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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台證上字第0920011228號 主旨:有關本公司「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四目規定之適用標準,九十二年度財務報告暫以兩位簽證會計師同時連續查核五年方納入實質審閱,嗣後(即九十三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起)則回歸原認定標準。 說明 :一、前開修正條文本公司業於九十二年四月四日以台證上字第0920006215號函公告在案,並曾?明所謂「自公開發行後最近連續五年財務報告皆由相同會計師查核簽證者」,係指上市或初次申請上市公司最近五年之財務報告有經任一會計師連續查核簽證即符合本規範。 二、茲因會計師界反應部分事務所會計師人數有限且採專業分工,上市、櫃公司中由相同兩位會計師查核簽證達四年以上之家數頗多,欲於一年內更換兩位會計師有其困難。考量部分小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及大型事務所之分所可能缺乏專精特定行業之會計師可供更換,不利於服務品質,且若於一年內同時更換兩位會計師有礙查核服務之延續性,故擬採納會計師公會之建議酌予緩衝期,即九十二年度財務報告暫以兩位簽證會計師同時連續查核五年方納入實質審閱,嗣後(即九十三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起)則回歸原認定標準:經任一會計師連續查核簽證五年即納入實質審閱。
發文字號:台證結字第0920450185號 主旨:公告我國證券市場新制編碼作業實施後,已上市(櫃)有價證券暨未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股票代號一覽表(如說明四)。 公告事項: 一、我國證券市場新制編碼作業,已公告自本(九十二)年六月二日施行,有價證券之證券編碼將採一碼到底原則。據此,自有價證券公開發行時即賦予其證券代號,嗣至上市(櫃)市場時仍維持同一證券代號,期間縱有更改產業類別,亦不變更其代號。 二、依此原則,現行已編定之證券代號,除未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股票、興櫃股票、公司債、金融債及跨市場發行之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等有價證券之證券代號將於新制實施當日轉換為新碼外,其餘已上市(櫃)有價證券仍予維持原代號,但該代號不再具有產業分類之意義。 三、自新制實施日起,公開資訊觀測站之登入帳號及申報作業有部分配合調整, 本公司網站(http://www.tse.com.tw)中「新聞及公告」之證券編碼公告網頁,可提供查詢產業類別與市場別功能。 四、前揭公告內容,請至本公司網站中「新聞及公告」之市場公告網頁查詢及下載。
發文字號:(九二)證櫃上字第一五三七○號 受 文 者:各上櫃公司、各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主旨:有關本中心「審閱上櫃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規定之認定標準,上櫃公司九十二年度財務報告暫以公司自公開發行後,其最近期之財務報告經二位相同會計師連續查核簽證達五年以上(含五年)者方納入實質審閱,嗣後(即九十三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起)則回歸原認定標準。 說 明: 一、本中心曾於九十二年四月十日以(九二)證櫃上字第○七一八○號函公告修正「審閱上櫃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內容略為:「公司自公開發行後最近連續五年由相同會計師查核簽證者,本中心將列入財務報告之必要受查公司」,並曾?明所謂「自公開發行後最近連續五年由相同會計師查核簽證者」係指公司自公開發行後,其最近期之財務報告經其中一位會計師連續查核簽證達五年以上(含五年)者即符合本規範,前述相關修正條文自上櫃公司檢送九十二年度(含)以後之財務報告(於九十三年四月底前檢送)開始實施。 二、今因會計師界反應部分事務所會計師人數有限且採專業分工,上市上櫃公司中由相同兩位會計師查核簽證達四年以上之家數頗多,欲於一年內更換兩位會計師有其困難,考量部分小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及大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分所可能缺乏專精特定行業之會計師可供更換,不利於服務品質,且若於一年內同時更換兩位會計師有礙查核服務之延續性。 三、為使簽證會計師能妥善交接工作以維持查核品質及效率,本中心爰參採會計師公會之建議酌予緩衝期,對上櫃公司九十二年度財務報告,由原先規範公司自公開發行後,其最近期之財務報告經其中一位會計師連續查核簽證達五年者,放寬為二位相同會計師連續查核簽證達五年者始納入財務報告之實質審閱對象,嗣後(九十三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起)回歸原認定標準。
