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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審計>

有關函詢「公司分割所涉及之會計處理」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來函所述A公司依企業併購法及公司法規定,將原內外銷部門之營業採股東權益型態分割給B、C二家公司,若A公司股東就所取得之受讓公司股權而言,其相對持股比例並未改變,則得依本會(91)基秘字第128號函釋處理。前述分割若依本會(91)基秘字第128號函釋處理,由於分割公司經濟實質上係延續被分割公司,故A公司股東權益除與分割營業相關之科目(如長期投資所產生之資本公積及累積換算調整數),應配合讓與營業之資產分割與B及C公司外,其餘股東權益項目面額部分作為股本,超過面額部分則作為資本公積,惟如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二、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資料來源: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2)基秘字第106號函)

 

有關 貴公司函詢「代墊利息費用認列原則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號「利息資本化會計處理準則」第9段之規定,當資產已完工可供使用或出售時,即應停止利息資本化。故來函所述之工業區開發案,若於基準日前已達可供使用或出售之狀態者,應停止利息資本化。其後所發生之利息費用應列為當期費用;而利息收益之認列,應依第三十二號公報「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第4段之規定處理,即收入通常於已實現或可實現且已賺得時,方能認列,就本案而言,雖經主管機關同意而能適用「○○六六八八」方案(經濟部為促進廠商投資設廠而推行),並不足以佐證該收入已實現或可實現,應俟土地出售時(金額及時間皆確定),方能認列。

二、有關工業區代辦費收入之認列應依照本會(90)基秘字第030號函釋之規定處理,至於來函所述之工業區開發案經主管機關同意而能適用「○○六六八八」方案者,其相關收益仍應俟土地出售時(金額及時間皆確定),方能認列,因此,於符合適用該方案時,並不足以佐證該收入已實現或可實現,故不能將備抵評價迴轉及認列收益。

三、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資料來源: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2)基秘字第108號函)

 

有關 貴會函詢「信用卡會計處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56段規定,資產應於未來經濟效益流入企業很有可能,且其成本或價值能可靠衡量時,於資產負債表認列,故有關信用卡廣告費及推銷費用之支出,因其未來經濟效益具有重大不確定性,應於交易發生時一次認列為費用,不得予以遞延。至於來函所述之內部員工推廣信用卡獎金,係屬推銷費用性質,得以薪資、推廣費用或其他適當科目列帳。

二、辦理分期攤還小額信貸所收取之手續費應依實質判斷予以區分為利息收入或手續費收入,利息收入應依類似種類及風險商品之利率設算,剩餘部分則屬手續費收入,其相關收入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處理。

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第57段規定,當企業為清償其現有義務致使具經濟效益之資源很有可能流出,且金額能可靠衡量時,應於資產負債表認列負債,故有關信用卡紅利積點所產生之負債,應於點數發生時估列,提存之比例可依過去經驗合理估計,並以推廣費用或其他適當科目列帳。

四、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資料來源: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2)基秘字第12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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