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發文字號:台證上字第0920022435號
主旨:有關本公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暨補充規定第十七條第一項所訂擔任獨立董事或獨立監察人者「最近一年內」有違反獨立性規定之認定方式,詳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九月二日台財證一字第0九二000三五七四號函檢送之九十二年八月廿七日「研商檢討獨立董事、監察人獨立性規定會議」之會議決議辦理。
二、前揭有關獨立董事、獨立監察人「最近一年內」是否具備獨立性之認定,九十二度送件申請上市者,如申請公司業已完成獨立董事、監察人之改選,可予從寬認定,得不受該等條文所訂最近一年內應具備獨立性之限制。惟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送件申請上市者,所謂「最近一年內」係指「特定人獲選為獨立董事、監察人起之前一年內」。換言之,申請公司之獨立董事、獨立監察人,不論任職期間是否已屆滿一年,其以出任獨立董事、監察人日為終止日之前一年內(例如93.2.1起開始擔任獨立董、監事,其最近一年為92.1.31至93.2.1),均不得有「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第十七條第一項所訂違反獨立性之情事。至前揭自然人擔任上市公司之獨立董事或獨立監察人之日起,迄該申請上市案經本公司收文受理之日止,亦應持續符合有關獨立性之標準。
三、保障小股東權益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之理念,已成為當今之國際主要思潮,為積極於國內推動公司治理之理念,建立企業選任獨立董事、監察人之制度,尚祈貴公司確實配合辦理。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
發文字號:台財證三字第0920140028號
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但書規定限制上市買賣之股票因不得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集中交易市場買賣,故不適用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之規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發文字號:台財證一字第0920003896號
一、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暨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所稱「獨立董事」、「獨立監察人」,指公司董事、監察人符合下列情事者:
(一)非為公司法第二十七條所定之法人或其代表人。
(二)具有五年以上商務、法律、財務或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
(三)兼任其他公司獨立董事或獨立監察人者,未超過五家。
(四)最近一年內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公司之受僱人,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其兼任母公司或子公司之獨立董事、獨立監察人者,不在此限。
2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自然人股東,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3前二點所列人員之配偶或其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親屬。
4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5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所稱特定公司或機構,係指公司於選任獨立董事、獨立監察人之當年度及其上一年度內,與該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2)
他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及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總計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且雙方曾有財務或業務上之往來紀錄者。前述人員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在內。
(3)
該公司之營業收入來自他公司及其聯屬公司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4)
該公司之主要產品原料
(指占總進貨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上者,且為製造產品所不可缺乏關鍵性原料)
或主要商品
(指占總營業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者),其數量或總進貨金額來自他公司及其聯屬公司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6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財務、商務、法律等服務或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團體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
二、本會九十二年四月八日台財證一字第0920001468號令自即日起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