發文字號:台財證一字第0920002556號 發行人於其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後,如辦理「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下稱處理準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之案件,而依「處理準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款規定應辦理股票集中保管者,其集保期間之計算方式如下 :1、發行人以其初次上市(櫃)時已提出之集保股數扣抵其本次募資而應集保之股數者,則該扣抵股數之集保期間應以初次上市(櫃)應集保期間及本次募資應集保期間之較長者為準。 2、發行人前次辦理「處理準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之案件,已依「處理準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款規定提出集中保管者,其後再辦理「處理準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之案件,且仍須依「處理準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款規定提出集中保管者,若其因本次募資而有須新增集中保管股數之情形者,其新增集中保管股數之集保期間應自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日起算集保二年。 3、發行人如於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後三年內再度發生經營權重大變動之情事,而辦理「處理準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之案件時,若依「處理準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款規定須辦理股票集中保管者,則依本會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86)臺財證(一)字第○三五三六號函計算之所有應集中保管股數,其集保期間應自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日起算集保二年。
發文字號:台財證一字第0920002516號 鑑於證券交易法已開放上市(櫃)公司得私募有價證券,且本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業就上市(櫃)公司募集特別股及附認股權特別股等進行規範,本會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八八)台財證(一)第0三00二號公告及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八九)台財證(一)第八二五二五號函有關上市(櫃)公司申報(請)募集與發行特別股等規定,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發文字號:台證上字第0920012959號 主旨:公告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四條等條文修正對照表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說明:案經報奉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台財證一字第O九二0一二三一一四號函准予備查 。二、依本準則第八條規定各種股份上市數額比率之計核,係依公開發行公司申請上市時,已發行之各種股份部位為計核基礎,惟其上市前所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因未來可轉換為已上市同種類之股票;或其於上市前所私募之普通股,俟限制轉讓期滿,而補辦發行審核程序後,將可上市買賣,倘若計算強制集保股數時,未將此等部位計入,或有滋生規避集保之疑慮,為避免上述情形,爰增訂公開發行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時,應將其已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未來得轉換或可認購之股份部位,及上市前私募之普通股股份,併入已發行之股份總額,計算其應提交集保之股數。 三、另為避免合併計算之結果造成董監事、大股東應提交集保之股數占已發行股份總額比率過高,致必須洽其他股東協助,而影響公司上市之進度及程序,爰增訂提交集保股數之上限為其原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十。 四、至私募有價證券之轉讓因受法令限制,為免引起提撥或領回等後續作業認定上之困擾,爰明訂私募之普通股不得作為強制集保之股票。
發文字號:台證上字第0920101641號 主旨:重申為強化上市公司發布英文版重大訊息資訊之透明度暨時效性, 貴公司若於國外發行有價證券,遇有本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除將該中文訊息內容或說明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應同時將該訊息內容或說明以英文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三條規定辦理。 二、貴公司若延遲輸入英文版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畫面,違反該處理程序規定者,本公司得依該處理程序第九條規定辦理。
發文字號:台證上字第0920014651號 主旨:為保護股東個人資料之隱密性,請於寄發印有股東資料之印鑑卡時,印鑑卡上所記載股東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生日及電話等較為隱密之個人資料,應以部分記載方式為之,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台財證三字第0920002661號函辦理。 二、爾來投資人反應,股票上市公司寄給股東股東填寫之印鑑卡印出股東身分證號碼、生日及電話等之詳細資料,恐有資料外洩遭有心人士利用,使其權益受損,故請於寄發印有股東資料之印鑑卡時,印鑑卡上所記載股東較為隱密之個人資料,應以部分記載方式為之,例如身分證字號以「A123456---」代替「A123456789」,出生年月日部分則「月」、「日」預留空白或以**顯示,以保護股東個人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