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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審計>

修訂審計實務指引第一號第一條第一項如下:

原 條 文 修訂條文
本指引之目的,係提供適用審計準則之實務指引,以協助查核人員在企業使用單機作業之個人電腦產生財務報表所需重要資訊之環境下,發展良好之審計實務。 本指引並非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其目的不在制定任何新基本原則或必要之查核程序,而係提供適用審計準則之實務指引,以協助查核人員在企業使用單機作業之個人電腦產生財務報表所需重要資訊之環境下,發展良好之審計實務。

(92.6.10)

 

函詢「季報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疑義」說明

一、依本會(76)基秘字第012號函釋,長期股權投資採權益法評價者,於被投資公司長期股權投資採成本與市價孰低評價,且有長期股權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時,投資公司亦應比例認列,借記「長期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貸記「備抵未實現跌價損失|長期投資」。

二、投資公司於取得被投資公司股權時,若被投資公司帳上長期股權投資已有備抵跌價損失作為評價科目,則應以被投資公司股東權益淨額計算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差額,而不應加回原帳列股東權益減項之長期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金額。

三、來函所述甲公司於民國92年3月20日購買乙公司約百分之75股權時,其經濟實質為企業合併,故於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25號「企業合併︱購買法之會計處理」第6段至第9段規定決定收購成本後,應依同號公報第17段規定,將收購成本分攤至取得之資產與承擔之負債,其步驟如下:

(一)因收購而取得之可辨認資產與承擔之負債,不論是否列示於被收購公司之財務報表上,均應按收購日之公平價值衡量。

(二)將所取得可辨認淨資產之公平價值與收購成本比較,若收購成本超過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應將超過部份列為商譽;若所取得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超過收購成本,則其差額應就非流動資產(具公開市價之長期證券投資及擬於短期內出售之固定資產除外)分別將其公平價值等比例減少之,若減少至零仍有差額時,應將該差額列為遞延貸項(負商譽)。

四、來函所述甲公司購買乙公司約百分之75股權時,若按收購日之公平價值衡量因收購而取得之乙公司可辨認資產與承擔之負債,其金額與乙公司帳列金額相等,則超過部份應列為商譽,並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77段規定處理。

五、依本會(89)基秘字第098號函釋,本案合併後,甲公司原帳列「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於合併基準日沖銷時,如無其他證據顯示該項購入價格(即原長期股權投資成本)不合理時,則所付代價超過所取得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部份,應改列為商譽。該商譽於支付現金取得長期股權投資時即已存在,故合併前後對該項商譽之會計處理仍維持一致。

(資料來源: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2.9.3(九十二)基秘字第二二二號函)

 

函詢「以低於面額價格折價發行股票時股票發行成本處理疑義」說明

一、公司因發行新股而支出之必要外部成本,應作為發行溢價之資本公積減項,惟若發行成本超過當次發行溢價時,超過部份應借記同種類股票溢價發行產生之資本公積,如有不足,則借記保留盈餘。故來函所述甲公司因折價發行股票而支出之必要外部成本,亦應借記同種類股票溢價發行產生之資本公積,如有不足,則借記保留盈餘。惟若金額不重大時,亦得列為當期費用。此外,公司亦應單獨揭露因發行新股而支出之必要外部成本金額。惟主管機關另有規定時,應依其規定辦理。

二、本會(90)基秘字第042、043號函,自即日起不再適用。

(資料來源: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2.9.3(九十二)基秘字第二二三號函)

 

函詢「因興建工業區或住宅欲將帳列其他資產之土地轉列存貨時點之疑義」說明

來函所述之國營事業,其主要營業活動包括開發興建工業區、廠房、商業大樓、國民住宅並加以出售之業務者,欲將自有土地用以開發興建時,應於立法院審議通過營業預算且積極從事開發興建時,將原帳列「其他資產」之土地轉列「存貨」。惟相關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2.9.3(九十二)基秘字第二二四號函)

 

函詢「非營利機構受贈有價證券之會計處理」說明

一、被投資公司發放股票股利時,投資機構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21段之規定不列為投資收益,於除權日註記增加之股數,並按收到股票股利後之總股數,重新計算每股成本或每股帳面價值。

二、至於孳息之認定與運用應依法令、章程及捐贈者之限制條款辦理,本會不便表示意見。

(資料來源: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2.9.18(九十二)基秘字第二三○號函)

 

函詢「母公司對採權益法評價子公司之庫藏股票交易會計處理疑義」說明

一、當子公司將已發行股份予以收回時,子公司之股東權益與流通在外股數皆將因此而減少。若子公司買回之成本與帳面價值相等時,雖母公司持股比例上升,但對子公司所享有之股權淨值並未因而等比例改變;若子公司買回之成本與帳面價值不等時,則不僅母公司持股比例上升,對子公司所享有之股權淨值亦改變。遇此情況,母公司應於帳上調整「長期投資」與「資本公積︱庫藏股票交易」之金額。

二、若被投資公司帳列之庫藏股票係因其子公司持有該被投資公司之股票,被投資公司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第15段規定視同庫藏股票處理時,投資公司亦應比照前述方式處理。

三、來函所述被投資公司買回其已發行股票時,投資公司持股比例之計算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2.9.18(九十二)基秘字第二三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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