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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份專題>

泛 談 信 託

<前述>

信託法於85年1月26日經總統公布實施後,其他相關法令,如民法、信託業法、銀行法、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平均地權條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房屋稅條例及契稅條例等,則於89年陸續修訂,其中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亦於91年7月24日公布施行。另推動中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草案,已由行政院核定通過,惟尚未經立法院審議。觀諸『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草案之立法精神及架構,大都本於信託法之立法規範,因此,探討『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相關規定前,應對信託法之立法規範有所了解,本文亦從『認識信託』開始淺談,進而介紹及探討其他相關問題。

<認識信託>

『信託』是一種為他人利益管理財產的制度,源起於英國,而我國之信託法則由法務部自77年2月起組成信託法研究制定委員會,至85年1月26日經總統公布實施。信託是一種以財產權為主的法律關係,由委託人將其財產權移轉或處分給受託人,受託人必須依委託人設立信託之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信託之定義,明訂於信託法第一條。信託與委任不同,信託須由委託人將其財產移轉或處分給受託人,委任則不必移轉或處分財產權;信託的受託人是以自己名義為法律行為,委任的受任人則是代理本人為法律行為(須以本人名義為之,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信託的受託人是信託財產對外唯一有管理及處分權之人,委任的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則應依委任人指示;信託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而消滅;委任則當事人的一方得隨時終止契約且委任關係原則上因當事人一方死亡而消滅。

『信託行為』係指以設立信託為目的的法律行為,有效要件包括確定信託目的、確定受益人及確定信託財產,缺一則該信託行為失其效力。

<金融資產證券化>

金融機構透過金融資產證券化,以分散經營風險、改善財務結構,並增加籌措資金管道,進而提高金融市場效率。有關金融資產證券化之運用,係本於一般信託行為之架構,實質上亦係一種信託行為,惟其適用對象及範圍以金融機構及金融資產為限,其專有名詞為『特殊目的信託』。簡言之,即以金融機構為委託人、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取得資金之信託行為。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之用詞定義:信託人為創始機構,信託財產為金融資產,信託目的為將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人則為取得受益證券之投資人。此四項即構成信託行為之要件。

<不動產證券化>

為帶動國內不動產長期低迷之景氣,並增加開發不動產籌資管道,擬藉證券化提高不動產之流通性,以提振蕭條之房地產市場,俾能復甦國內經濟,乃有專家學者致力推動『不動產證券化』之立法,惟不動產證券化涉及之法律問題很多,加以『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草案尚未儘周延完備,因此迄今尚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然不動產證券化亦與信託有關,主要內容為『不動產投資信託』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前者由受託機構發行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向投資人募集資金,用以投資不動產、相關租賃權及地上權等標的;後者則由委託人將其持有之不動產或權利信託予受託機構,由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予投資人。

<租稅問題探討>

依信託之性質,受託人實質上係為他人利益管理財產,非為實際之受益人,因此於信託成立之時,我國租稅各法通常並不課徵稅負,此由所得稅法第三條之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之二、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條之一及契稅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等稅法規定可資驗證。另金融資產證券化之運用,實質上亦係一種信託行為,於金融資產交付信託時,實質上亦非受託人之財產,而是受益人信託利益之來源。因此,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亦規定因移轉資產而生之印花稅、契稅及營業稅一律免徵。又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七條明訂: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之受益證券,為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準此,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之受益證券自屬證券交易法第六條所稱之有價證券,是以買賣此受益證券之所得,係屬證券交易所得,依現行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規定,停徵所得稅。由於『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尚未正式立法通過,部分不動產證券化之個案係依信託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進行,惟未有確切法源強力支應以及租稅問題並不明朗,因此大部分個案均未能順利推行。按信託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信託行為訂定對於受益權得發行有價證券者,受託人得依有關法律之規定,發行有價證券。惟依信託法第三十七條發行之有價證券,依現行法律相關規定,尚無明文規範係屬證券交易法第六條所稱之有價證券。是以,此等有價證券不但尚未能公開募集僅得私募,其買賣移轉所得利益,亦非屬證券交易所得而係屬財產交易所得,依現行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仍須課徵所得稅。

<其他>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倘能順利立法通過並公布施行,不僅能提振及活絡不動產市場,對於擁有龐大不動產之企業亦可增加籌資管道,期待相關法令早日頒行。

 

以上係依現行法令並參酌相關文獻所彙整之說明,期對認識及瞭解信託有所助益。

 

溫明郁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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