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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審計>

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疑義說明

一、營利事業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另一公司時,應依財會公報第五號第20段規定,以該項股權之公平價值,或所提供勞務或交付資產之公平價值,兩者較客觀明確者,作為成交價格,並以此成交價格計算專門技術之處分損益。另若投資公司取得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具重大影響力,則應將專門技術處分損益視為未實現損益加以消除。

二、 惟若投資公司係以後續提供之勞務價值作價投資另一公司時,則應依基金會(87)基秘字第080號函釋處理(貸記遞延貸項或其他適當科目,於未來投入勞務時,按合理有系統方法予以沖轉,列為收入)。

三、企業若以營業讓與方式移轉資產取得被投資公司股權,且其移轉資產中包含無形資產時,應依基金會(91)基秘字第128號函釋處理(讓與公司與受讓公司原為聯屬企業或原非聯屬企業,但讓與後為聯屬企業,則雙方均以帳面價值入帳;讓與公司與受讓公司讓與前後皆非聯屬企業,受讓公司以公平價值入帳,若讓與主要營業,讓與公司以帳面價值作為取得股權成本,不認列交換損益;若讓與非主要營業,讓與公司以公平價值為成交價格,認列交換損益)。

 (資料來源:92.7.4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2)基秘字第18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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