回、交換或分割等行為,係在九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前者,准予補稅免罰,如其買回、交換或分割等行為,係在九十二年七月二日以後且未申報贈與稅者,除補稅外並應依同法第四十四條處罰。各稽徵機關並應加強宣導,請納稅義務人勿取巧逃漏,對上開基準日後之行為,並應籲請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自動補報。
(92.04.09 台財稅字第o九一o四五六三o六號)
五、重整公司於法院為重整裁定前帳載應付未付之利息費用,其債權人已依法規定申報債權者,得俟重整計畫所定之利息給付期限仍未給付時,轉列其他收入,不適用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第三項規定。
一、重整公司於法院為重整裁定前帳載應付未付之利息費用,其債權人未依公司法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報債權者,應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其經債權人申報債權者,得俟逾法院裁定認可之重整計畫所定之利息給付期限,仍未給付時,轉列其他收入,不適用上開規定。
二、重整公司於法院為重整裁定後發生之利息,可依前開重整計畫,於實際付息年度列報損費。
(92.04.09 台財稅字第o九二o四五oo五二號)
六、證券及期貨市場相關機構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證券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之捐助款,准列為當年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限制。
證券及期貨市場相關機構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之捐助款,准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限制。
(92.04.09
台財稅字第o九二o四五二四二五號)
七、核定九十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為四.一八比一。
核定九十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為四.一八比一。
(92.04.03
台財稅字第o九二o四五二一四九號)
八、公司應付董監事酬勞逾時效者,無須列其他收入課稅。
公司依章程規定給付之董監事酬勞,如因董監事逾期未領致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者,無須列為公司之其他收入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92.04.03
台財稅字第o九二o四五二二oo號)
九、兼營菸酒銷售之直營連鎖式便利商店,其銷售菸酒收入之核定事宜。
直營連鎖式便利商店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者,其屬可明確劃分之銷售菸酒收入,於九十年度前菸酒專賣實施期間,應按菸酒零售業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惟自九十一年度廢止菸酒專賣,實施菸酒稅制起,應併同直營連鎖式便利商店之各項銷售收入,一律按該便利商店業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核定。
(92.04.01
台財稅字第o九二o四五一六一八號)
< Back
列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