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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一、勞工依就業保險法規定領取之各項給付屬勞工保險之保險支付,可免納所得稅。

勞工依就業保險法規定領取之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失業之被保險人其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核屬勞工保險之保險給付,可適用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92.07.14 台財稅字第O九二O四五四七一一號:)

二、小規模營業人向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購買菸酒,得以統一發票明細表代替扣抵聯申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得按其進項稅額百分之十申報扣減查定稅額。前揭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向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菸酒產品部分,得以該公司編製之「小規模營業人向臺灣菸酒公司進貨之統一發票明細表」,替代進項憑證扣抵聯申報扣減查定稅額。至本令發布日前未依規定提出申報及其向其他加值稅體系營業人購買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憑證,不適用本令之規定。

(92.06.19 台財稅字第O:九二O四五四O一六號)

三、營利事業對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台之捐贈,准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之限制。

營利事業對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台之捐贈,准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之限制。

(92.06.16 台財稅字第O九二O四五四四一一號)

四、他益信託之受益人之附有負擔應自贈與額中扣除。

他益信託約定,信託成立前,信託財產於金融機構設定抵押之債務,應由受託人(受益人之一)負責清償且其承擔債務額小於信託利益者,如經查明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該約定由受託人(兼受益人之一)負擔之債務,得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自贈與額中扣除。

(92.06.11 台財稅字第O九二O四五三八四三號)

五、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金額規定。

一、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已提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一小目之規定核實減除;購入年度與捐贈年度不同者,其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

二、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應檢附左列文件

(一)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之證明文件。

(二)購入該捐贈土地之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三、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未能提具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取得者,其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稽徵機關得依本部核定之標準認定之。該標準由本部各地區國稅局參照捐贈年度土地市場交易情形擬訂,報請本部核定

(92.06.03 台財稅字第O九二O四五二四六四號:)

六、經縣市政府登記立案之業餘演藝團體或職業演藝團體為營利事業。

一、經縣市政府登記立案之業餘演藝團體或職業演藝團體,核屬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之營利事業,應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所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得依所得稅法第三條之一規定辦理

二、個人或營利事業對前開演藝團體之捐贈,不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申報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或列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當年度費用

(92.06.02 台財稅字第O九二O四五四一二一號:)

七、抵繳及繳現案件,如有應退稅額,應就抵繳當時因現金不足而抵繳之實物,先予退還。

納稅義務人以繼承之土地及股票抵繳遺產稅,並就不足之差額繳納現金後,如發生應退稅額情事,應就抵繳當時因現金不足而抵繳之實物,先予退還。
稅款之繳納,本以現金為原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有關實物抵繳之例外規定,目的在彌補現金繳納之不足,因此,實物抵繳,應以現金不足繳稅部分為範圍。遺產稅經以現金及實物繳納後,如發生應退稅額情事,參酌上開法條之立法意旨,其應退之財產,亦應以抵繳當時因現金不足而抵繳之實物為優先。惟有關現金之範圍,宜參酌本部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台財稅第O八九O四五O六一七號函規定,以被繼承人遺留之現金或銀行存款為原則,從而納稅義務人繳納之現金,如非因繼承而來,仍宜就該部分現金優先退還。

次查「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為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所明定,準此,其適用應以「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發生處分、變更......等情況為前提。本件抵稅實物業辦竣登記,目前屬國有,並非共有土地,於退還當事人時,與上開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無涉,自無該法條之適用,仍宜由納稅義務人全體申請始予發還。

(92.05.28 台財稅字第O九二O四五三五O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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