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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一、營業人銷售稻米混合包裝米,免徵營業稅。

營業人銷售稻米混合包裝米,如其內容均屬免徵營業稅之稻米,尚無與其他非稻米之貨品混合包裝,既未改變其原始性狀,更非米製品加工,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92.10.15 台財稅字第O九二O四五六八O三號)

二、訂定「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

訂定「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
附「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

(92.10.13 台財稅字第O九二O四五四二二六號)

附件:0920454226.doc

三、未依停車場法規定經營地上收費停車場課徵房屋稅問題。

未依停車場法規定經營之地上收費停車場,其停車場之房屋得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92.10.13 台財稅字第O九二O四五五七三六號)

四、執行業務者八十八年度以後新購置之乘人小客車提列折舊之限額為一百五十萬元。

執行業務者八十八年度以後新購置之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得比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九十五條第十四款規定,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92.10.02 台財稅字第O九二OO五五五四六號)

五、股東以無形資產作價投資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法申報課徵所得稅。

公司之股東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依法以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者,該無形資產所抵充出資股款之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部分,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由該股東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本部六十九年七月三日台財稅第三五三三三號函中有關「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其所取得被投資公司之股票,僅為該項專門技術之形式代表,並無所得可言,應無所得稅問題」部分,以及七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台財稅第二三九七七號函、七十五年九月十二日台財稅第七五六四二三五號函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92.10.01 台財稅字第O九二O四五五三一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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