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會計審計>
金融資產之移轉及負債消滅之會計處理已於92.05.22.公布
風險評估與內部控制---電腦資訊系統特點與考量已於92年6月10日發布
因開發案達可供使用或出售狀態後所產生之利息費用應列為當期費用,至於是否可認列應收款及相關收入,應依合約實質內容判斷是否可自買受人或委託人回收,或應自行吸收,若可經由前二者回收時,仍應依回收之可能性判斷,回收很有可能時始得認列應收款及相關收入,所謂回收很有可能係指回收時間及金額皆確定(例如土地已出售)。 (資料來源: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2)基秘字第139號函)
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關係人交易之揭露」第2段第3項之規定:在判斷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法律形式外仍須考慮實質關係,故企業以他人名義(不論為法人或自然人)持有之股份,應依其實質判斷是否為該號公報所稱之關係人。 二、若關係人與企業間具有實質控制關係存在,不論是否有關係人間之交易,皆應予以揭露,俾財務報表使用者瞭解關係人關係對企業之影響。所稱實質控制關係指直接或透過子公司間接擁有一公司超過半數之表決權,或對公司之表決權有實質影響力且依據法令或合約之規定,有能力主導企業經營及管理政策,例如公司對他公司持股雖未達50%,惟兩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則視為一公司對另一公司具有實質控制關係。不論該實質控制關係下之關係人屬自然人或法人,企業皆須揭露最終控制者之名稱。 三、關係人交易金額或餘額如未達企業當期各該項交易總額或餘額10%時,基於重要性、攸關性等財務報表品質特性之考量,允許企業得加總後彙列表達。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13段規定:重要項目應於財務報表上單獨表達,非重要項目之金額則得彙總表達,但仍須視其相對重要性在附註中單獨揭露。故對交易總額或餘額小於10%之部分,若分別揭露較能反應完整關係人之交易資訊時,企業須單獨揭露。 四、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第4段規定企業與關係人間如有重大交易事項發生,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關係人之名稱、與關係人之關係,及與各關係人間之重大交易事項,暨其價格及付款期間等資訊;第5段規定每一個關係人之交易金額或餘額如達該企業當期各該項交易總額或餘額10%者應單獨列示,其餘得加總後彙列表達。是以僅對於第4段第(三)項之金額於未達105時得不個別列示,惟關係人之名稱、與關係人之關係不得以交易金額或餘額未達企業當期各該項交易總額或餘額105為由而不予揭露。 (資料來源: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2)基秘字第141號函)
一、依(83)基秘字第095號函釋,建設公司原擬出售之房屋因環境之影響(如市場不景氣等),經董事會決議暫轉出租,俟管理當局覓得適合之買主後再予出售者,應於出租時以其建屋成本與市價之較低者,自待售房屋科目轉列固定資產項下以出租資產列示,並提列折舊。俟其出售時,先將出租資產之帳面價值轉回待售房屋科目,再予轉銷作出售之處理。 二、前述房屋於出租期間因屬固定資產,故無存貨續後評價成本與市價孰低之適用問題,惟有證據顯示資產價值有重大減損時,應依(90)基秘字第027號函釋,就其減損部分立即認列損失。 (資料來源: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2)基秘字第142號函)
機構法人於實物申購(或實物買回)時,以成分股交換ETF (或ETF交換成分股),因其所換入資產之本質(例如投票權之有無、管理費之有無、得否單獨出售、成分股之更換等)已改變,故應以公平價值為基礎,認列處分損益。 (資料來源:92.6.20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2)基秘字第165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